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面向公眾征求《武漢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管理辦法》意見的公示
為深入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我局會同市財政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營管部起草了《武漢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管理辦法》,現面向公眾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1月12日前反饋至我局。
武漢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國發〔2023〕15號)、《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武發〔2022〕15號)等文件精神,促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擴大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普及度和惠及面,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服務武漢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是指企業法人以其合法擁有且可轉讓的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為質押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主管部門”是指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武漢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營業管理部(以下簡稱人行湖北省分行營管部)。業務主管部門委托武漢知識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業務管理機構)負責武漢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的具體運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以其合法擁有且可轉讓的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為質押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企業法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在漢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二章 主管部門及金融機構職責
第六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統籌規劃全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工作,牽頭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的落實。市財政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等審核工作,對風險補償資金支出實施財政監督。人行湖北省分行營管部負責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合規前提下加大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支持力度,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月度統計監測制度。
第七條 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信息數據共享,完善政府與金融機構間知識產權質押企業“白名單”雙向推送機制,探索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流轉的有效途徑,暢通知識產權質物處置、流轉渠道,實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信息數據互通。
第八條 業務主管部門、業務管理機構以及相關金融機構應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及時研究和改進風險補償工作,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擴面增量,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通過單列信貸計劃、專項考核激勵等方式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發展,不斷拓寬知識產權質押物范圍,積極探索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組合質押和內部評估,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管理機制,規范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力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年累放貸款戶數、年累放貸款金額逐年合理增長。
第十條 貸款人開辦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前應向人行湖北省分行營管部報備,按月報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及納入風險補償范圍貸款明細情況。
第三章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申請條件與管理
第十一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貸款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已依法取得專利權,專利權處于法定有效狀態,并按時繳納年費;
(二)借款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一項專利權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的,應提供其他共有權利人同意質押的合法有效的書面文件;
(三)出質的專利權已處于實質性的實施階段,并能獲取較好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四)專利權的質押期限不超過該專利權的有效期限,不存在權屬糾紛或宣告無效糾紛,不涉及國家安全與機密。
第十二條 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應符合如下條件:
(一)所涉及的商標須是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注冊并取得商標注冊證的商標,應該續展的,應按時申請續展;
(二)借款人必須是質押商標的合法所有人,一件注冊商標有兩個以上共同所有人的,應提供其他共有權利人同意質押的合法有效的書面文件;
(三)所涉及注冊商標已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且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四)貸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注冊商標的質押期限原則上在注冊商標使用有效期內,如借款人委托貸款人進行質押注冊商標續展的,可擴展到下一個有效期內;
(五)所涉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合法、完整、有效且權屬清晰,依法可轉讓,且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應采取純專利權或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也可以追加貸款保證擔保或保證保險作為增信手段。
第十四條 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價值評估可由貸款人、借款人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也可由貸款人組織內部評估。鼓勵借貸雙方依據借款金額、借款人信用狀況、償債能力、競爭力以及下游客戶情況等協商確定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價值。
第十五條 借款人和貸款人應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規定辦理質押(質權)登記、變更和注銷。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當持續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償債能力,以及被質押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市場價值變化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信貸風險,并監控借款人貸后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防止借款人隨意變更信貸資金用途。
第十七條 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后,借款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借款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貸款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后,貸款人應當在借款合同終止的同時將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等相關證明材料交還借款人。
第四章 風險補償資金來源與管理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安排武漢市知識產權發展資金用于貸款人貸款損失的補償,首期安排500萬元,后期根據財政預算和補償情況動態調整。業務管理機構在銀行開立風險補償資金專戶,風險補償資金產生利息滾存計入風險補償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業務管理機構每年按照當年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余額的萬分之一提取管理費,且不超過風險補償資金當年利息收入,每年管理費提取上限為50萬元。對于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費的提取,由業務管理機構每年提交《武漢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費提取申請表》(附件1),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后,于次年的2月28日前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條 業務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及時收集并整理風險補償業務相關資料,如實記錄并定期核對風險補償資金撥付、追償進展、追償資金清算返還等事項,并定期報送市市場監管局備案。業務管理機構應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為借款人和貸款人提供知識產權金融服務。
第二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對風險補償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可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對業務管理機構就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業務管理機構無法勝任風險補償工作,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終止其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職責,視情況變更業務管理機構,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風險補償條件及流程
第二十二條 納入風險補償范圍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產品準入標準:
(一)貸款應采取純專利權或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
(二)單戶企業貸款總額不超過 1000 萬元(含 1000 萬元);
(三)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含1年);
(四)貸款利率在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基礎上,可根據借款人的風險適當浮動,貸款利率不得超過1年期LPR加205個基點,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五)貸款用于借款人技術研發改造,或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或流動資金周轉等活動,不得用于委托貸款、并購貸款、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等其他用途;
(六)該筆貸款未享受過武漢市其他貸款風險補償政策。
第二十三條 當納入風險補償范圍的貸款逾期達到3個月,且逾期期間經貸款人追償有充足理由確定借款人已無法償還貸款的,視為貸款損失發生。貸款人應于貸款損失發生3個月內向業務管理機構提交風險補償申請材料。
第二十四條 風險補償申請材料:
(一)武漢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申請表(附件2);
(二)貸款人風險補償申請報告;
(三)借款合同和放款憑證復印件;
(四)質押手續辦理結果材料;
(五)送達的逾期款項催收通知書;
(六)借款發生后貸款人收取借款本息的書面情況說明及資金流水證明;
(七)貸款人貸后檢查報告;
(八)貸款人催收情況說明;
(九)借款人最新征信報告;
(十)貸款人對借款人貸款資金用途采取監管措施的相關材料;
(十一)貸款人對該筆貸款形成損失的原因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二)相關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聲明;
(十三)業務管理機構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業務管理機構應于貸款人提交風險補償申請1個月內研究提出補償意見,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辦理補償手續。
第二十六條 納入風險補償范圍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如發生貸款本金損失,貸款人承擔70%的貸款違約金額,風險補償資金承擔30%,利息損失由貸款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貸款人的補償申請不予受理,貸款人承擔一切損失:
(一)貸款損失發生3個月內未書面提交補償申請的;
(二)貸款人貸后管理不力導致貸款發放后借款人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
(三)無法提供完整的補償申請資料的;
(四)阻撓、拒不配合業務管理機構調查的;
(五)貸款人對申貸材料真實性審查不嚴,借款人惡意騙貸造成損失的;
(六)有明顯證據表明貸款發放前借款人已未正常經營的。
第二十八條 貸款人按本辦法要求,嚴格遵循風控審核程序,當納入風險補償范圍貸款的總逾期率超過10%(含),暫停審批該貸款人新的風險補償項目,貸款人需及時向人行湖北省分行營管部和業務管理機構書面報告。待貸款人納入風險補償范圍貸款的總逾期率降到5%(不含)以下后再行恢復風險補償業務。
第二十九條 風險補償資金對貸款人的補償總額以風險補償資金專戶余額為限。當出現已代償的風險補償資金額度達到風險補償資金專戶余額的80%時,暫停風險補償業務。市市場監管局應根據工作需要向市財政局提出風險補償資金撥付申請,待風險補償資金撥付到位后,重新啟動補償流程。
第三十條 對于風險補償資金代償的貸款本金,業務管理機構享有債務代為追償權并委托貸款人代為追償。貸款人應當積極行使追償權,加強逾期貸款的清收工作,降低貸款不良率,減少風險補償資金損失。
第三十一條 對于貸款人通過追償、批量轉讓等方式收回的資金,按照約定的風險補償比例及時開展清算,返還風險補償資金專戶。貸款人對收回資金按原補償比例進行返還清算,可扣除實際支付的相關追償費用。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三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按照武漢市知識產權發展資金有關文件規定,對借款人貸款利息進行補貼。
第三十三條 人行湖北省分行營管部對開展此業務取得成效的貸款人,在再貼現、再貸款等貨幣政策工具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并在年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綜合評價中予以加分。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騙取風險補償資金,或無故不按規定返還風險補償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應責成業務管理機構追回已代償風險補償資金,五年內不得受理該貸款人風險補償申請,并視情況由金融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關于深入開展武漢市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的通知》(武銀營〔2019〕4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營管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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