“不良影響”的規定體現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中,即“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具體而言,“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從字面上看,“不良影響”條款含義明確、容易理解,在具體適用中卻產生大量分歧和爭議。筆者對實踐中已經發生的適用“不良影響”條款的案件予以梳理,嘗試從中總結出該條款的一般適用規則。
◎規則一:僅適用于社會公益,不宜用于保護個體私益
作為絕對禁止商標注冊或使用的原因,“不良影響”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第八種情形,與“民族歧視”“欺騙公眾”等其他情形并列。因此,“不良影響”條款適用的前提是該商業標志的使用損害了公共利益,至于對特定民事主體權益造成的損害,由于無關公益,應由《商標法》中的相對禁用條款予以調整(如侵害在先權利)。例如,在亞平YAPING及圖商標案中,二審法院指出,爭議商標標志中的文字部分“亞平”的發音與“鄧亞萍”相近似,相關公眾可能會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鄧亞萍存在某種關聯,但這種后果不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爭議商標的注冊僅涉及是否損害鄧亞萍本人的民事權益的問題,屬特定的民事權益,并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故不應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同樣,在星巴克商標案、邦德007BOND商標案和高邦商標案中,法院也秉持相同的看法。
但是,這種適用并非絕對。如果行為人對他人商標在多個類別上進行大量注冊,無法使人認同其有打算實際使用的意圖,此時這種注冊行為雖然也損害了所涉商標的“私益”,但同時破壞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同樣可能被認定為有“不良影響”。例如,在勞斯萊斯商標案中,被異議人在第10類“醫療器械和儀器”上申請注冊了勞斯萊斯商標。羅爾斯·羅伊斯公共有限公司是勞斯萊斯商標在汽車等商品上的商標權人,對此提出異議。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評委認為,羅爾斯·羅伊斯公司的勞斯萊斯商標獨創性較強,被異議商標的漢字部分與該商標完全相同,且除被異議商標外,被異議人還在其他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勞斯萊斯商標,并有多次抄襲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因此,本案中被異議人的行為已構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行為,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構成“不良影響”,據此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在其后的行政訴訟中,法院也支持了對“不良影響”條款的適用。
◎規則二:“不良影響”的判斷與商品使用類別有關
在對注冊商標是否產生“不良影響”的判斷中,有些商標的不良影響與使用在何種商品類別上沒有關聯,例如“王八蛋”“二奶”等詞語使用在絕大多數商品上,都會產生讓人不適的情感,因而具有“不良影響”。對另一些商標而言,是否產生“不良影響”則要結合具體語境(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類別)判斷。例如,“二人轉”“中央一套”本身不會讓人產生道德不適感,談不上“不良影響”,但如果注冊在避孕類商品類別上,就會讓人產生不健康的聯想,從而產生“不良影響”。
◎規則三:“不良影響”的判斷與使用主體有關
除使用類別外,不同的使用主體同樣影響“不良影響”的判斷。例如,《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根據國務院1994年第145號令規定,宗教組織或者團體可以興辦自養企業,在不會損害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組織和經其授權的宗教企業以專屬于自己的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不認定為不良影響。不難想象,類似“少林寺”“白云觀”(道教四大名觀之一)這樣的詞語,普通人注冊商標必然有“不良影響”,但少林寺、白云觀自己申請則不會產生不良影響。遵循同樣的邏輯,一般人注冊水立方、中超商標可能產生“不良影響”,但水立方、中超的實際經營者注冊使用則不會。
◎規則四:可以用于對“夸大欺騙宣傳”條款的補充
根據《商標法》(2001年版)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商標不得注冊,實踐中存在大量夸大宣傳但不會讓消費者受騙或真實宣傳卻誤導消費者的商標,對于這兩種商標,適用第(七)項就存在障礙,此時可以考慮適用“不良影響”條款。
例如,在天下第一虎商標注冊案中,李某提交了天下第一虎及圖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9類運輸、快遞、旅行社等服務項目上,后因商標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李某提交了上海大世界吉尼斯總部頒發的“世界吉尼斯之最”證書,證明最大的鍛銅雕塑“天下第一虎”客觀存在,且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在本案中,“天下第一虎及圖”的銅塑像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認定此商標標志具有欺騙性顯然與事實不符,因此適用第(七)項予以駁回并不準確,但諸如此類“天下第一”的形容詞通常不宜用作商標的構成要素,此時即可考慮適用“不良影響”條款。二審法院最終適用這一條款,認為申請商標屬于具有其他不良影響而非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情形。
◎規則五:有時用于規制《商標法》之外的“不良影響”
“不良影響”條款規定在《商標法》中,但有時某件商標是否會造成“不良影響”未必與商標使用或管理有關。某些商標事實上不會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或商標管理秩序,卻可能因為在《商標法》之外存在“不良影響”,同樣不能注冊。例如,許多申請人在注冊商標時為了吸引眼球,往往會變造一些漢字或成語,如果允許其大量使用,久而久之將改變人們對正確的漢字、成語的認知,顯然不利于我國語言文字的普及和青少年的基礎教育,會產生深遠的“不良影響”,如玲瑯滿目、樹葉有專攻等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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