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轉讓
一
專利轉讓概述
通常說的專利轉讓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和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轉讓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受讓方的行為。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移交受讓方的行為。專利權轉讓的標的為已被合法授予的專利權,轉讓方為專利權人,轉讓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后;專利申請權轉讓的標的為專利申請權,即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后對其專利申請享有的權利,轉讓方為專利申請人,轉讓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前。專利轉讓可以通過繼承、拍賣、權屬糾紛、企業合并和分立、贈與和購買等形式來實現。
一般來說,轉讓方轉讓專利的動機往往出于:①維護相關專利成本超過相關專利本身帶來的收益;②相關專利與戰略、主營業務不符,或背離實際實施;③通過相關專利獲得資金等權益。受讓方接受專利的動機往往出于:①為產品保駕護航;②對他人發起專利訴訟;③避免被他人發起專利訴訟;④為了宣傳、項目、補貼等。
二
專利轉讓登記
流程如下:
二、專利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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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概述
專利許可,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許可人許可被許可人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的行為。專利許可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許可包括普通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獨占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是指許可方在約定許可實施許可專利的范圍內,許可被許可方實施該許可專利,并且保留自行實施或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許可專利的權利。排他實施許可,是指許可方在約定許可實施許可專利的范圍內,將該許可專利僅許可一個被許可方實施,但許可方依約定可以自行實施該許可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許可方在約定許可實施許可專利的范圍內,將該許可專利僅許可一個被許可方實施,許可方依約定不得實施該許可專利。專利許可往往還需要考慮分許可,分許可,是指被許可方依約定將本合同涉及的許可專利許可給包括關聯方在內的第三方。
一般來說,許可方許可專利的動機往往出于:①非專利實施主體在不愿放棄專利所有權前提下,希望通過專利許可獲益;②專利實施主體考慮到實施相關專利與戰略、主營業務不符,在不愿放棄專利所有權前提下,希望通過專利許可獲益;③通過專利許可培育市場。④交叉許可換取所需專利。被許可方接受專利許可的動機往往出于:①避免被他人發起專利訴訟;②獲得技術支持。
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
流程如下:
三、專利開放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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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開放許可概述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的決定(即第四次修正),并于2021年06月01日實施。其中增加了三個關于專利開放許可的法條,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在法律層面正式創設。專利開放許可,是專利權人自愿向專利主管部門聲明愿意許可任何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來支付許可使用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許可模式。
專利開放許可具有如下特性:
自愿性。專利權人提出和撤回開放許可聲明是自愿的,對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選擇是自愿的,只要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即可。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還可以自愿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后給予不屬于開放許可實施的普通許可。這也是專利開放許可與專利強制許可最主要的區別,體現出專利權人對私權的自愿處分。
開放性。任何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來支付許可使用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實施具有開放許可聲明的專利,弱化專利的排他屬性,對不特定人進行開放,提高專利轉移轉化效率。
便利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愿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并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后,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雙方均無需花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進行談判,十分便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開放許可聲明予以公告,潛在被許可人在內的所有社會公眾均能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官方渠道查閱到相關信息,實施主體獲取專利信息十分便利。而且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實施主體對公告專利的穩定進行評價也更加便利。整體來說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為許可雙方交易帶來便利性。
專利許可中的常見的問題有:①專利許可供需信息不對稱。專利需求方不清楚專利供應方是否愿意專利許可,在哪里查詢愿意專利許可的專利供應方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是如何,專利供應方不清楚誰是專利需求方等;②交易成本高。專利供需雙方均需花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進行談判,以獲得最大利益,這對交易的進度影響很大,很容易談不攏而導致交易無法達成。專利需求方還需要請專業人士對目標專利進行穩定性和權屬調查,這都無疑增加了交易成本等。專利開放許可本身具有自愿性、開放性和便利性的屬性,在不影響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下,尊重市場主體、創新主體意思自治,打破專利許可供需信息不對稱,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專利“一對多”快速許可,加快了專利實施和產業化的可能。對于高校、科研機構等非專利產業化主體、不愿或不能自行專利產業化主體、期待擴大專利產業化的主體,專利開放許可能夠切實解決其專利許可中的問題,高效實現專利價值。
二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及實施合同的備案
流程如下:
四、專利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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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質押概述
專利質押,是指專利權人為擔保自己或他人債務的履行,將擁有的專利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質押給債權人,自己或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把折價、拍賣或者變賣該權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物權擔保行為。技術創新作為推動企業發展的核心,得到了廣大高新企業的響應。但中小型的高新企業往往資金欠缺,融資需求較大,而專利具有財產權屬性,日漸成為一種融資的工具和手段。專利質押融資申請企業通常為中小企業,銀行是發放貸款的機構,自然需要承擔一定風險,中小企業信用評級不夠,銀行為降低自身風險,往往將門檻設置的較高,普通中小企業難以受益。故2017年7月21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指出,要推廣專利權質押等知識產權融資模式。2017年10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抓緊落實專利質押融資有關工作的通知》提到,加快擴展專利質押融資工作覆蓋面,盡快建立健全專利質押融資風險分擔及補償機制。2021年03月19日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實施專利轉化專項計劃 助力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通知》將全省專利質押融資金額及年均增幅,專利質押項目數及年均增幅作為具體績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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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質押登記
流程如下:
五、專利作價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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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作價入股概述
專利作價入股,是指企業依法設立時以專利權作價作為注冊資本,或現有企業以專利權作價增資擴股的行為。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專利作價入股可以減輕股東以全部貨幣資金出資的壓力,降低企業負債率。
二
專利作價入股辦理
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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