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
你們制造的路燈為什么跟我的專利這么像,你們涉嫌侵害我司外觀設計專利權。
B中心
雖然路燈看起來很像,但這是現有設計,怎么能說我們侵權呢?
A公司
什么現有設計?
B中心
早在你們申請專利之前,網絡上已經公開有相同設計的路燈照片了!
故事梗概
A公司是研發、制作道路照明器材的企業,在燈具生產行業有一定的影響力。2018年8月30日,A公司申請了名稱為“路燈(鳳凰)”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19年獲得專利授權。2022年10月,A公司發現由B中心采購、三家供應商制造的路燈和上述專利外觀十分相似,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于是,A公司將B中心及三家供應商一同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多萬元。
四被告則提出現有設計抗辯,并提供了發布于2018年7月3日的公眾號文章——《松某路、富某路升級改造工程穩步推進中,一個月后閃亮登場!》作為現有設計的比對文件。該文章展示了已安裝好的部分路燈照片,四被告認為比對文章中路燈照片的外觀與被訴侵權產品在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是現有設計。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雖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但被告提供的對比文件的公開日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符合現有設計抗辯的時間要件,可以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對比文件,將被訴侵權產品與對比文件進行比對,兩者構成相同。此外,A公司已自認上述公眾號所示路段路燈為其安裝,并自認涉案專利公開使用時間為2018年6月14日,可見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A公司已將涉案專利主動對外公開。
因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四被告主張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其行為未侵害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故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A公司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譚海華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著作權審判庭庭長
本案屬于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在案件中,被告提出了現有設計抗辯。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現有設計抗辯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的重要抗辯事由。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本案中,由于原告已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公開使用了該外觀專利設計,而該設計與被訴侵權產品構成相同。因此,可以認定被告采用的設計屬于現有設計,未侵害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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