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異議和澳大利亞商標異議的不同
我國商標異議和澳大利亞商標異議的不同?很多人都知道,澳大利亞市場是成熟的西方市場經濟,打造品牌和運用商標從而獲得商業成功的理念早已深得人心。所以,當我國越來越多人移居到澳洲從事商貿活動或準備銷售產品時,一個關鍵問題就是要保證自己已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護品牌的措施和戰略。換句話說,不打造品牌、缺乏對品牌的保護,將會降低產品的信譽度,無法贏得競爭對手的尊重,最后必然會失去在澳大利亞成功的機會。因此,在澳大利亞要保護自己產品品牌的最佳途徑是在澳大利亞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那么,我國商標異議和澳大利亞商標異議的不同在哪?
一、 異議期限不同
國內商標異議的期限是自商標初審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異議申請;而且澳大利亞異議期限不僅規定了3個月的異議期,而且規定了寬展期,異議人可以在異議期內依據異議人若認為被異議人曾是異議人的雇員、代理商、不可抗力等原因、或異議人與被異議人企圖協商解決意義等原因要求注冊長官給予一個寬展期;而且基于前三項原因之一還可以在異議期限過后再要求寬展期,不受三個月異議期內提出寬展申請的限制,也就說:以一人可以基于被異議人曾經使其雇員、代理商的關系隨時向注冊長官提出異議申請。
二、異議審查方式不同
我國商標異議申請通常是異議人提出異議申請并且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再由商標局通知被異議人進行答辯,被異議人答辯后,商標局進行書面審查之后,直接做出異議成立與否的裁定;而澳大利亞商標法第54條規定“注冊長官必須就異議給異議人和申請人以聽證的機會”,也就是說澳大利亞注冊長官必須充分聽取異議人和商標申請人(即被異議人)的意見,給與其聽證的權利。
三、對裁定的救濟程序不同
我國商標法規定在商標局做出商標異議裁定后,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天內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對商評委的裁定不服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澳大利亞商標法規定“申請人或異議人可就注冊長官根據第33條所作的裁決向聯邦法院上訴”也就是說異議人可以在注冊長官做出裁決后直接向聯邦法院上訴,比中國的異議裁定的救濟程序少了一個行政評審程序。
四、提出異議的權利轉移不同
我國沒有對商標異議申請的權利是否可以轉移做出規定;而澳大利亞商標法則規定了異議人可以將商標異議的權利轉移(即異議以非提交異議書人的名義進行),只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注冊長官該異議權利或利益已轉移到另一個人身上并且該異議未被撤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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