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高質量發展資金(首臺(套)重點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應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支持對象。申報首臺(套)裝備資金的單位及所研制的裝備產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是在廣州市范圍內實際從事重點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應用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具備生產制造能力的制造業企業。
(二)申報產品應屬于最新版的《廣州市首臺(套)重點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最末級目錄相對應的產品領域,且已實現銷售和量產(申報產品的最終用戶單位和申報單位應不存在股權控制關系)。
“實現銷售”是指能提供裝備產品的銷售合同、銷售發票、銀行到賬憑證(到款額須達到售價的60%(含)以上)和用戶使用報告等完整銷售行為的佐證材料。“量產”指該裝備產品已形成規?;a能力,同類型系列裝備產品已經簽訂第二臺(套/批次)以上的訂單或銷售合同。
(三)申報主體應具有申報產品關鍵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應為已授權發明專利,不得為外觀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內容必須與申報產品核心技術密切相關;通過轉讓方式獲得的發明專利,轉讓方需為控股關系)。
(四)裝備產品(含成套裝備、單臺設備、總成部件或核心部件,下同)的主要設備、關鍵零部件及系統的自主化率(即裝備產品中擁有國內自主知識產權的設備、部件及系統的價值量占裝備產品價值量的比例)必須達到70%(含)以上。
(五)同一裝備產品不得同時申報兩個最末級目錄產品,申報多個產品或曾獲得過省、市首臺(套)獎勵的,所用發明專利不存在重復使用的情況。
(六)同一申報單位申報多個產品的,每個裝備產品應有重大技術創新。
(七)成套裝備售價在100萬元(含)以上,單臺設備售價在20萬元(含)以上,單件總成或核心部件售價在1萬元(含)以上。
(八)申報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反《廣州市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 首臺(套)獎勵。對符合市級目錄要求,且實現銷售和量產的裝備產品研制企業,實行事后獎補。具體獎補標準如下:
對符合最新版的《廣州市首臺(套)重點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要求的裝備產品,實現銷售和量產后對研制企業進行獎勵,原則上按不超過單臺(套)裝備售價(總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產品銷售額)30%給予獎勵,成套裝備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套,單臺設備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臺,總成或核心部件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批。
對同一家企業的同一個裝備產品:成套裝備的獎勵數量不超過1套、單臺設備的獎勵數量不超過1臺,總成或核心部件的獎勵數量為首批次產品銷售數量(經認定首次實現國產替代的裝備產品除外)。“首批次”是指用戶首次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同批簽訂合同、同批生產交付的裝備產品。
裝備產品“售價”應按照銷售合同、發票(不含稅)、銀行到賬憑證等材料綜合確定產品實際銷售價格。
第三條 市級配套獎勵。市級財政對于獲得省級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獎勵的國家級和省級目錄產品項目,按1:1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市級配套資金的下達撥付方式同省級獎勵資金。市級配套資金按照“免申即享”落實,不要求項目單位二次申報。
第四條 實現國產替代獎勵。經認定實現國產替代的裝備產品的前20臺(套/批次)按不超過銷售額30%給予獎勵,有效期為首次實現銷售起3年內。
第五條 企業裝備產品獲得了上述第九條或第十條政策獎勵的,產品不再享受第八條規定的市級首臺(套)獎勵。
第六條 同一家企業每一年度累計獲得市級首臺(套)裝備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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