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注冊條約的內容簡介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是關于簡化商標在其他國家內注冊手續的國際協定。1891年4月14日在馬德里簽訂,1892年7月生效。馬德里協定自生效以來共修改過多次,和1989年簽署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稱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協定》的締約方總數為56個國家;《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方總數為66個國家。
1989年10月4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我國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同時作如下聲明:“1、關于第三條之二:通過國際注冊取得的保護,只有經商標所有人專門申請時,才能擴大到中國;2、關于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本議定書僅適用于中國加入生效之后注冊的商標。但以前在中國已經取得與前述商標相同且仍有效的國內注冊,經有關當事人請求即可承認為國際商標的,不在此例”。
馬德里協定保護的對象是商標和服務標志。主要內容包括商標國際注冊的申請、效力、續展、收費等。該協定規定:商標的國際注冊程序是協定的成員國國民,或在成員國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營業所的非成員國國民,首先在其所屬國或居住或沒有營業所的成員國取得商標注冊,然后通過該國商標主管機構,向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出商標的國際注冊申請。如果申請得到核準,由國際局公布,并通知申請人要求給予保護的有關成員國。這些成員國可以在一年內聲明對該項商標不予保護,但需要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向該國主管機關或法院提出申訴。凡在一年內未向國際局提出駁回注冊聲明的,可以視為已同意了商標注冊。經國際局注冊的商標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數地續展。協定便利了其成員國國民在協定的其他成員國取得商標注冊。
此外,根據該協定,如果取得了國際注冊的商標在其取得國際注冊之日起5年內被本國商標主管機關撤銷了其本國注冊或宣告本國注冊無效,則該商標在協定其他成員國的商標注冊也將隨之被撤銷。只有當取得國際商標注冊屆滿5年之后,該商標在協定各其他成員國的注冊才能獨立于其本國注冊。
《馬德里協定》是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關于商標注冊部分的一個補充,根據協定規定,須先參加《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才能參加《馬德里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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