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認證規則管理工作,國家認監委近日發出公告,對《國家認監委關于加強認證規則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的截止日期為2024年1月11日。
為促進認證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加強認證規則管理工作,壓實認證機構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認監委組織對《國家認監委關于認證規則備案的公告》(2015年18號公告)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國家認監委關于加強認證規則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 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www.samr.gov.cn),進入首頁“互動”欄目下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2. 郵件發送至:
yinxm@cnas.org.cn
郵件主題請注明“認證規則管理征求意見”字樣。
3. 信函寄至:北京市東城區南花市大街8號,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 技術研究部 (郵編:100062 聯系電話010-6710537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認證規則管理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11日。
國家認監委
2023年12月12日
國家認監委關于加強認證規則管理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認證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加強認證規則管理有關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國家認監委尚未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制定發布,由取得相應認證領域從業批準的認證機構自行制定或獲得授權實施的認證規則適用于本公告。
二、原則要求
認證機構是認證活動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制定或獲得授權實施的認證規則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完整性、科學性、適用性等負責,承擔認證規則制定及實施的主體責任,并作出公開承諾。制定及實施的認證規則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相沖突;
(二)不得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不得與現行國家或地方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相抵觸;
(四)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五)不得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和習慣;
(六)不得與國家認監委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要求相抵觸或相同;
(七)不得與現行的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相抵觸;
(八)不得違反知識產權相關規定。
三、管理要求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規則制修訂、論證、自查、審查、動態維護等管理制度,在認證規則制修訂、論證、自查、審查、動態維護過程中形成記錄性資料,并在各環節引入責任落實機制。管理過程應當至少具有以下幾個環節:
(一)立項論證
對擬建立的認證規則按照項目進行管理,建立立項程序,對擬開發項目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基本原則性要求進行論證。
(二)合規性自查
認證規則編制完成后,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合規性自查程序,對認證規則全部內容符合本公告原則要求、內容要求、監管要求等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認證機構主要負責人負總責,每項自查內容的責任均落實到具體人。
(三)驗收審查
認證規則發布實施前要進行驗收審查。認證機構應當建立驗收審查程序,驗收審查專家要能代表利益相關方,應當聘請適當比例的外部專家,并包含所制定認證規則具體行業或專業的代表。驗收審查應當具有結論性意見并形成報告。專家名單應當作為認證規則的一部分內容予以公開。
(四)實施效果評估
認證規則發布實施后,每年至少對此項認證的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效果評估,評估內容應當包括本公告原則要求和監管要求的持續符合性,獲證組織情況、認證人員能力等方面,并形成評估報告。
(五)動態維護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動態維護程序,及時了解、識別、掌握相應認證規則涉及的法律法規、行政管理、標準規范等的調整變化情況,及時對認證規則進行修訂。修訂完成后要針對修訂的具體內容進行合規性自查和驗收審查。
四、內容要求
(一)通用要求
認證規則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適用范圍;
2. 認證依據用技術規范、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
3. 認證人員條件及能力要求;
4. 認證實施程序(包括申請與評審、方案策劃、現場檢查/審核/評審、產品檢驗檢測(適用時)、認證復核/決定等);
5. 獲證后監督及再認證程序;
6. 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要求;
7. 認證證書狀態變化條件。
(二)各認證類別特殊要求
1. 產品認證
產品認證規則還應當包括認證模式、單元劃分等。
2. 管理體系認證
管理體系認證規則還應當包括審核報告、不符合糾正和糾正措施及其驗證、申投訴和爭議的處理、認證記錄的管理等內容。
3. 服務認證
(1)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特定服務的特性,科學、合理地建立并實施服務認證。分級認證結果應當明確體現服務功能和服務特性的差異化。
(2)服務認證規則還應當包括認證模式及領域劃分等。
(3)服務認證的認證依據應當適用于特定服務的認證活動,且至少包括服務特性測評要求與服務管理要求。
(4)服務認證規則還應當包括對“顧客”感知的測評
(三)其他要求
1. 認證規則名稱應當表示清晰、無歧義。不得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不得含有“好”、“超級”、“先進”、“領跑”等判定性形容詞;不得與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規則名稱相同或相似。
2. 認證規則的名稱、編號、版本信息、發布單位及發布/更新時間與認證規則全文顯示信息一致。
3. 認證依據的名稱、編號、發布單位及發布/更新時間與認證依據全文顯示信息一致。
4. 認證依據選取應合理、恰當,內容應當涵蓋與備案認證規則認證特性一致的主要技術要求、管理要求、控制過程等。
5. 認證標志和認證證書樣式不得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或圖形;不得含有“好”、“超級”、“先進”、“領跑”等判定性形容詞;不得與國家統一推行的認證制度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名稱相同或相似。
五、備案內容
(一)認證規則相關信息。認證規則所屬認證類別及領域、認證規則名稱、編號、版本信息、狀態標識、發布單位及授權信息、發布/更新時間、公開方式或可獲取的途徑。認證規則對應的認證依據用技術規范、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名稱、編號、發布單位及發布/更新時間。認證證書名稱、認證標志式樣、發布單位等。具體見《認證規則備案信息表》(附件)
(二)認證規則全文。如為外文版,應附翻譯后的中文版。
(三)認證規則對應的認證依據用技術規范、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全文。如為外文版,應附翻譯后的中文版。
(四)認證機構建立的認證規則制修訂程序文件以及開展論證、自查、審查等相關記錄性資料。
(五)認證機構獲得授權實施的認證規則的授權書(需要時)。
六、備案流程
(一)提交備案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應當在認證規則發布后30日內,認證機構獲得授權實施的認證規則應當在授權后30日內,通過“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平臺(http://report.cnca.cn)”,使用“認證規則備案”功能模塊提交備案。
(二)修訂備案
已備案的認證規則如有修訂,認證機構自行制定或者獲得授權實施的認證規則均應當在修訂發布后30日內重新提交備案,備案內容和要求同上。原備案認證規則不得刪除。
(三)注銷備案
已備案的認證規則如有廢止,或授權實施的認證規則的授權被取消,認證機構應當在廢止或授權取消后5日內通過“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平臺”,使用“認證規則備案”功能模塊注銷備案。原注銷認證規則不得刪除。
七、監管要求
(一)認證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會公布認證規則全部內容并保證其真實、有效。
(二)認證機構應當依據制定或修訂備案后的認證規則開展認證活動,按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將認證信息報送國家認監委。
(三)國家認監委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屬于認證新領域的某項認證規則后,認證機構不得再依據之前備案的認證規則開展認證活動。
(四)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規則制修訂、實施、備案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定期對認證規則的科學性、合規性、適用性等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更新。
(五)認證機構應當在已批準的認證領域備案認證規則,不得超出獲得批準的認證領域備案,認證機構按照超出其批準范圍備案的認證規則發出的認證證書不具有證明作用。
(六)國家認監委組織對認證規則進行抽查。經審查認定存在不實承諾及違反制定或備案要求的,責令相應認證機構整改直至撤銷備案。被撤銷備案的,認證機構之前發出的認證證書不具有證明作用。
(七)國家認監委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認證機構開展的相應認證活動開展監督檢查時,備案的認證規則將作為檢查依據。
(八)對屬于備案范圍的認證規則未按照本公告規定進行備案,或未按照認證規則規定開展相關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國家認監委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八、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認監委關于認證規則備案的公告》(認監委公告2015年第18號)同時廢止。
(二)認證機構應在60日內依據本公告要求,對已按照《認監委關于認證規則備案的公告》(認監委公告2015年第18號)提交備案的認證規則開展自查,完成備案內容的識別、梳理、補充和完善,并提交已備案認證規則及對應認證依據的全文以及審查和論證的相關材料。
(三)國家認監委網站“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不再對社會公布備案的認證規則相關信息。
附件:認證規則備案信息表
國家認監委
2023年12月 日
附件
認證規則備案信息表
認證機構名稱:
序號 |
認證類別 |
認證領域 |
認證規則 |
認證依據用標準或技術規范 |
認證證書與認證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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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編號 |
版本信息 |
狀態標識 |
發布單位 |
授權信息 |
發布/更 新時間 |
公開方式或可獲取的途徑 |
名稱 |
編號 |
發布單位 |
發布/更新時間 |
認證證書名稱 |
標志樣式(適用時) |
發布/所有權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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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認證規則名稱應避免使用“標準、手冊、認可、計劃、指南、章程、規章、評價”等易與認證規則產生歧義的詞匯;
2.認證規則名稱應為中文,可附英文或其他語言;
3.認證規則編號應唯一;
4.屬于授權實施的認證規則,由獲得授權的認證機構提交備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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