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四川省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培育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發布了《四川省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培育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
現將《四川省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培育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做好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培育認定工作。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3年3月22日
四川省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培育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決策部署,支持和引導全省中小企業集聚集約發展,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以下簡稱“集群”)是指在縣級區劃范圍內,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主導產業聚焦、優勢特色突出、資源要素匯聚、創新機制完善、協作網絡高效、治理服務健全,具有較強協作配套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集群。
第三條 集群培育認定工作圍繞“四化同步、城鄉融合、五區共興”總抓手,以增強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激發縣域經濟活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關鍵環節配套能力為目標,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培優企業與做強產業相結合,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相結合,突出產業協同發展,兼顧地區平衡發展。
第四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統籌協調全省集群培育認定工作,加強對各市(州)的宏觀指導。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集群培育認定工作,協助開展申報受理、初審、推薦、監測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五條 集群培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提升集群主導產業優勢。精準定位集群主導產業,有針對性地固鏈強鏈補鏈延鏈,暢通集群協作網絡,增強專業化配套能力,強化質量品牌建設,發揮龍頭企業帶頭作用,促進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參與先進制造業集群的培育和建設。
(二)激發集群創新活力。構建多層次集群創新平臺,集成和開放創新基礎設施和服務資源,推動集群與大型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穩定的創新合作機制,開展主導產業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共性技術產學研協同創新,強化知識產權運用和標準研制。
(三)推進集群數字化升級。加強集群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工業互聯網安全保障體系,推動先進安全應急裝備應用,搭建資源共享和管理平臺,提升集群數字化管理水平。引導集群企業運用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指南及評測指標,推廣智能制造裝備、標準和系統解決方案,深化工業互聯網、工業軟件集成應用,提高數字化轉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綠色低碳轉型。優化集群能源消費結構,推廣清潔能源應用,開展節能改造和綠色低碳技術改造,強化資源綜合利用與污染防治,完善綠色制造體系。
(五)深化集群開放合作。支持集群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人才、技術、資本、資源等合作,以集群為單位參與國際、國內合作機制和交流活動,建立貿易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防控機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務能力。加強集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豐富服務內容,提升服務質量,強化服務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贏”的集群治理機制,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統籌規劃集群發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確發展目標和工作措施。
第六條 省上建立集群培育庫。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加強對集群培育發展的支持,發揮財政資金帶動作用,引導社會資金積極支持集群發展。鼓勵省級產業投資基金、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各類投資基金支持集群中小企業發展和重大項目建設。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集群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第七條 將支持集群培育發展作為全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集群運營管理機構、龍頭企業、商會協會、專業機構、各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斷完善提升集群服務體系,引導公共服務機構、示范基地積極為集群中小企業提供政策咨詢、人才培訓、融資協調、用工對接等公益性服務。鼓勵各類社會化服務機構為集群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定制化、差異化增值服務。充分發揮各類商會協會作用,公共支持集群建設和集群中小企業發展。
第八條 市(州)、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用好本地區財政、金融、產業、創新、土地、人才等各類政策工具,加強對本地區集群培育發展的支持,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九條 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本地區集群培育發展的經驗做法、成績亮點,梳理提煉各類集群在提升創新、服務、數字化、綠色化和國際化水平,以及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發展的成功經驗,加強集群典型實踐案例和優秀集群品牌宣傳和推廣。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認定堅持自愿申報、公開透明、以評促建的原則。
第十一條 申報集群應在縣級區劃范圍內,由所在地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作為申報主體。
第十二條 申報集群應當符合四川省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認定標準(見附件)。經濟和信息化廳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將定期對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集群申報進行受理、初審和實地核實,并將符合要求的集群推薦上報至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四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各市(州)推薦上報的集群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有必要時可實地抽查,擇優形成集群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四川省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以下簡稱“省級集群”)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集群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可按自愿原則通過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經濟和信息化廳提出復核申請,由經濟和信息化廳統一組織開展復核工作。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六條 省級集群如發生主導產業、空間范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應當于變動發生后1個月內通過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經濟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十七條 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省級集群發展情況的持續跟蹤和監測,每年3月10日前向經濟和信息化廳報送集群培育工作情況和省級集群發展情況。
第十八條 有效期內省級集群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認定。
(一)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
(二)發現虛假申報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未按要求及時報送集群年度發展情況,不接受、不配合監測監督工作的;
(四)集群發生主導產業、空間范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未及時備案的;
(五)集群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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