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信息化建設及服務能力評價管理辦法》、 《信息化建設及服務能力評價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為規范對信息化建設及服務能力評價人員(以下稱評價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評價人員是指信息化建設及服務能 力評價服務機構(以下稱服務機構)聘用人員并經信息化能力評價中心(以下稱評價中心)注冊有資格參與評價活動的人員,受服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且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二章評價人員的申請要求
第三條評價人員分為主任評價師、評價師、評價員。
第四條主任評價師是指對新申請和換證申請所有級別的單位,開展文件評價,在現場評價過程中有能力擔任評價組長,并有資格簽發評價報告的人員,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信息化行業的管理或技術 工作經歷不少于6年或從事信息化認證評估行業相關工作經歷不少于8年;
(二)獲得評價師資格的時間原則上不少于兩年(含兩年),且近兩年擔任評價組長參加現場評價的次數不少于10 次,且未出現過重大問題;
(三)參加評價中心組織的主任評價師培訓并通過考核;
(四)通過評價中心組織的專家會認定。
第五條評價師是指對新申請和換證申請三級和四級的單位,開展文件評價,在現場評價過程中有能力擔任評價組 長,并有資格簽發評價報告的人員,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信息化行業的管理或技術 工作經歷4年以上;或者從事信息化認證評估行業相關工作經歷不少于6年;
(二)參加現場評價的次數不少于5次,且未出現過重 大問題;
(三)參加評價中心組織的評價師培訓并通過考核。 第六條評價員是指有能力協助主任評價師或評價師開展評價活動的人員,其應參加評價中心組織的評價員培訓并 通過考核。
第三章評價人員的申請與延續
第七條評價人員采取注冊制度。評價人員的注冊應由所在服務機構統一填寫評價人員登記表提交評價中心,并由評價中心進行審定,通過后予以注冊并核發證書。
第八條評價人員注冊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需延續資格的,應提前三個月向評價中心提出延續申請。
第九條評價人員應每年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并接受評價中心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評價人員因退休、離職或工作崗位變動等事項不再從事評價工作時,所屬服務機構應在該事項發生后的30日內,向評價中心提交評價人員資格注銷申請。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評價中心對評價人員實行問責制。對在評價活動中的過程、報告、投訴等不當行為,對評價人員給予警示、警告或撤銷的處分。
第十二條評價人員和所在服務機構對問責結果有異議的,可提出申訴,由評價中心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評價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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