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濱海灣國際開放創新創業社區項目入駐管理及扶持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科技創新+先進制造”,高質量建設東莞濱海灣國際開放創新創業社區(以下簡稱“社區”),打造全市創新創業新標桿,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根據國家、省相關政策以及本市“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結合社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及統計關系在社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制度健全、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機構,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本辦法主要對社區項目的入駐條件、政策扶持、入駐程序、監督管理等事項進行規范。社區范圍為濱海灣灣區一號二期及其他經濱海灣國際開放創新創業社區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社區指揮部”)同意納入的場地。
第三條社區入駐項目分為科技型企業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商業配套項目三類。
第四條社區場地使用遵循高效集約的原則。除商業配套項目場地外,社區用于科技型企業項目的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80%。
第五條 社區指揮部負責社區建設發展各項工作的統籌東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東莞濱海灣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 和東莞市濱海灣新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海灣控股公司”) 共同負責社區項目的入駐審批;濱海灣控股公司負責對接經社區指揮部產業招商組(以下簡稱“產業招商組”) 審核通過的項目,簽訂社區入駐項目租賃合同,做好項目入駐場地安排等工作;產業招商組負責開展項目洽談、項目審核等業務,組織專業機構或專家開展項目論證;市科技局和新區管委會負責社區發展專項資金的年度計劃編制,以及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受理、審定上報等工作:市科技局和新區管委會財政分局負責資金撥付工作;市財政局和新區管委會財政分局負責資金監督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條 社區指揮部組建社區專家庫,專家主要來自于新型研發機構、高校院所、重大創新平臺、龍頭企業等單位,參與社區項目論證及后續技術支持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入駐條件
第七條 科技型企業項目的入駐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 符合產業發展方向
1.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和《東莞市重點新興產業發展規劃(2018—2025年)》的產業類型要求(均以最新公布版本為準)。
2.重點引進數字經濟、生命健康、新能源等領域項目。
(二)符合相關入駐條件、
1.已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及其他相當或以上水平的,或經社區指揮部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的企業可入駐社區,論證標準另行制定并經社區指揮部審議通過后執行;
2.其他符合社區產業發展規劃,經社區指揮部“一事一議”審核通過的項目。
(三)符合相關經營要求
1.按要求配合做好統計調查工作,及時上報企業經營統計數據;
2.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3.符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要求;
4.企業和項目核心團隊成員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違約行為;
5.社區指揮部規定的其他經營要求。
第八條 現代服務業項目的入駐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科技服務業項目入駐條件
1.符合產業發展方向
(1)符合《國家科技服務業統計分類》(以最新公布版本為準)的項目類型要求;
(2)重點引進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產 業技術服務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機構、新 型研發機構、生產力促進機構、綜合科技服務機構(包括法律、 會計、審計、人力資源服務、廣告、市場推廣、營銷策劃)等 科技服務項目,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行業商協會、俱樂部等社會組織項目以及社會組織孵化基地運營機構。
2. 具備開展相關經營業務條件
(1)經東莞市有關部門注冊、登記或備案,經營合法;
(2)具有科技服務經驗、能力和良好信譽;
(3)具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設施及業務人員。
(二)金融項目入駐條件
1. 符合產業發展方向
重點引進證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融 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服務機構,風險投資基金 (VC)、 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 (PE) 等股權投資機構,融資路演服務中心、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產權交易平臺等金融服務平合。
2. 具備開展經營資質條件
(1)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須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從事金融服務;
(2)股權投資基金須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備案登記;
(3)經省、市有關部門或新區管委會同意設立的科技金融服務平臺;
(4)經社區指揮部審核同意引進的其他金融機構。
(三)其他現代服務業項目入駐條件
對于提供基礎服務、生產性服務、市場服務等其他服務內 容的現代服務業項目,在合法經營、具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 的服務設施和業務人員的條件下,經社區指揮部“一事一議”審核通過后可入駐社區。
第九條 商業配套項目入駐條件以濱海灣控股公司的有關規定為準。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條 設立社區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入駐條件的科技 型企業項目和科技服務業項目給予政策扶持。社區發展專項資 金由市科技局、新區管委會按照1:1 的比例統籌安排,市科技 局負擔部分從市科技局切塊管理的“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 中統籌安排,劃撥到新區管委會的專賬進行管理;新區管委會 負擔部分從科技創新專項扶持資金中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實行總預算規模控制。
第十一條 新入駐社區項目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科技型企業項目租金補貼
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條件的科技型企業項目,入駐后給予 第一年最高不超過1000平方米的租金全額補貼,第二年、第三 年減半補貼,超面積部分不享受租金補貼政策。年度研發投入 300萬元以上的重點科技項目或屬于東莞戰略性新興產業主管 部門重點支持引進的項目,租金補貼面積、期限和幅度,由社 區指揮部研究確定。租金補貼由濱海灣控股公司(或社區范圍 內其他場地業主單位)根據與入駐項目簽訂的租賃合同,按季 度定期向新區管委會申請,租金補貼優惠期從實際繳納租金之日起計算,房租滯納金、管理費等不納入補貼范圍。
(二)科技服務業項目補貼
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條件的科技服務業項目, 入駐后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平方米最長12個月的辦公場地租 金全額補貼,分兩年執行,每年最長補貼6個月。租金補貼申請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執行。
支持入駐項目為東莞企事業單位(與其無投資關系)提供 技術服務,對年度實際技術服務合同的技術交易額按照最高不超過1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獎勵500萬元。
(三)科技企業培育獎勵
鼓勵入駐社區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產業技術服務平臺、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等科技服務業項目孵化培育或引進科技型企 業,每引進或培育一家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東莞市瞪羚企業、 東莞市百強創新型企業、境內資本市場或香港主板資本市場上 市企業落戶濱海灣新區的,分別給予科技服務業項目主體10萬 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企業逐級晉升的,按照差額部分獎勵。
(四)生產廠房租金補貼
項目入駐社區后3年內獲認定(含重新認定)國家高新技 術企業,且在濱海灣新區租賃自用生產廠房的,給予實際繳納 租金(房租滯納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除外)50%的補貼, 每家企業每月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連續補貼時長不超 過24個月。入駐社區后、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前所發生的租金納入補貼范圍。
(五)創新創業啟動資金
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的科技型企業,引入風險投資基金(須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入股,且投資期限不少于2 年的,或獲得國家和省重大科技計劃專項支持(項目總立項金 額不低于500萬元)的,按照到位金額的10%給予一次性創新創業啟動資金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六)企業研發投入補助
鼓勵社區科技型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可的研發費用金額的1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
(七)購買科技服務補貼
支持社區企業對外購買使用共享儀器設備、中試車間和公 共實驗室等科技服務。按照企業購買科技服務支出的5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30萬元,連續補貼不超過3年。
(八)舉辦科創活動補貼
社區企業或機構在社區舉辦或承辦經社區指揮部批準支持 的新產品發布會、科技成果交流會、行業峰會、論壇、學術會 議等活動,對符合要求的活動實際支出給予不低于50%的補貼,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獲得補貼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九)人才生活性補貼
對入駐社區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中級職稱及以上人才, 給予每人每月住房、交通等生活性補貼2500元,連續補助不超過3年,每家企業和機構3年累計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十)高層次人才子女教育支持
對社區企業和機構的高層次人才子女,優先協調安排公辦 中小學就讀,享受免費義務教育待遇;對入讀民辦中小學的, 給予學費補助,其中一學年學費不超過15000元的,據實補助; 一學年學費超過15000元的,在補助15000元基礎上,對超出部分的60%給予補助, 一學年學費最高補助30000元。每家企業和機構每年享受上述兩項政策補助累計人數不超過3人,具體指標數以當年學位需求以及企業和機構經營貢獻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對符合社區產業發展規劃的其他重大項目,社 區指揮部可按“一事一議”方式研究給予特別扶持。對于同時 符合本辦法與濱海灣新區其他辦法的事項,社區項目優先申請 本辦法支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事項、同一項目已享受東 莞市和濱海灣新區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或就高補 差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政策的受理和實施按照當年度公布的申報指南執行。
第四章 入駐程序
第十三條 產業招商組通過小分隊招商、上門拜訪等方式, 與意向入駐社區項目開展項目洽談,對項目資料進行初審,并將符合相關條件的項目,形成意向項目清單。
第十四條 科技型企業和現代服務業項目的入駐程序如下:
( 一 )申請
列入意向項目清單的項目依托單位或團隊向產業招商組提出入駐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東莞濱海灣國際開放創新創業社區科技型企業入駐申請表》(以下簡稱《科技型企業入駐申請表》)或《東莞濱海灣國際開 放創新創業社區現代服務業項目入駐申請表》(以下簡稱《現代服務
業項目入駐申請表》);
2. 登記注冊或者備案材料;
3. 創新創業計劃書;
4. 申報指南規定須提交的材料。其中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并查驗原件。
(二)審核
1. 科技型企業的入駐審核產業招商組受理申請資料后,對其完整性、規范性以及相 關條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移交專業機構或專家 進行評分和論證。論證通過的,產業招商組在《東莞濱海灣國 際開放創新創業社區項目項目招商審批表》(以下簡稱《項目招商審批表》)加注審核意見。
2. 現代服務業項目的入駐審核產業招商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入駐條件組織開展審核。審 核通過的項目,在《項目招商審批表》加注審核意見。項目人均辦公場地(不含公共服務場所)一般不超過15平方米。上述審核通過的項目,社區指揮部、濱海灣控股公司和項目方共同擬定入駐場地。
(三)審批
通過審核的項目,社區指揮部召開工作協調會議,對審核 通過的項目申報資料進行審議,并在《項目招商審批表》加注審批意見。
(四)合同簽訂
經審批同意入駐社區的項目,申請單位憑《項目招商審批 表》,與濱海灣控股公司(或社區范圍內其他場地業主單位)簽 訂《濱海灣國際開放創新創業社區租賃合同》,合同租賃年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 商業配套項目由濱海灣控股公司組織開展申請 受理、審核、審批等入駐工作。租賃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 上的項目,經濱海灣控股公司審批同意入駐社區后,報社區指揮部備案。
第十六條 對社區必要的非營利性公共配套設施或科技服 務業項目,社區產業招商組提出入駐建議,經指揮部同意后可減免部分或全部的租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本章內容適用于科技型企業項目、現代服務業 項目,商業配套項目的監督管理按照濱海灣控股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不得改變租賃場地用途。除孵化器(眾創 空間)、社會組織孵化基地運營機構外,不得轉租租賃場地。如 發現違約改變租賃場地用途、轉租租賃場地,濱海灣控股公司 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場地,濱海灣新區相關部門收回 已資助的款項,停止正在享受的政策;同時,項目承擔方5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規定的各類財政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項目須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經營要求依法依 規經營,如發現不相符情況,或連續一個月無人辦公、生產和 不充分利用場地,或未按時繳納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濱 海灣控股公司可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場地,并按本辦法第十八條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科學技術局會同東莞濱海灣新 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并實施,自2023年6月1 日起實施,有效期 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滿或有關法律法規、上級政策依 據變化時,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本辦法所涉及的申報表格以具體申報通知為準。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KXJSJ-202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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