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扶持海滄區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我區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貫徹落實《廈門市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規劃綱要》(廈委辦發〔2016〕32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廈政規〔2022〕11號)和《廈門市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規劃海滄區實施方案》(廈海委〔2017〕20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成電路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固定經營場所,專門從事集成電路領域(包括但不限于EDA工具、IP、邏輯電路、模擬/功率電路、存儲器、特色工藝半導體、寬禁帶半導體、微機電系統(MEMS)與智能傳感器、基礎電子元器件、Mini/Micro LED、OLED、激光顯示等)設計、制造、封裝測試、裝備與材料等生產及研發等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二章 投融資政策
第三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集成電路企業給予信貸支持,設立集成電路專項貸款和面向集成電路企業設計金融產品。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集成電路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按年度實際擔保額的1%給予擔保機構補助。
第三章 科研支持
第四條 對集成電路企業、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發多項目晶圓(MPW)的,分別按直接流片費用的70%、80%給予補助;對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 MASK)工程產品流片(含Foundry IP授權、掩膜版制作、晶圓片等,晶圓片數量超過12片的,按12片核算)的,按流片費用的30%給予補助,其中對于利用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線進行流片的按50%給予補助;每家年度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第五條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首年度利用符合條件的生產線進行封裝測試的,按封裝測試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年度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第六條 集成電路企業購買IP用于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含)等高端芯片研發的,給予IP 購買直接費用40%的補助,每家年度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購買EDA設計工具軟件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不超過40%的補助,每家年度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四章 成長激勵
第七條 對年銷售額首次超過1億元的系統(整機、終端、模組)企業采購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芯片的,按采購額的15%給予補助,每家年度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補助累計不超過3年。
第五章 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第八條 集成電路企業租用符合條件的生產、研發或辦公場地的,按照“先繳后補”方式,給予前三年實際租金100%補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給予50%補助,每家租用生產、研發或辦公場地的補助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1000平方米。同一家企業租用生產、研發或辦公場地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九條 支持集成電路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對參加國內外專業展會的集成電路企業給予展位費、特裝搭建的費用50%的補助,單次最高不超過25萬元,年度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對集成電路中小企業通過擔保機構貸款融資的,按企業繳交擔保費的50%給予補助,每家年度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區財政統籌落實,由各相關部門列入年度預算并分別具體落實;科研支持、成長激勵、降低企業運營成本等由海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兌現;投融資政策由海滄區金融辦負責兌現。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應當實際開展業務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采取弄虛作假等不誠信手段騙取扶持資金的,一經發現,兌現部門有權追回企業已享受的扶持資金,對市、區政策中的同一事項存在差異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鼓勵企業優先申請市級政策,區級補足差額。
第十三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時,原有集成電路產業政策中涉及享受年限規定的,已享受年限合并延續計算并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海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海滄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25日后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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