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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科技廳財政科技計劃(專項)監督工作規定的通知

   日期:2023-03-31 23:39:23     來源: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0    評論:0
核心提示:云南省科技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科技廳財政科技計劃(專項)監督工作規定的通知有關單位:現將《云南省科技廳財政科技計劃(專項)監督工作規定》印

云南省科技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科技廳財政科技計劃(專項)監督工作規定的通知

有關單位:

現將《云南省科技廳財政科技計劃(專項)監督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科技廳財政科技計劃(專項)監督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云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對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以下簡稱“省科技計劃”)和項目的監督工作,根據《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監督工作暫行規定》、《科技部落實國家科技計劃管理監督主體責任實施方案》、《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以及《云南省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20條措施》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監督是指省科技廳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各類省科技計劃及所涉及的項目的執行和資金的管理使用等所開展的檢查、督導、評估評價和問責,促進科技管理的科學規范、公平公開,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省科技計劃、項目相關管理部門管理科技計劃及資源配置的科學性、規范性,科技計劃的實施績效。

(二)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加單位、揭榜方法人責任制落實情況、項目執行情況及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負責人及參加項目的科研人員在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職盡責情況。

(四)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及其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履職盡責和績效情況。

(五)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咨詢、評審、驗收和監督工作的專家,以及支撐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

(六)各科研誠信責任主體在省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管理和服務過程中踐行承諾、履行義務、奉行準則的誠信程度情況。

(七)對財政資金設立的各類省科技計劃的科技倫理監管。

第四條監督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監督工作既要將有關內容和要求融入管理工作,又獨立于管理工作,確保客觀、公正。

(二)堅持分類監督。根據省科技計劃、項目的性質和特點,分類開展監督工作,既強化監督的剛性要求,又要發揮監督的督導和服務功能。

(三)堅持分層分級監督。結合省科技計劃管理層級,實行分層分級監督機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督和事后績效評價,加強責任倒查,突出對關鍵環節的監督。

(四)堅持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在完善有關規章制度的基礎上,強化內部管理、法人負責和科研人員自律,加強公開公示和外部監督,減少對正常科技管理和科研活動的影響。

(五)堅持績效導向。加強績效評價,強化監督結果運用,完善考核問責機制,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突出有力有效,構建科研誠信管理體系,促進管理優化。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省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的各個環節都應當明確責任主體。按照誰主責誰接受監督、權責對等的原則,各責任主體都要自覺接受監督。

第六條 明確各監督主體的責任,省科技廳、項目推薦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等各監督主體,對受其管理或委托的責任主體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問責。

第七條省科技廳是監督工作的牽頭部門,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監督相關管理制度規范。

(二)加強監督工作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和基礎能力建設。

(三)組織開展對省科技計劃、專項工作、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重點環節管理工作規范性和科學性的監督,開展對省科技計劃、項目目標實現、結果產出、效果和影響等績效評估評價;

(四)組織開展對戰略咨詢和綜合評審委員會、技術和財務專家履職的獨立、客觀、公正性,以及廉潔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規則遵守和執行情況等監督。

(五)組織開展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內部管理、項目管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監督。

(六)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的省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隨機抽查、專項檢查和績效評價。

(七)加強監督結果的反饋和運用,建立統一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組織開展對各科研誠信責任主體在省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管理和服務過程中踐行承諾、履行義務、奉行準則的誠信程度情況的監督。

(八)對財政資金設立的各類科技計劃的科技倫理監管。

(九)加強項目管理監督工作的培訓,提高監督的質量。

第八條項目推薦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工作,監督職責包括:

(一)按照有關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職責,加強對相關省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的監督。

(二)負責組織對所屬單位承擔的省科技計劃項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配合相關監督主體對所屬單位存在的重點問題和線索進行核查。

(三)加強對所屬單位作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日常運行的管理和監督。

(四)參與對相關領域省科技計劃、項目的研發質量、成果轉化應用以及績效目標實現等績效評價。

(五)組織開展對各所屬單位在省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管理和服務過程中踐行承諾、履行義務、奉行準則的誠信程度情況的監督,并加強對科技倫理的審查和監管。

(六)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開展相關監督工作。

第九條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負責對所管理的省科技計劃、項目的日常監督,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對相關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監督。

(二)對相關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三)開展對參與項目立項、過程管理和驗收等咨詢評審專家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督。

(四)對項目承擔單位在省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管理和服務過程中踐行承諾、履行義務、奉行準則的誠信程度情況的監督,并加強對科技倫理的審查和監管。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主體,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包括對項目參加單位的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對相關項目的績效自評和成果的審查審核。

(三)對科研人員遵規守紀、弘揚科學精神的宣傳和培訓教育,強化科研人員的自律和科研誠信意識,加強對科技倫理的審查和監管。

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的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擬定項目方案,明確對項目執行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和督促的相關要求。

(二)監督項目資金的規范支出,對參加單位項目和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對參加項目的科研人員的自律性和科研誠信的監督。

(三)審查按要求報送的階段性成果、重大進展情況、科技報告以及驗收等項目材料。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建立與項目推薦部門的監督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監督制度的建立、年度項目監督工作計劃、監督結果運用等方面的統籌協調。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項目推薦部門以及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等各監督主體都應接受省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內部管理和自律

第十四條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各責任主體應積極履行職責,將監督工作融于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中,通過制度規范建設、履行法人責任、強化內部控制和自律等,實現科學決策,規范管理。

第十五條按照監督與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同步部署的原則,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應當建立健全計劃、項目及資金管理制度,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工作規范,將監督內容和要求納入其中,明確省科技計劃和項目立項、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遴選和管理、專家遴選和使用、項目組織實施、驗收和績效評估評價、成果匯交等各個環節的具體流程、責任主體以及監督主體,強化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

第十六條在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過程中,涉及工作委托和任務下達的,應按照有關要求,在合同(任務書、協議等)中約定工作任務、考核目標和指標、監督考核方式、驗收方式、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明晰各方責、權、利,為監督工作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利用專業化的管理工具和系統化的理論知識,建立健全機構管理和運行的各類規章制度,提高專業化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強化法人責任,切實履行在項目申請、組織實施、驗收和科研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職責,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風險防控和監管體系。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明確內部監督機構或專門人員的監督職責,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加強內部審查,做好記錄,督促依法合規開展工作,嚴肅查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實施全過程“痕跡化”管理。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工作的日常記錄和資料歸檔,按科技計劃管理要求將相關管理信息納入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各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按照《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按時通過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包括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預算執行、取得的成效、存在問題等。遇有重大事項或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省科技廳。

第二十二條省科技廳建立統一的科技專家數據庫,建立健全專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專家選擇從統一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實行動態管理和回避制度,定期進行輪換、調整。

第二十三條科研人員和專家要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研誠信,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四章 公開公示

第二十四條按照“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各責任主體和監督主體都要建立公開公示制度,明確公開公示事項、渠道、時限等管理內容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省科技廳、項目推薦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根據相關規定,應當將相關管理制度和規范、項目立項和資金安排、驗收結果、績效評價和監督報告以及專家管理和使用等信息,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或各單位門戶網站上,及時主動向全社會公開,接受各方監督。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研發工作計劃、項目資金使用、項目合作單位、大型儀器設備購置、項目研究成果以及科技報告呈報情況等信息,接受內部監督。

第二十七條公開公示應注重時效性。項目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應當不少于50天;各類事項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各責任主體在公開公示基礎上,暢通申訴和投訴舉報渠道,做到有申訴必復核、有舉報必核查;重視公眾和輿論監督,廣泛聽取意見,積極推動和改進有關工作。

第五章 外部監督

第二十九條在各責任主體強化內部管理基礎上,各監督主體根據職責和實際需要,開展外部監督。

第三十條外部監督一般采取專項檢查、專項審計、績效評估評價等方式。

專項檢查重點是對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法人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科研資金管理規定、項目管理和科研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

專項審計重點是對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和項目考核經濟指標的核定以及內部管理有效性進行審計。一般委托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專業機構開展。

績效評估評價重點是對科技計劃和項目的組織實施,以及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履職盡責進行績效評估評價。

第三十一條外部監督一般應集中時間開展,加強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監督的協同。原則上,對一個項目執行情況現場監督一年內不超過1次,執行期3年以內的項目原則上執行情況現場監督只進行1次。對風險較高、信用等級差的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承擔的項目,可加大監督頻次。

第三十二條監督對象的選擇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采用隨機抽取和對風險度高、受理舉報等重點抽取相結合的方式,合理確定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外部監督的比例。

第三十三條各監督主體應當根據職責并結合省科技廳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分別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明確監督對象、內容、時間、方式、實施主體和結果要求等,并對年度監督工作計劃進行銜接,避免重復開展監督。

第三十四條各監督主體應建立公眾參與監督機制,受理投訴舉報,并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和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權限范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地方處理。

第三十五條各監督主體應當對監督中發現重要問題和線索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實檢查。核查工作可根據需要責成有關責任主體所在法人單位或上級科技主管部門開展。

第三十六條各監督主體根據工作需要,可形成聯合監督工作組,集中開展監督。

第三十七條各監督主體應當加強與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監督工作合力。

第六章對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全流程監督

第三十八條對省科技計劃項目立項階段的監督。對省科技計劃項目形成機制的監督,采取抽查、責任倒查、績效評估等方式對項目形成機制的合法性、規范性、公開性進行監督,開展項目立項實施方案、評審結果與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相符性的評估評價。對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論證會進行現場監督。

第三十九條對省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階段的監督。對立項項目合同書的簽訂工作實施監督,要求各項目承擔單位按照《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合同書。

組織開展對上年度財政安排部門科技經費進行績效自評,強化科技計劃項目的日常監管。通過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對項目承擔單位填報的項目執行情況報告進行審查,了解科技計劃項目的開展情況以及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對在項目經費使用和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跟蹤管理,及時整改存在問題,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績效自評工作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每年組織對200萬元以上且項目執行期在兩年以上的在研重點項目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進行中期評估,抽查面不低于在研重點項目總數的三分之一,對中期評估評價為“差”的項目加大監督頻次,對不按規定整改的項目終止實施并納入科研誠信管理。中期評估工作集中在每年5—10月內完成。

第四十條對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階段的監督。省科技廳在門戶網站發布年度到期項目應驗收信息,提醒各項目承擔單位按照《云南省科技廳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做好項目驗收準備工作并及時提交項目驗收申請材料,各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管理辦法做好項目驗收工作;各項目推薦單位對承擔單位提交的項目驗收材料認真審核把關;項目驗收組織機構及時組織驗收。對重點項目進行驗收時,同步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對項目驗收進行現場監督,確保驗收工作質量。項目驗收后分批次公布驗收結果,及時掌握了解年度項目驗收進度。

第四十一條對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人員的監督。對省科技計劃管理部門和專業機構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對項目的形成、項目立項、專家遴選和使用、項目驗收、動態調整等關鍵環節和相關重點崗位的人員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監督。采取專項檢查、報告、抽查、績效評估等方式加強對專業機構履職盡責、內部控制機制、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項目管理規范性和科學性以及所負責專項的實施績效等的監督及評估;根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專業機構年度工作報告、監督評估結果及其應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對專家遴選和使用的監督。明確專家庫建設和專家使用總體要求,完善統一的省科技計劃項目咨詢評審專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完善專家回避制度、誠信制度和調整機制等,規范專家遴選、管理和使用。完善專家庫數據庫的建設和運行,強化統一管理、規范使用。

專家使用單位要加強專家遴選和使用工作的內部監督,按照“誰使用、誰監督”的原則,對遴選和使用、專家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進行記錄和監督,并負責調查處理相關主體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四十四條對省科技計劃進行績效評價。對已實施的各類省級科技計劃(專項)原則上每5年開展一次全面評價,期間可以根據需要適時開展中期評價。省科技計劃績效評價內容一般包括科技計劃的目標定位、組織管理與實施、目標完成情況與效果影響等。績效評價的組織實施由省科技廳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采取組織評價專家組或委托具有獨立、公正、社會信用良好和具備相應能力與條件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

第七章結果運用和信用管理

第四十五條各監督主體針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按照相關制度規定下達監督結果和整改建議。相關責任主體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有關監督主體。

有關責任主體對監督結果有異議或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復核和申訴。

第四十六條建立監督結果共享制度。各監督主體應按照統一要求,將有關監督結果匯總到云南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統,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監督結果應包括監督主體、對象、內容、時間、程序、結論和重要事項記錄等。

第四十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項目推薦部門,根據監督結果和有關責任主體整改情況,提出省科技計劃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動態調整意見,優化省科技計劃和項目管理,并將監督結果作為省財政科技資金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根據監督結果和項目承擔單位整改情況,提出項目動態調整意見。

第四十八條各監督主體應當嚴肅處理違規行為,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由省科技廳采取約談、降低信用等級、解除委托合同、追回已撥付的管理工作資金、取消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管理資格等處理措施;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加單位、揭榜單位和科研人員,責成項目推薦部門采取約談、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撥付的項目資金、終止項目執行、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對有違規行為的專家,由省科技廳采取給予責令限期改正、取消一定期限內咨詢評審和監督資格等處理措施。涉嫌違紀的單位和相關人員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建立責任倒查制度,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各責任主體及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經查實存在問題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九條省科技廳建立統一的科研誠信管理系統,通過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對各科研誠信責任主體實施信用管理,對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和信用評級。各監督主體應及時記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承擔單位、監督支撐機構、專家和科研人員信用信息,確保信用管理有效。

第五十條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信用等級作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遴選、項目立項及資金安排、專家遴選、監督支撐機構使用等管理決策重要參考。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且項目承擔單位信用評價良好的,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可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

信用等級與監督頻次掛鉤。對于信用等級良好的機構和人員,可減少或在一定時期內免除監督;對于不良信用等級的,應作為監督重點,加大監督頻次。

第五十一條加強科研誠信體系與其他社會領域信用體系的銜接,實施聯合懲戒機制。

第五十二條省科技廳會同項目推薦部門建立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管理制度, 將嚴重科研不端行為、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及違法的單位和個人列入科研失信行為進行管理,相關信息作為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重要決策依據。

第八章條件保障

第五十三條省科技廳積極培育專業化的監督支撐機構和專家隊伍,嚴明工作規范和紀律,加強統一管理和培訓交流。

第五十四條 各監督主體應加強內部監督機構和人員能力建設,并注重發揮監督支撐機構和專家隊伍的作用。

第五十五條實施監督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開展工作的基本條件以及與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按照相關要求保守秘密。涉及利益沖突的,應當回避。

第五十六條監督工作所需費用應由各監督主體支付,并在年度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不得轉嫁給被監督方。

第五十七條 省科技廳依托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統一的監督信息平臺,加強監督信息共享。

第五十八條各監督主體應當依托監督信息平臺開展工作,積極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開展智能監督和風險預警,提高監督工作精準化和針對性。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各責任主體在相關管理制度規范中,應當依據本規定明確監督內容和要求;各監督主體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監督工作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其他科技管理活動的監督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1日。2017年12月7日印發實施的《云南省科技廳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監督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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