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 年度廣東省科技孵化育成體系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
本申報指南以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為引領,以孵化載體與大學科技園現狀及發展趨勢為基礎,結合《廣東省科技孵化育成體系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計劃(2021-2025 年)》提出的重要建設方向,共支持五個專題建設。
專題一:省級大學科技園提質發展
建設內容:
支持我省大學科技園提質發展,激發高校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升大學科技園能力和發展水平,推動創新資源集成、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創新人才培養和開放協同發展,培育一批國家大學科技園。
申報條件:
1.廣東省內省級大學科技園。
2.大學科技園建設所依托高校在經費、政策等方面給予大學科技園建設實質性支持。
建設目標:
獲資助單位通過項目的實施,驗收時應達到以下條件:
1.具有清晰的發展定位與規劃,充分依托高校的科研優勢,圍繞未來產業、戰略性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大學科技園建設方向。
2. 配備專業化服務團隊,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或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的服務人員數量占總人員數量的 80%以上。
3.具有邊界清晰、布局相對集中、法律關系明確、總面積不低于 15000 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場地;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面積的 60%以上。
4.能夠整合高校和社會化服務資源,依托高校向大學科技園入駐企業提供研發中試、檢驗檢測、信息數據、專業咨詢和培訓等資源和服務,具有技術轉移、知識產權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與相關機構建有實質性合作關系。
5.科技成果轉化與孵化成效良好,在孵企業數量達到 50 家以上;在孵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 30%;在技術、成果和人才等方面與依托高校有實質性聯系的在孵企業比例不低于 50%。
6.投融資能力持續提升,園內有天使投資和風險投資、融資擔保等金融機構入駐,或與相關金融機構建立合作關系,至少有 3個以上投資服務案例。
7.孵化服務能力不斷增強,新增創業導師不少于 20 名,實際對接服務的在孵企業不少于 20 家。
8.創新創業人才培育成效凸顯,面向園區在孵企業、創業團隊及在校大學生開展創新創業教育不少于 5 次,培訓人才數量超 500人。
9.創新創業氛圍營造能力不斷增強,每年通過線上或線下形式舉辦的創新創業活動不少于 10 場。
10. 制定為企業紓困、促進大學生就業等相關文件,規定面向優質在孵企業實施租金減免、對在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創造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給予獎勵、鼓勵在孵企業開發科研助理崗位、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等相關措施。
11.屬于粵東粵西粵北地區的大學科技園,建設目標 5、6、7可適當降低。
12.以上在孵企業須符合《廣東省大學科技園實施辦法》第二章第七條(二)要求。
申報材料要求:
根據本指南附件 1《專題一可行性研究報告提綱》要求上傳相關材料。
資助方式與額度:
本專題采用競爭性評審制。擇優資助不超過 6 項,資助額度100 萬元/項。項目實施周期為 2 年。
專題二:未來產業科技園培育與發展
建設內容:
以國家大學科技園為基礎,充分發揮大學基礎研究深厚、學科交叉融合和高層次科技人才集聚優勢,集合大學、地方政府、領軍企業力量,協同建設“學科+產業”為主要方向的未來產業科技園,為大學科技園探索提升發展新路徑、建設未來產業科技創新與孵化高地、形成全省示范開展先行先試。
申報條件:
1.廣東省內國家大學科技園。
2.形成國家大學科技園、高校、地方政府、領軍企業聯合共建未來產業科技園的合作機制。
3.所依托高校具備培育未來產業的基礎研究水平與學科優勢,在優勢學科和交叉學科領域取得了大量的原創性、基礎性科研成果。
4.大學科技園與高校建立了產學研融合、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等方面的高效協同機制,在創新資源聚集、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創新人才培養、開放協同發展等方面具有良好成效。
建設目標:
獲資助單位通過項目的實施,驗收時應達到以下條件:
1.建成產業培育方向明確,與高校優勢學科結合緊密,孵化場地面積超 2 萬平方米的未來產業科技園。
2.逐步構建起全方位、多層次的科技創業服務體系,擁有機制先進、運行高效的專業化運營管理團隊,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運營管理模式。
3.國家大學科技園與高校聯系緊密,與高校優勢學科協同發展,與高校建立了促進產學研融合、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等方面的高效協同機制。加快創新資源集聚,在創新人才引進和培養、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孵化、開放協同發展等方面工作有成效有特色。
4.國家大學科技園在探索與地方政府(或國家高新區)、產業界建立共同推動未來產業園發展的體制機制,探索創新鏈和產業鏈深度融合的前沿科技攻關、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企業孵化新機制,或者探索優化完善未來產業孕育發展的新模式方面卓有成效,能夠為其它國家大學科技園創建未來產業園提供示范和經驗。
申報材料要求:
根據本指南附件 2《專題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提綱》要求上傳相關材料。
資助方式與額度:
本專題采用競爭性評審制。擇優資助不超過 2 項,資助額度100 萬元/項。項目實施周期為 2 年。
專題三:科技企業加速器培育與發展
建設內容:
充分發揮科技企業加速器對地方產業的培育與支撐作用,鼓勵各地圍繞地方戰略性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方向培育省級科技企業加速器,加快推動省級加速器高質量發展。優先支持在省級及以上高新區內建設加速器。
申報條件:
1.廣東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制和明確的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 1 年,且至少報送 1 年完整的統計數據。
2.加速器場地相對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0 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 5 年以上有效租期),入駐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 75%以上。
3.通過自建或合作共建的方式,建設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技術服務、產業化服務平臺。
4.配備自有或合作設立支撐產業發展的加速孵化資金,資金規模不低于 500 萬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入駐企業占比不低于 10%,并有不少于 2 個資金使用案例。
5.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 10 家入駐企業至少配備 1 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 2名創業導師。
6.入駐企業不少于 15 家,且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入駐企業總數的 45%以上;入駐企業中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占總數比例不低于 20%。
7.與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并建有入駐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的通道。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加速器入駐企業總數不低于 20%。
8.以上入駐企業須符合《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第四章第十五條要求。
建設目標:
獲資助單位通過項目的實施,驗收時應達到《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第四章“廣東省科技企業加速器認定條件” 的全部要求,申報時已經獲得廣東省科技企業加速器認定的,驗收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培育企業能力不斷增強,入駐企業年增長率不低于 15%,新增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上市(掛牌)企業不少于 2 家。
2.持續提升產業孵化能力,深度整合省內 2-3 家國有企業、領軍企業等大中型企業的產業鏈資源,建立具備產業孵化服務經驗的創業導師數量年增長率不低于 20%,組織 “產業孵化加速營”等對接活動不少于 5 場,為不少于 5 家入駐企業提供實質性產業資源對接,梳理形成 5 份以上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孵化的典型案例簡報。
3.制定為企業紓困、促進大學生就業等相關文件,規定面向優質入駐企業實施租金減免、對入駐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創造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上市(掛牌)等給予獎勵、鼓勵入駐企業開發科研助理崗位,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等相關措施。
申報材料要求:
根據本指南附件 3《專題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提綱》要求上傳相關材料。
資助方式與額度:
本專題采用競爭性評審制。擇優資助不超過 5 項,資助額度100 萬元/項。項目實施周期為 2 年。
專題四:國際化、粵港澳(臺)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培育與發展
建設內容:
落實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相關要求,與國際、香港、澳門、臺灣建立創新創業交流機制,全面提升我省國際、港澳(臺)項目孵化服務能力,加快拓展創新創業交流合作,更好對接國際及港澳(臺)科技創新創業資源,為打造創新創業新高地、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提供支撐。本專題分為培育國際化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和粵港澳(臺)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申報單位應明確申報方向,申報“國際化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滿足以下申報條件中所有國際化指標要求;申報“粵港澳(臺)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應滿足以下申報條件中所有粵港澳(臺)指標要求。
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具備孵化國際或者港澳(臺)項目的軟硬件條件,建立國際或港澳(臺)孵化服務體系,能為國際或港澳(臺)項目提供雙創資源對接,營造項目成長的良好創新環境。具體如下:
1.廣東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 1年,且至少報送 1 年完整的統計數據。
2.具備服務國際化、港澳(臺)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物理空間,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不少于 300 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 3 年以上有效租期)。
3.擁有職業化的運營團隊,具備面向國外、港澳(臺)創業團隊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孵化服務能力,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作機構數量不少于 2 家。
4.建立國際化、港澳(臺)創新資源的對接渠道,與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大學、科研機構、商會、協會或企業等機構建立合作關系。
5.已申請知識產權的國外、港澳(臺)在孵企業(團隊)總數不少于 7 個。
6.具有投融資服務功能,獲得投融資的國外、港澳(臺)在孵企業(團隊)數量不少于 2 個。
7.每年通過線上或線下的方式舉辦面向國外、港澳(臺)創新創業者的交流活動不少于 3 場次。
8.制定符合國外、港澳(臺)創新創業人才特點的服務措施。
9.以上在孵企業(團隊)須符合《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第五章第十八條要求。
建設目標:
獲資助單位通過本項目的實施,應達到《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第五章“國際化、粵港澳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條件”的全部要求,申報時已經獲得國際化、粵港澳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的,驗收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培育國外、港澳 (臺)優質企業能力明顯增強,已申請知識產權的國外、港澳(臺)在孵企業(團隊)的數量年增長率不低于 15%。
2.創業導師服務能力不斷提升,新增具備國外或港澳(臺)創業輔導能力的創業導師不少于 10 名,其中具備國外或港澳(臺)從業經驗的創業導師不少于 3 名,實際服務國外或港澳(臺)企業(團隊)不低于 10 個。
3.鏈接國際化、港澳(臺)創新資源能力持續增強,與國外或港澳(臺)不少于 3 家的大學、科研機構、商會、協會或企業等建立實質性合作關系。
4.活躍區域創新創業氛圍能力持續增強,通過線上或線下形式新增舉辦面向國外、港澳(臺)雙創交流活動不少于 10 場。
申報材料要求:
1.根據本指南附件 4《專題四可行性研究報告提綱》要求上傳相關材料。
2.所提交的主要申報和證明材料均須使用中文表述,否則須同時提供準確的翻譯件(注明“翻譯件與原件一致”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資助方式與額度:
本專題采用競爭性評審制。擇優資助不超過 5 項,資助額度50 萬元/項。項目實施周期為 2 年。
專題五: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孵化器提質增效
建設內容:
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孵化載體結合區域主導產業發展方向培育一批聚焦專業領域、支撐地方產業發展的專業孵化器,促進全省孵化器區域協同發展。優先支持在省級及以上高新區內建設孵化器。
申報條件:
1.廣東省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且為省級以下孵化器(不含省級),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制,以及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 1 年,且至少報送 1 年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位于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不低于 4800 平方米(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自申請之日起 5 年以上有效租期)。
3.載體專業方向明確,重點支持圍繞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大數據、現代農業等方向建設與地方優勢產業緊密結合的專業孵化器。
4.配備孵化器運營的基本要素,擁有不少于 3 人的專業孵化服務團隊,已建立不低于 6 人的創業導師隊伍。
5.具備投融資服務功能,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
6.孵化器內已集聚不低于 10 家在孵企業。
7.以上在孵企業須符合《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
第三章第十二條“在孵企業”要求。
建設目標:
獲資助單位通過項目的實施,驗收時應達到《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管理辦法》第三章“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的全部要求(孵化場地面積、在孵企業數量、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并滿足以下條件:
1.培育企業能力不斷增強,在孵企業年增長率不低于 10%,新增畢業企業 3 家以上。
2.投融資服務功能持續提升,新增孵化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個。
3.創業導師隊伍不斷壯大,集聚技術專家、投融資專家等各類創業導師超 15 名。
4.技術服務平臺更加完善,依托平臺為在孵企業服務的典型案例不少于 3 個。
5.制定為企業紓困、促進大學生就業等相關文件,規定面向優質在孵企業實施租金減免、對在孵企業開展知識產權創造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上市(掛牌)等給予獎勵、鼓勵在孵企業開發科研助理崗位、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等相關措施。
申報材料要求:
根據本指南附件 5《專題五可行性研究報告提綱》要求上傳相關材料。
資助方式與額度:
本專題采用競爭性評審制。擇優資助不超過 10 項,資助額度50 萬元/項。項目實施周期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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