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級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文化和旅游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聯合印發的《關于持續推動非遺工坊建設助力鄉村振興的通知》(辦非遺發〔2021〕221號),進一步加強傳統手工藝保護、傳承和發展,促進就業增收,助力鄉村振興,我廳結合江蘇實際起草了《江蘇省級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辦法》,現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23年4月7日前反饋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附件
江蘇省級非遺工坊認定與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非遺保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扎實做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工作有效銜接工作部署,加強傳統手工藝保護、傳承和發展,促進就業增收,根據《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關于持續推動非遺工坊建設助力鄉村振興的通知》《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的實施意見》《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等+部門關于推動傳統工藝高質量傳承發展的實施意見》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省級非遺工坊”是指在江蘇境內依托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代表性項目或傳統手工藝,開展非遺保護傳承,帶動當地人群就地就近就業的各類依法注冊或登記的經營主體和生產加工點,經省文化和旅游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共同審核認定并予以授牌
第三條省級非遺工坊的申報、審核、認定、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省級非遺工坊要在加強非遺保護、激發傳承人創業本領、推動傳統工藝創新發展、促進就業增收、助力鄉村振興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取得顯著成效
第二章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申報設立省級非遺工坊,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公布等程序。第六條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可以申報省級非遺工坊(一)依托本地區1項或多項省級以上(含省級)富有區域特色、具備一定群眾基礎和市場前景的傳統手工藝開展生產,優先支持依托列入國家傳統工藝振興目錄的項目建設省級非遺工坊。
(二)有至少1名與項目相對應的省級以上(含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長期、固定開展傳承活動
(三)具備能夠開展生產和加工的場地、水電暖、工具設備等條件,有用于技能培訓和展示的固定場所(原則上不少于 100 平方米),有穩定的銷售平臺和渠道
(四)有建設、運營非遺工坊的牽頭企業、合作社或帶頭人,穩定運營1年以上,遵守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保障就業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相應的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良好業渠道的重要手段,圍繞當地需求特點,大力開發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業、靈活就業崗位,為當地提供更多家門口就業機會。支持省級非遺工坊培育為特色勞務品牌,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將符合條件的省級非遺工坊優先推選為非遺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非遺創意基地或非遺旅游體驗基地,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鼓勵依托省級非遺工坊開展傳統工藝類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相關補貼政策。根據本地區人群的就業需要和技能需求,進一步豐富集中培訓、實操實訓、訂單式培訓、上門培訓、遠程培訓等形式多樣的培訓活動,有效提升非遺傳承和技藝技能水平。
第十二條鼓勵有條件的高校面向省級非遺工坊開展調研、培訓、交流活動。支持本省納入中國非遺傳承人研修培訓計劃的院校積極開設省級非遺工坊帶頭人培訓班,支持省級非遺工坊帶頭人參加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培訓。
第十三條對符合條件的省級非遺工坊帶頭人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場地安排、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一次性創業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等政策支持。鼓勵優秀省級非遺工坊帶頭人設立技能大師工作室,推動將優秀省級非遺工坊帶頭人培育成為鄉村文化和旅游帶頭人、鄉村振興技藝師、鄉村工匠、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以及“三帶”名人、“三帶”能手“三帶”新秀。
第+四條建立江蘇非遺工坊產品目錄,拓展非遺工坊產品銷售渠道。優先推薦參加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中國成都國際非遺節等各類展會進行宣傳展示銷售,在“水韻江蘇·非遺購物節”“大運河文化旅游博覽會”等活動專設江蘇非遺工坊展區,積極開展東西部非遺工坊建設相關交流和對口援建活動。推動省級非遺工坊與產業、科技融合,拓展非遺工坊發展空間。符合條件的推薦列入國家非遺工坊產品目錄,納入消費幫扶產品范疇予以支持。
第十五條支持省級非遺工坊及相關企業運用短視頻直播等形式講述產品的地域和民族特色,以及其中所蘊含的文化內涵和工匠精神。鼓勵省級非遺工坊合理運用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地理標志等多種手段,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具有當地特色的非遺工坊知名品牌。鼓勵省級非遺工坊引入現代管理制度和方式,提高生產力和市場競爭力。
第十六條支持省級非遺工坊建設依托鄉村旅游創客基地,推動非遺工坊與鄉村旅游相結合,培育特色鮮明、體現地方人文的研學旅游項目。支持省級非遺工坊建設成績突出的地區,進一步創建非遺助力鄉村振興試點縣和非遺村鎮鼓勵在A級旅游景區、歷史文化街區等場所,為省級非遺工坊進景區、進街區等搭建制作體驗和銷售平臺。
第十七條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平臺,圍繞本地區優秀非遺工坊和帶頭人開展深度報道、專欄報道和跟蹤報道等宣傳推廣工作。推薦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省級非遺工坊申報全國非遺工坊典型案例。
第十八條建立共享機制,強化非遺工坊建設管理信息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實時監測省級非遺工坊存續發展狀況,各級鄉村振興主管部門及時更新非遺工坊吸納帶動低收入人口、檢測幫促對象情況。省文化和旅游廳牽頭匯總省級非遺工坊建設信息報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九條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對省級非遺工坊建設情況和工作成效進行檢查、評估。評估應根據評估指標體系,采取實地調研走訪、問卷調查、座談等多種形式進行,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根據檢查、評估情況對建設成績突出的省級非遺工坊予以通報表揚:對建設進展滯后的,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對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摘牌和公布,并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經認定的省級非遺工坊每年向縣(市區)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確認或更新登記信息,連續兩年未確認登記信息的非遺工坊,取消省級非遺工坊資格。
第二十二條鼓勵各地建立本級非遺工坊。各地建立的本級非遺工坊建設和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實地核驗和迸選,將選結果報設區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設區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主管部門進行材料復核、二次遵選、社會公示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推薦申報。
(三)公示。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鄉村振興局共同組織開展論證、評審、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四)授牌。經公示無異議的非遺工坊,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村振興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省級非遺工坊建設應納入本地區鄉村振興工作體系,建立健全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明確工作任務、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定期開展會商溝通通報各項工作進展,協調解決省級非遺工坊建設運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省級非遺工坊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做好省級非遺工坊建設各項工作,組織做好人員培訓、產品設計、生產銷售、宣傳推廣等工作,促進非遺保護傳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鄉村振興部門為省級非遺工坊落實相關扶持政策,更好發揮吸納帶動就業作用。
第十條充分發揮省級非遺工坊優勢,將其作為拓寬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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