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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 |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例

   日期:2025-04-14 21:17:17     來源: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0    評論:0
核心提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一書公開出版發行。該書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十周年之際,從歷年審理的十萬余案件中精心甄選、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一書公開出版發行。該書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十周年之際,從歷年審理的十萬余案件中精心甄選、審慎評選出的100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標桿性意義的經典案件,從社會關注的熱點、司法工作的難點、前沿領域新興產業等角度分為10個知識產權保護系列主題,分類集結、匯編成冊。為方便社會各界了解、借鑒,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微信公眾號專設“十年百案”欄目,按系列主題陸續發布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紹。第七期分享“十年百案”——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例。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例

1.機動車檢測協會訴某省市監局反壟斷行政處罰糾紛案

2.長某公司訴某省市監局反壟斷行政處罰糾紛案

3.震某公司訴高某公司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4.諾某公司訴其某公司、廣州諾某公司、邸某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藍某公司訴笛某公司、軒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抖某公司訴今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7.歐某公司訴施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8.燕某公司訴風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9.衍某集團訴王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1機動車檢測協會訴某省市監局反壟斷行政處罰糾紛案

(一)案情

某市物價部門對當地機動車檢測收費的管理分為兩個階段: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采取行政指導模式,要求經營者各車型檢測收費不得高于行政指導價;2018年5月1日之后取消行政指導,由經營者自主定價收費。

惠州市機動車檢測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機動車檢測協會)成立于2017年9月18日,共有會員單位35家,核心領導3人均為業內資深從業人員。機動車檢測協會分階段組織實施了以下行為:1.2018年之前,制訂《工作方案》,羅列了幾種變相減價的“惡性競爭”行為,要求會員單位遵守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隨意降價或減免檢測費,已推出的各類優惠活動立即全部下架等,之后通過《公約》,以行業自律之名要求全體會員嚴格執行《工作方案》。2.2018年之后,獲知2018年5月前后物價部門將不再對檢測收費進行指導(即不再設定收費上),完全交由市場調節,機動車檢測協會核心領導即多次倡導并討論如何調整收費,最終組織會員單位實施其擬定的調價方案。自2018年6月4日起,協會31家會員單位執行新的收費標準,調整后的收費標準幾乎完全相同。

因集體同步統一漲價且漲價幅度較大,此事引發當地熱議和媒體關注。2018年6月,某省市監局收到機動車檢測協會協同、串通漲價的線索,開展反壟斷調查后,認為機動車檢測協會排除、制競爭,制定機動車檢測費統一收費標準及漲價實施時間,組織會員單位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于2020年5月6日作出被訴行政決定,決定對機動車檢測協會處以罰款40萬元。機動車檢測協會不服,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訴請撤銷某省市監局被訴行政決定。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機動車檢測服務市場具有本土性特征,區域封閉性較強。機動車檢測協會在本區域市場有引領地位,其涉案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觸犯了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其訴請撤銷被訴行政決定不能成立。2021年8月10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機動車檢測協會的訴訟請求。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行業壟斷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判定被訴行為是否屬于法律所禁止的“壟斷”行為,需首先從行業特性界定和理解市場,再分析表象之下行為人的動因,從市場發展態勢等綜合評定被訴行為是否會導致排除、限制競爭,會否阻礙市場的健康發展。回顧本案,機動車檢測協會的行為貌似都有正當理由,但實質上是利用其在本區域市場的引領地位,以協同統一價格的方式阻礙了區域市場內的競爭,限制了經營者自主經營權的充分行使,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利于經濟高效運行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有違我國《反壟斷法》鼓勵公平競爭、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核心理念。

本案分析了機動車檢測協會通過集體決策實施壟斷行為的本質,對于規范行業協會加強自律、引導其防范壟斷風險具有積極意義。本案入選2021年度人民法院反壟斷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度廣東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獲評2021年全國法院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優秀裁判文書二等獎。

編寫人:郭小玲

02長某公司訴某省市監局反壟斷行政處罰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長某公司不服被告某省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該案中,某省市監局認定長某公司與其他18家企業達成并實施了“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口頭壟斷協議,并處以2016年度銷售額25495918.79元1%的罰款,計254959.19元。長某公司起訴認為某省市監局認定長某公司構成“固定或變更商品的價格”壟斷協議的證據不足。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涉案19家混凝土企業均系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銷售的經營者,且其產品主要在同一區域銷售,彼此之間具有競爭關系,屬于《反壟斷法》中的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證據顯示,包括長某公司在內的19家混凝土企業自發組成“某市混凝土交流會”多次組織會員進行研究、討論統一漲價事宜,促使具有競爭關系的會員達成變更和固定以不同標號水泥價格的協議,使本應存在的價格差別趨于一致,并呼吁其成員共同遵守調價約定及協同拒絕向部分工地供貨,客觀上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法駁回長某公司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如何依法確認橫向壟斷協議的存在是審判難點之一。在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存在意思聯絡或信息交流,且在意思聯絡或信息交流之后采取了一致性市場行為的情況下,除非經營者能夠合理說明并提供證據證明該行為系其根據市場和競爭狀況獨立作出的市場行為,包括跟隨、仿效其他競爭者而采取的相同市場行為,或者符合《反壟斷法》(2008年)第15條規定的豁免事由,原則上即可以認定經營者以協同行為的方式達成并實施了橫向壟斷協議。“其他協同行為”屬于橫向壟斷協議的一種表現形式,因其不直接體現為明確的協議或決定,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在行政主管和司法認定上存在難度。本案明確了一致性市場行為和信息交流兩個因素可以證明存在“其他協同行為”,然后由經營者對其行為一致性做出合理解釋。該認定方式有助于厘清法律規范的具體適用,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依法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是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的具體要求。本案依法認定長某公司與其他18家企業以協同行為的方式達成并實施了橫向壟斷協議,客觀上產生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依法駁回長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格規制壟斷協議,切實維護市場競爭活力,鼓勵企業創新的積極作用。

編寫人:劉宏 王厚權

03震某公司訴高某公司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一)案情

2011年至今,高某公司與麥當勞、肯德基、漢堡王、艾德熊、吉野家等商戶之間進行詢價、簽訂相關的協議以及產生相應訂單。震某公司與高某公司是合作多年的商業伙伴,震某公司受高某公司的委托,代加工制作廣告燈箱設備。雙方在2016年和2018年簽訂了兩份涉案《保密協議》以及在2017年簽訂了《制造和供應協議》,其中,在2016年和2018年兩份涉案《保密協議》中第13條約定的“震某公司不會(無論是直接或間接)自行或代表其他人士或實體:……(b)從高某公司的任何顧客或客戶招攬或試圖招攬業務(與高某公司日常提供的貨物及服務種類無關的業務除外)”以及2017年簽訂的《制造和供應協議》約定了第20條“不競爭條款”、第21條“于本協議有效期內至此后十(10)年期間,任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招攬、拉攏或帶走或試圖招攬、拉攏或帶走對方的業務、客戶或商戶”等內容。2020年,震某公司以上述兩份協議中約定的不競爭條款構成分割銷售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格式合同等請求認定協議無效為由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反壟斷審查中,應當根據協議主體是否位于商業活動鏈條的同一經濟層面或商業環節來區分訴爭的協議屬于橫向協議還是縱向協議,如果協議主體位于同一經濟層面或同一商業環節,則認為協議主體之間具有橫向關系;如果協議主體位于商業活動鏈條的不同層面或環節,則認為協議主體之間具有縱向關系。原告與被告在上述協議中所存在的是供應商與買家之間上下游的縱向關系而非橫向關系,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三)意義

壟斷案件專業性強,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行政訴訟的行政相對人勝訴率相對較低。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2年之前已審結的29件壟斷案件中,14件行政案件一審判決均認定構成壟斷協議,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正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15件民事案件的一審裁判中,除了部分準許原告撤回起訴以及(2015)粵知法商民初字第24號案認定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之外,其他案件均未支持原告主張的壟斷訴訟請求,作出駁回起訴或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判。究其原因,不僅是反壟斷糾紛的專業性強導致民事訴訟的原告舉證較為困難,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壟斷行為構成的事實;也存在不少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行政訴訟中的行政相對人對于反壟斷法的認識和理解過于粗疏,原告提起訴訟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導致壟斷訴訟的案件中存在明顯法律關系理解不當的情形。本案是不競爭條款引發的橫向壟斷協議糾紛,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以來針對橫向壟斷協議民事糾紛作出實體民事判決的首案,涉及壟斷協議橫向與縱向關系標準區分的認定問題。本案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對于日后類似案件的處理有示范意義,《中國知識產權報》于2022年2月進行了宣傳報道。

編寫人:朱文彬

04諾某公司訴其某公司、廣州諾某公司、邸某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丹麥諾某公司在中國注冊第7××××8

、第G7××××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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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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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號“NOVO NORDISK”商標,核定使用于第5類“治療糖尿病用醫藥制劑”等商品上。丹麥諾某公司授權原告諾某公司在中國唯一使用上述商標。

被告其某公司于2012年注冊第9×××××8號“諾和諾德”、第9×××××9號“novo nordisk”商標,均核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等商品上。其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邸某北在香港地區注冊成立諾某香港公司,在網站上進行“糖尿病足保健鞋”的產品宣傳,部分宣傳內容與諾某公司官網宣傳內容相同。邸某北還到廣州租賃廠房、申請成立被告廣州諾某公司;其某公司在相關糖尿病學術會議、醫療機構等場所許諾銷售“novo nordisk諾和諾德”“novo nordisk”標識的鞋品,產品宣傳冊及開辦的網站宣稱該鞋品為“糖尿病專用護足鞋”,并顯示“諾某(香港)公司”“廣州諾某公司”等生產工廠或中國運營中心及其聯系方式等信息。

諾某公司據上訴請判令其某公司、廣州諾某公司、邸某北:停止生產、銷售含有“諾和諾德”“novo nordisk”標識的糖尿病足保健鞋等商品;廣州諾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停止虛假宣傳行為;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0萬元等。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1.其某公司、廣州諾某公司、邸某北停止生產、銷售含有“諾和諾德”“novo nordisk”標識的相關糖尿病足保健鞋的商品;2.廣州諾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諾和”或者與“諾和諾德”相同或近似文字;3.其某公司、廣州諾某公司、邸某北在中國大陸境內停止在相關糖尿病足保健用鞋的商品及宣傳中使用“諾某香港公司”的企業名稱或者其簡稱“諾某(香港)”;4.邸某北停止在域名www.jkxyungou.com上進行虛假宣傳行為;5.其某公司、廣州諾某公司、邸某北連帶賠償諾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共計120萬元;6.駁回諾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其某公司、邸某北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涉及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類似商品的判定標準、馳名商標認定、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的權利沖突、中國境外侵權行為涉及境內如何處理、公司法人能否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多重復雜的法律關系和事實認定問題。一、二審判決對這些問題一一作出回應,從多方面對被訴侵權行為及后果進行具有說服力的論證和分析,對惡意攀附他人商譽、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行為予以譴責,判決和維持了120萬元的高額賠償。該案裁判不僅對審理類似案件具有借鑒價值,在引導社會公眾尊重知識產權方面,也具有示范意義。丹麥諾某公司及其在華設立的獨資公司盛贊廣東法院“公正保護知識產權,促進經濟健康發展”。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外當事人把廣東法院作為知識產權訴訟管轄的優選地。本案管轄法院有多個連接點,諾某公司選擇非主要侵權地作為一審案件管轄法院,也表明社會公眾對廣東法院公正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信心和信任。

編寫人:程方偉

05藍某公司訴笛某公司、軒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藍某公司起訴稱,該司系專業生產家用液體洗滌產品的知名企業,生產的藍某亮洗衣液在全國占有很大的市場份額,是藍某亮深層潔凈護理洗衣液、亮白增艷洗衣液包裝瓶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獨占許可使用人,目前在中國國內市場上合法使用這種包裝瓶的洗衣液只有藍某公司,該種包裝瓶的洗衣液也作為藍某洗衣液產品的代表之一被消費者所熟知。笛某公司和軒某公司在產品說明書和微信公眾號等處將其產品與和藍某公司的洗衣液產品外觀形狀相同的洗衣液包裝瓶圖案進行對比,稱“傳統洗衣液產品含磷,含熒光劑,強堿性,傷手、傷皮膚”“含有熒光增白劑等有害化學成分”等,發布虛假廣告、詆毀商業競爭對手。故請求法院判令笛某公司和軒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藍某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等。

(二)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笛某公司、軒某公司在“泉某方”洗衣片產品的宣傳頁上發布的廣告,以及笛某公司在涉案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騰訊視頻上發布的“泉某方”洗衣片產品廣告均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笛某公司和軒某公司應當停止侵權行為并分別賠償藍某公司320000元、30000元。藍某公司和笛某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被訴行為發生時笛某公司和軒某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一致,笛某公司網站宣傳內容顯示同時與軒某公司和笛某公司存在關聯,軒某公司經營的微信公眾號與笛某公司的微博名稱也存在多處重合,且兩公司銷售的涉案產品一致,故認定笛某公司和軒某公司共同實施了涉案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結合笛某公司和軒某公司的經營規模、注冊資本、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方式、性質、持續時間、主觀惡意程度以及必要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認定笛某公司和軒某公司應向藍某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萬元。

(三)意義

本案涉及商業詆毀行為的指向性、商業詆毀的具體方式、共同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等問題的認定,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糾紛屬于較為少見的案件類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根據被告“以競爭對手洗衣產品具有致病致癌危害性進行對比宣傳”的主觀惡意因素,以及對消費者的購買選擇所造成的重大影響,在酌定賠償時除根據補償性原則外還從懲罰性的角度予以考慮,二審改判大幅提高了賠償數額,體現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經營者權益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符合我國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價值目標。

編寫人:朱文彬

06抖某公司訴今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抖某公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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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上述商標分別使用在第9類及第38類“計算機軟件”等商品、服務上。抖某公司訴稱,其持續對上述商標進行宣傳,在計算機程序等商品服務的相關公眾中已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構成馳名商標。被告今某公司、趙某東、燒某公司開設早餐店售賣油條等食品,在餐館招牌、菜單、食品包裝、裝潢、網站及展覽會等多處使用

標識,以及引人誤認的廣告語、宣傳材料、海報,構成侵害其馳名商標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應以加盟費、品牌保證金總額及直營店凈利潤為依據計算侵權獲利,并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請求判令今某公司等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抖某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200萬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今某公司等在制售油條等食品以及在宣傳加盟項目過程中使用被訴標識,可以產生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行為。被訴標識使用的商品類別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類別既不相同也不類似,在文字、含義、顏色等構成要素上亦不相同或近似,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于區分,不能證明今某公司等使用被訴標識的行為構成混淆。涉案注冊商標的文字“頭條”“今日頭條”屬于常用詞匯,使用在新聞資訊領域固有顯著性較弱,被訴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分別使用在完全不同的市場,雙方在該市場上沒有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今某公司等未對馳名商標造成弱化、貶損或丑化,亦未存在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市場聲譽的情形。故即使涉案注冊商標中的部分商標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今某公司等亦不構成對馳名商標的侵害。今某公司使用的企業字號與抖某公司區別明顯,其在微信公眾號等使用的被訴標識與抖某公司手機App的運行界面不構成相同或近似,二者的廣告語及海報存在差異,故今某公司等的行為亦未構成不正當競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抖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抖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后又申請撤回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準許抖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本案涉及“今日頭條”等知名商標認馳問題,且原告系國內知名自媒體公司,自立案起即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及高度關注。本案判決指出,對于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應當基于利益平衡原則合理劃定保護界限,既要防止對自由表達、適度模仿的過度限制,更要避免對市場自由和公平競爭空間的隨意擠壓。本案對馳名商標淡化構成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對“顯著性”判斷、“相關公眾”內涵以及淡化行為具體類型等重點問題的考量因素及定性進行了詳細闡述,為類案處理提供了具體思路。本案裁判結果準確把握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防止權利濫用限制競爭之間的利益平衡,對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產生了積極影響,對于如何理解商標侵權與自由競爭的法律界限、明確合理借鑒與市場混淆的區別、鼓勵商業創新和保障競爭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案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者說》選用,并受到《法人》雜志、《中國知識產權報》等全國主流媒體正面報道。被評為“2023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廣州市2023年度十大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編寫人:韋曉云 林新宇

07歐某公司訴施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歐某公司是第3214×××號商標和第G663×××號商標在中國的排他被許可人,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避雷器”以及第6類“避雷裝置元件”等產品上。歐某公司發現,施某公司在鶴山市文化中心的項目中使用了并非歐某公司銷售的品牌產品。經調查得知相關產品系施某公司從新加坡進口并在國內銷售,但施某公司未對產品標識、包裝等進行任何變造。歐某公司主張,施某公司的行為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施某公司停止銷售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二)裁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施某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涉案產品的來源且為正品,不構成商標及不正當競爭侵權,判決駁回歐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來源清晰、合法,商標標識完整,產品質量、性狀未經變造,系平行進口產品。施某公司未經商標權人直接授權,進口、銷售由商標權人制造并投放市場的產品,實施了平行進口行為。但施某公司平行進口行為僅改變產品銷售渠道而未對產品標識、包裝進行改動,未割裂產品與商標權人之間的固有聯系,不損害商標識別功能。施某公司尋求低價產品降低經營成本、追求商業利潤的行為不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可責性,行為過程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不構成不正當競爭。2020年5月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是廣東首例涉及典型平行進口產品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亦是廣東法院首次對平行進口商標及不正當競爭侵權定性問題進行明確回應,裁判結果獲得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和充分肯定。本案判決在依法合理平衡權利人、被許可人合法權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對平行進口產品的認定、商標侵權構成要件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歸納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侵權裁判規則,明晰平行進口知識產權糾紛裁判思路。本案判決說理充分、論述深刻、邏輯嚴謹,較好地展現了人民法院處理知識產權復雜疑難案件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本案對推動平行進口知識產權糾紛的整體解決、確立具有統一性和協調性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適用規則、回應相關行業和社會公眾司法期待具有標桿性意義。

編寫人:石靜涵

08燕某公司訴風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2008年5月6日、7月8日,原告燕某公司純牛奶250毫升及原味酸奶飲品250毫升盒裝產品標識先后經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準予登記備案,所附包裝紙樣式顯示的包裝裝潢與前述兩種涉案裝潢基本一致。早在2010年9月燕某公司就在報紙廣告上使用涉案包裝裝潢。2013年至2016年,燕某公司通過大量廣告宣傳使用了兩種涉案包裝裝潢的產品。被告風某公司在純牛奶、原味酸奶飲品上使用的被訴侵權裝潢與燕某公司涉案裝潢基本一致。燕某公司認為風某公司是與燕某公司有直接競爭關系的廣東本地乳制品企業,其未經燕某公司許可,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風行乳品上使用與燕某公司包裝裝潢相近似的包裝裝潢,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風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20萬元等。

(二)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風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風某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燕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0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燕某公司所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包括純牛奶、原味酸奶飲品在內的牛奶產品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涉案商品裝潢具有可識別性,風某公司未經許可,在同類商品上擅自使用與涉案商品裝潢相近似的裝潢,不正當篡奪了燕某公司的市場份額獲取非法利益,在市場經營中具有非正當性,侵害了燕某公司的正當權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由于雙方的經營范圍非常近似,生產銷售相同或者近似產品,屬于同業競爭,風某公司在使用商品裝潢時,應當對在先使用并且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業標識具有合理的避讓義務,但風某公司在主觀上存在攀附故意,有違誠信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2019年7月8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系涉及有一定影響的裝潢保護的典型案例,涉及的主體均為廣東省知名乳制品生產企業,社會關注度較高。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準確理解和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第1項,闡明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審理思路,為審理同類型案件提供了參考。本案被訴侵權商品為奶制品,屬于關乎健康的民生領域,生效判決有力規制惡意攀附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充分保護了權利人的品牌商譽,保障了市場公平競爭,維護了市場經營秩序,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編寫人:蔣華勝 楊博

09衍某集團訴王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衍某小兒七星茶系衍某集團經營銷售的產品。2015年9月起,王某公司多次以衍某小兒七星茶擅自使用藥品名稱命名生產食品為由,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投訴舉報理由不成立,均不予以立案。衍某集團主張,王某公司先后至少三次就相同事由重復舉報,符合商業詆毀的客觀表現方式,其行為已超出合理使用權利的范疇;同時,王某公司官網部分產品的描述涉嫌虛假宣傳。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王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王某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等。

(二)裁判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王某公司不構成商業詆毀,且王某公司與衍某不存在競爭關系,雖宣傳內容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不構成虛假宣傳,故判決駁回衍某集團的全部訴訟請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王某公司就其認為的違規行為向行政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系其行使自身監督權力的正當行為,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王某公司投訴次數多少亦與是否構成虛假投訴無必然聯系,不能證明王某公司存在虛假投訴的行為或故意對衍某集團進行詆毀的行為。王某公司與衍某集團系同行業經營者,在市場中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雖然王某公司在相關商品上使用的宣傳用語有不準確或者夸大之處,但不足以導致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后果。2020年1月21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判決審慎劃定行政投訴和商業詆毀的邊界,依法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競爭關系的認定標準,并在緊扣《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宗旨的基礎上,準確界定了廣告夸大效應和虛假宣傳行為的差別,對于規范市場競爭秩序有積極的導向作用。行政投訴系包括消費者、經營者在內的多種市場主體對市場經營行為合法性的重要監督手段,對于維護消費者正當利益和市場經營秩序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存在競爭關系的同業經營者,作為具有行政投訴權的主體,當然對競爭對手的經營活動享有監督和投訴的權利,但由于身份的敏感性,其投訴行為有可能夾雜商業目的,從而與商業詆毀行為難以區分,本案從商業詆毀行為的立法本意出發,通過考量投訴者的主觀意圖、行為方式和行為后果等因素,對其投訴行為的正當性進行評判。此外,本案還厘清了市場競爭關系的判斷原則,對虛假宣傳行為進行了較為準確的界定。

編寫人:石靜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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