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意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杭州圣和醫療器械成套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裁判要點
判斷實用新型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要確定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該實用新型的區別技術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面對相應的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并獲得該實用新型。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案號 | (2018)京73行初5687號 |
二審案號 |
(2021)最高法知行終417號 |
案由 | 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 |
二審合議庭 |
審 判 長 羅 霞 審 判 員 潘才敏 審 判 員 鄧 卓 |
法官助理 | 鄭大地 |
書記員 | 李思倩 |
當事人 |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中意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石橋路279號。 法定代表人:李榮偉,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登遠,天冊(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旭暄,該局審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穎,該局審查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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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第三人:杭州圣和醫療器械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朝暉路182號B幢13層B座。 法定代表人:胡少白,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燕青,北京中倫文德(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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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裁判結果 |
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3508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二、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杭州中意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就專利號為201320636995.1、名稱為“注射器自動上料機和注射器包裝生產線”的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
二審裁判結果 |
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維持原判。 |
二審裁判時間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
涉案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1)最高法知行終417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中意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石橋路279號。
法定代表人:李榮偉,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登遠,天冊(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旭暄,該局審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穎,該局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杭州圣和醫療器械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朝暉路182號B幢13層B座。
法定代表人:胡少白,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燕青,北京中倫文德(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杭州中意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意公司)因與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杭州圣和醫療器械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和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568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并于2021年7月13日詢問當事人,中意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登遠、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旭暄和譚穎、圣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燕青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意公司上訴稱
中意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的第3508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決定;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
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就專利號為201320636995.1號的“注射器自動上料機和注射器包裝生產線”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權利要求進行了錯誤的解釋,從而導致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區別技術特征認定錯誤,進而導致就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作出錯誤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4不具備創造性。(一)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構成功能性技術特征,應當宣告專利全部無效。(二)原審法院錯誤認定權利要求1的“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與證據1的“吸盤的水平驅動裝置、回轉氣缸、上下氣缸”屬于不可拆分的技術特征。本專利“吸盤水平移動裝置10、吸盤上下氣缸12、回轉氣缸11”及證據1的“吸盤的水平驅動裝置、回轉氣缸、上下氣缸”均屬獨立設置,互不影響。
國知局及第三人稱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中意公司的上訴請求。
圣和公司述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中意公司的上訴請求。
國知局上訴稱
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維持被訴決定。
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對于證據5效力認定錯誤。優酷視頻上傳時有隱私設置,可以設置為對任何人公開或僅對自己或附條件的公開,上傳后可隨時對隱私設置進行修改,且修改不留痕,因而不能僅僅依據頁面所示上傳時間作為公開時間,需要從其視頻發布者、發布意圖、視頻內容等多方面考慮其發布時選擇公開的蓋然性。結合到本案,證據5的視頻發布者是個人,視頻內容是韓國公司的一個產品運行視頻(從視頻內容看也無法得知其是以產品宣傳為目的),而從發布者發布的其他內容(僅包括11個視頻,其中還包括一個嬰兒游泳的視頻)上看也無法得出其是為了產品宣傳目的而將該視頻在上傳時就設置為對任何人公開,從而無法確定該視頻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前即被公眾所知。在此情況下,中意公司并未完成該公開性的充分舉證或說理,基于證據5.無法確認在本專利的申請日前該視頻一直處于為公眾所知的狀態。
中意公司及第三人稱
中意公司辯稱:原審判決對證據5的認證正確。
圣和公司述稱,同意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意見。
一審原告訴稱
中意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被訴決定,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事實和理由:(一)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1.國家知識產權局混同了權利要求1和4的保護范圍,將二者技術方案進行混同,事實認定不清。權利要求1限定的是一種注射器自動上料機,不包含注射器包裝生產線,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權利要求1未明確記載“柔帶和柔帶驅動裝置橫置在生產線上方……使用方式”存在錯誤。2.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及其相關結構未被公開的說法與事實不符。3.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為準,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不等于說明書中的某一實施例。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自動上料機,而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柔帶和柔帶驅動裝置橫置在生產線上方”的實施例是注射器包裝生產線。權利要求1并未將“柔帶和柔帶驅動裝置與生產線處于同一平面或不相交”“移動裝置具備旋轉功能”排除在其保護范圍之外。4.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分別結合證據2-4不具備創造性。(二)在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4也不具備創造性。(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優酷和youtube視頻非公開性的認定錯誤。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該兩份證據是否公開采用不同的判斷標準有違公平,且相關判斷和認定與客觀事實不符合,其關于證據5和證據6所示產品無法作為本專利的現有技術的認定錯誤。
國知局及第三人稱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辯稱:一、被訴決定對權利要求1和4分別進行了評述,并未混同。二、優酷和Youtube是兩個獨立的視頻網站,二者運行機制不同,因此二者的認定結果并不當然相同。且中意公司未提交證據5中“草泥蝶”發布的其他視頻內容,無法判斷其目的是廣告宣傳。證據6的獲得是通過直接輸入網址,發布者是中意公司本人,其具有相應的操作權限,YouTube網站設有視頻公開方式的“unlisted”選項,僅能通過直接輸入網站分享,且證據6中顯示了表示該選項的標識,因而僅依目前證據無法說明證據6已在本專利申請日前公開。綜上,被訴決定已作出詳細論述,國家知識產權局堅持相關意見,請求駁回中意公司的訴訟請求。
圣和公司原審述稱:同意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認定及答辯意見,中意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求予以駁回。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本專利是專利號為201320636995.1號、名稱為“注射器自動上料機和注射器包裝生產線”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為2013年10月16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4月30日,專利權人為圣和公司。
被訴決定所針對的本專利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注射器自動上料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注射器自動上料機主要由機架、滑道、吸盤、柔帶驅動裝置、柔帶、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組成,滑道、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安裝在機架上,機架上設有入料口,柔帶與柔帶驅動裝置連接,吸盤與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注射器自動上料機,其特征是:所述滑道上設有分料裝置。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注射器自動上料機,其特征是:所述分料裝置將滑道分成兩排,所述柔帶為兩條。
4.一種注射器包裝生產線,其特征是:注射器包裝生產線上方設有權利要求1~3任一權利要求所述的注射器自動上料機,注射器包裝生產線設置有包裝薄膜型腔,包裝薄膜型腔與物料對應。
被訴決定主要依據如下證據:
證據1:公告日為2011年6月22日,公告號為CN201872982U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復印件;
證據2:公告日為2009年12月2日,公告號為CN201354161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復印件;
證據3:公告日為2013年2月27日,公告號為CN202754176U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復印件;
證據4:公開日為2013年1月16日,公開號為CN10287454lA的中國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復印件;
證據5:由浙江省杭州市東方公證處出具的(2017)浙杭東證字第12562號公證書,原件,共11頁;
證據6:由廖國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檔案編號YW/AO/32875/28182/2017(EH)聲明書,原件,共11頁。
2018年2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所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權利要求2-4具備創造性,維持本專利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證據5、證據6是否公開
關于證據5、證據6是否公開的問題涉及對于網絡用戶在視頻網站上傳視頻公開與否的判斷。通常而言,大多數視頻網站都允許用戶對于其上傳視頻是否允許不特定公眾任意獲取并播放提供隱私設置,例如公開、不公開或不顯示在列表中,且允許用戶隨時變更隱私設置。在專利行政糾紛中,即便是經過公證的此類網絡視頻也僅能證明在公證時間點該視頻是否公開,不能直接證明此類視頻自上傳至公證時的整個時間段是否公開的狀態。然而,原審法院認為不應僅以此理由一概否定此類網絡視頻的公開性,首先此類網絡視頻所顯示的上傳時間通常是客觀且確定的,其次當事人在爭議專利申請日前預先上傳相關視頻并出于對爭議專利無效宣告的目的而變更視頻隱私設置選項的情況,顯然屬于極低概率的事件。因此,在專利行政糾紛中對于此類網絡視頻公開與否的判斷,應當以公證文書公證的視頻公開情況為準,除非相對方提出證據證明該視頻的隱私設置曾發生過變化以至該視頻的公開狀態不穩定。
具體到本案中,證據5的公證書顯示在優酷網站由用戶名“草泥蝶”發布的名稱為“一次性注射器全自動上料吸塑包裝機”的視頻,是通過優酷網站的搜索功能獲取的,該視頻處于公開狀態,且上傳時間為2013年5月13日。在圣和公司未提出有效反證的情況,原審法院合理推定該視頻在上傳即已公開,可以作為本專利的現有技術用于評價本專利的新穎性與創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此認定有誤,原審法院予以糾正。
證據6顯示所公證的視頻的隱私選項為“unlisted”,即該視頻僅限獲得該視頻網絡鏈接的用戶觀看,且不會出現在YouTube網站的搜索結果中,公證記載的操作過程亦顯示該視頻系通過直接輸入網絡鏈接地址的方式獲得?;谇笆鱿嗤睦碛?,原審法院認為該視頻僅針對特定人公開,并非處于“為公眾所知”的狀態,不能作為本專利的現有技術用于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
(二)關于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創造性
關于權利要求1的“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是否被證據1所公開。基于本專利說明書第0021、0022段的記載,對于權利要求1功能性技術特征“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的理解應當僅包含上下與橫向兩種運動,而不包括旋轉運動。權利要求1的“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與證據1的“吸盤的水平驅動裝置、回轉氣缸、上下氣缸”在功能上均用于帶動吸盤將注射器從上料機送至包裝生產線,二者屬于完整的技術特征,不應進一步拆分。因此證據1并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的“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被訴決定中提及的“雖然權利要求1中并未明確記載柔帶和柔帶驅動裝置橫置在生產線上方,……”系為了回應中意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提出的“權利要求1未記載柔帶和柔帶驅動裝置橫置于包裝生產線上方的技術特征”。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被訴決定中未混淆權利要求1和4的技術方案,亦未將“柔帶和柔帶驅動裝置橫置在生產線上方”納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于權利要求1與證據1之間區別技術特征的認定正確。
證據2-4均公開了相當于本專利的柔帶和柔帶驅動裝置,但均未公開實現吸盤移動的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且缺乏相應的技術啟示,也沒有相關的證據表明該裝置的設置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證據1的基礎上分別結合證據2-4和公知常識不能顯而易見地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創造性。
一審裁判結果
綜上,鑒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于證據5是否公開認定錯誤,進而對于中意公司關于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5不具有新穎性的主張未予評述,原審法院對此不宜直接處理,故被訴決定應予撤銷,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3508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二、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杭州中意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就專利號為201320636995.1、名稱為“注射器自動上料機和注射器包裝生產線”的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決定。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
二審審理中,中意公司向本院提交(2019)京73行初7880號判決書,用于證明優酷視頻的證據效力應被確認。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圣和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并非生效判決,對其證據效力不予確認。
其余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
本專利說明書[0022]段記載“本實施例的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9包括吸盤水平驅動裝置和吸盤上下驅動裝置,吸盤水平驅動裝置和吸盤上下驅動裝置分別驅動吸盤8進行水平移動和上下移動,可采用現有技術實現”。
證據2說明書第3頁載明“在圖6中,所述的氣動機械手轉序機構結構如下:包括有安裝于轉序機構底座上的升降氣缸32……所述的升降氣缸32一側安裝有導向軸35……所述的旋轉氣缸34的活塞端固定連接有擺臂36.所述的擺臂36端部安裝有吸頭座37.所述的吸頭座上安裝有真空吸頭38”。
證據4說明書[0007]段載明“所述雙臂機械手包括龍門架,龍門架上固定有與行程同步帶連接的運行電機,所述行程同步帶上連接機械手臂,機械手臂前端固定有搬運氣缸,搬運氣缸下端連接定位吸瓶機構”。[0011]段載明“西林瓶進入到西林瓶緩沖區等待雙臂機械手將其轉移至西林瓶雙隔板裝配及上的隔板模盒內”。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因本專利的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應適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綜合查明的事實和雙方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審判決對于證據5的認證是否正確;本專利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創造性。
(一)關于證據5的證據效力
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主張,優酷視頻的隱私設置可隨時更改,結合視頻發布者系個人且發布的其他視頻非為產品宣傳目的,證據5不能證明該視頻在本專利申請日前一直處于為公眾所知的狀態。經查證據5顯示,該優酷用戶的視頻僅1個為嬰兒游泳視頻,其余均為“連續式真空封口機”“連續式真空充氮包裝機”“打碼抽氣連續封口機”等機械運行視頻。其視頻播放總數為1.2萬、粉絲數僅為4.其中涉及本案的視頻“一次性注射器全自動上料吸塑包裝機”顯示上傳日期為2013年5月13日,播放數為920.對此,本院認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是指技術內容未處于秘密狀態、能夠被不特定公眾獲取。本案中,證據5被用于證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分析其證據性質,刊載證據5的優酷網站為不特定公眾可以瀏覽的公開網站,網站內容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前述優酷用戶雖未顯示屬公司注冊,但其視頻性質絕大多數與經營有關;網頁顯示涉案視頻上傳時間早于本專利申請日,互聯網刊載信息的發布時間通常也是公眾能夠瀏覽互聯網信息的最早時間,故該上傳時間可以認定為涉案視頻的公開時間;該賬戶視頻播放總數為1.2萬、涉及涉案視頻的播放數為920.應屬社會公眾播放所致;綜合上述事實,本院認為有理由相信該視頻在本專利申請日前處于公開狀態,可以推定為本專利的現有技術。中意公司已完成其舉證責任。據此,在圣和公司未提出有效反證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確認證據的效力并無不當,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該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二)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
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需要判斷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要求保護的實用新型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第一,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第二,確定實用新型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征,根據該區別技術特征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實用新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第三,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要求保護的實用新型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如果一項權利要求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文件存在區別技術特征,但所述區別技術特征或者是所屬領域的公知常識,或者被其他現有技術文件所公開,則所述權利要求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不具備創造性。同時,對比文件所公開的技術內容不僅包括明確記載在對比文件中的內容,而且包括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隱含的且可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內容。
中意公司上訴主張,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不屬于功能性技術特征,亦不屬于不可分割的整體技術特征;證據1已公開了吸盤水平移動裝置10、吸盤上下氣缸12;故“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不應認定為區別技術特征。對此本院認為,被訴決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區別在于“本專利設有柔帶、柔帶驅動裝置,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柔帶與柔帶驅動裝置連接,吸盤與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連接”。其中柔帶與柔帶驅動裝置用于柔性承接和水平移動注射器,吸盤與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用于吸取注射器經上下和水平行程將其置于柔帶上,兩者以相對獨立的技術手段實現獨立的技術功能,應認定為兩個單獨的技術特征。
本專利權利要求1并未限定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的結構、步驟等,而僅對其在發明創造中的功能進行了描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無法確定其具體實施方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九條第一款“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術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步驟、條件等技術特征或者技術特征之間的相互關系等,僅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之規定,被訴決定依據本專利說明書的[0021][0022]段的解釋,在本專利特別說明其“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不包括旋轉運動的情況下,認定“吸盤與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構成與證據1的區別技術特征之一并無不當,中意公司關于區別技術特征認定的異議不能成立。
被訴決定認定,證據2、3、4均公開了本專利的柔帶和柔帶驅動裝置。本院經審查對此予以確認。
證據2的說明書和附圖6的氣動機械手部分公開了由升降氣缸、導向軸、擺臂、吸頭座和真空吸頭構成的技術方案,相當于本專利的吸盤與上下移動裝置部分。從本專利說明書[0022]段記載“本實施例的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9包括吸盤水平驅動裝置和吸盤上下驅動裝置,吸盤水平驅動裝置和吸盤上下驅動裝置分別驅動吸盤8進行水平移動和上下移動,可采用現有技術實現”可知,本領域技術人員為解決移動物料的問題,容易想到將水平驅動裝置這一慣用技術手段應用于證據2所公開的吸盤和上下移動裝置,而無需付出創造性勞動。
證據4說明書同樣在醫藥機械設備領域公開了一種西林瓶雙隔板自動加料機,涉及搬運西林瓶的技術內容。其說明書[0007]段載明“所述雙臂機械手包括龍門架,龍門架上固定有與行程同步帶連接的運行電機,所述行程同步帶上連接機械手臂,機械手臂前端固定有搬運氣缸,搬運氣缸下端連接定位吸瓶機構”。[0011]段載明“西林瓶進入到西林瓶緩沖區等待雙臂機械手將其轉移至西林瓶雙隔板裝配及上的隔板模盒內”。結合說明書附圖4可知,證據4的雙臂機械手部分的定位吸瓶機構相當于本專利的吸盤,搬運氣缸使得定位吸瓶機構吸取物料后上下運動,安裝在龍門架上的行程同步帶和運行電機帶動機械手臂及其上的搬運氣缸和定位吸瓶機構水平運動。故證據4完整公開了本專利的吸盤與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實現完全相同的技術功能和效果,給出了應用于證據1以解決物料搬運問題的技術啟示。
綜上,被訴決定對于技術啟示的認定不當。前述柔帶和柔帶驅動裝置已被公開;為解決物料搬運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將證據2的吸盤和上下移動裝置結合水平驅動裝置這一慣用技術手段應用于證據1.或是將證據4所公開的吸盤與龍門架式上下和橫向移動裝置應用于證據1.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故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被訴決定和原審判決就此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二審裁判結果
綜上,中意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基于證據5.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作出評價;此外被訴決定基于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而維持了本專利權利要求2-4的創造性,對于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4是否具備創造性則未論及,應在新的決定中對此重新作出評價。被訴決定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處理結果不當,應予糾正。原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但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的處理結果可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羅 霞
審 判 員 潘才敏
審 判 員 鄧 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鄭大地
書 記 員 李思倩
附:
(專利圖片來源:知產寶相關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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