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食堂不對外營業,是否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看看相關回復和規定、判例:
新舊對照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與《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京津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四條 在三地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銷售食用農產品;
(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
(三)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四)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五)用餐人數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學校、托幼機構、托育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筑工地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還開展其他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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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品經營許可是否要辦兩個證
留言日期:2023-12-21
總局領導您好,2023-03-02您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第二款回復了一個餐飲公司承包大學食堂,辦的是大學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能夠將承包商作為被處罰人的問題。 現在,新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已經實施,第十五條,先說了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然后接著說了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這是老的《辦法》包括食安法實施條例里沒有的,我們能否理解為如下操作:比如學校,以學校的名義辦一個食品經營管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落實主體責任,食堂的承包商則以公司名義辦理在學校食堂地址上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這樣,發生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對學校主體以落實主體責任方面的條款進行處罰,對承包商以具體的食品安全問題的條款進行處罰。這樣以達到校方和承包方都能面臨處罰及信用監管的懲戒。這是基層現在討論比較多,意見不太統一的問題。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時間:2023-12-25
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規定,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接受處罰;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且承擔管理責任,發生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其承擔管理責任,應當按照食法126條進行處罰,其相關責任人,也應當按照食法135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
是否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來信人:yu***78
時間:2024-05-22
我單位食堂不對外營業,僅提供內部員工就餐且不向員工收取費用,是否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答復時間:2024-05-23
您好,來信收悉。依據市場監管總局第78號令《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開辦食堂也屬于餐飲服務活動,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據《京津冀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用餐人數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學校、托幼機構、托育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筑工地除外)。請您依據上述條款,從本單位性質及食堂實際供餐人數來確定是否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判例 | 不營利,職工食堂也應取得許可證!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該法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需取得餐飲服務許可,并非著眼于服務的營利性質,而是強調餐飲服務的安全性。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第二條規定,本規范適用于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飲品店、食堂等。
原告作為職工食堂,為職工提供就餐服務,即便不具有營利性質,但是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也必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
以上摘自(2018)晉05行終16號
食堂為員工提供免費午餐是否應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摘自(2020)魯02行終656號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藥監管總局令第17號)第二條第一款、《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70號)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單位食堂。
本案中,上訴人在公司內設配備有餐桌椅約90平方米的餐廳一處,并設有廚房用于加工飯菜,以供公司員工免費就餐,應為企業內部職工集中就餐經營食堂行為。
上訴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而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違反了上述規定。被上訴人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并無不當。
上訴人主張免費提供午餐不屬于經營行為而無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由于上訴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且就餐人數較少、危害后果較小,被上訴人依法作出以最低罰款額度五萬元并沒收現場制作工具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裁量適當。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適用法律錯誤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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