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點
主題
2023年省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產業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入庫工作
支持方式
1、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開展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珠三角地區單個項目獲得資金原則上不少于200萬元、不超過8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單個項目獲得資金原則上不少于100萬元、不超過800萬元。
2、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開展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采取事后獎補方式,以不高于項目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系統)投入的30%,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的標準下達;單個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補助資金不高于項目總投資的50%。
申報主體
1、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開展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已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不含建筑類)的企業(含已獲得過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專題財政資金支持的企業)。
2、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開展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已獲批復同意組建并實際運行的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深圳市除外)。
申報時間
2022年7月15日前
通知原文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加強我省產業創新能力建設,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試行)》(粵財預〔2018〕263號)、《關于印發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經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工〔2019〕115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辦公室關于印發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工信辦函〔2020〕25號)等要求,現就組織開展2023年省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產業創新能力建設)項目入庫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支持方向
本次項目入庫分為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開展創新能力建設、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開展創新能力建設等2個方向,申報指南詳見附件1、2.
二、項目入庫工作程序
(一)組織開展項目入庫。請各地結合本通知及有關工作指引要求,盡快發布本地區入庫通知,抓緊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完工評價、評審論證、集體審議、排序儲備等工作。項目入庫通過紙質和網上同步進行,請各地組織登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網址:http://210.76.80.141/login)或地市自建申報系統網址(與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有對接接口)提交項目申請資料。
(二)報送項目入庫情況。請各地于2022年7月15日前報送項目入庫摸底情況,7月31日前將項目入庫情況表、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等(附件3、4)報送我廳(制造業創新處)。
(三)入庫儲備項目核查。為進一步規范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我廳將視情況對入庫儲備項目單位是否具備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進行復核,同時對部分地市入庫儲備項目進行核查。
三、工作要求
(一)落實項目管理主體責任。各地應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落實項目管理主體責任,對入庫項目的真實性和符合性負責,對入庫項目的后續跟蹤、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審計等負責。
(二)全面實行項目庫管理。2023年省級產業創新能力建設資金全面實行項目庫管理,對未入庫項目不安排資金預算。項目入庫儲備必須經過嚴格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得入庫。入庫項目不等同于最終省財政資金給予支持的項目。
(三)采用競爭性評審擇優排序。各地應嚴格落實項目競爭性評審遴選,結合本地實際制訂行之有效的評審指標體系。入庫項目需按輕重緩急進行擇優排序。
(四)認真核實項目真偽性。原則上各地市應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對評審通過的項目進行現場抽查審核,重點對發票是否重復使用等進行審核把關,提高資金分配合理性,防止報大數,防止資金項目申報騙補等。
附件:
1.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開展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報指南
2.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開展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報指南
3.項目入庫情況表
4.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2年6月21日
支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開展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報指南
支持方式
(一)省財政資金采取事后獎補方式,支持企業依托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在試驗、檢驗檢測、成果轉化、產業應用等方面開展項目建設。
(二)省財政資金獎補比例不超過項目購置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總額的40%(不含稅)。
(三)珠三角地區單個項目獲得資金原則上不少于200萬元、不超過8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單個項目獲得資金原則上不少于100萬元、不超過800萬元。
申報條件
一、支持對象:
已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不含建筑類)的企業(含已獲得過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專題財政資金支持的企業)。
二、入庫要求:
(一)項目于2019年1月1日以后開始實施,已完成并取得顯著成效,通過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的完工評價。項目實施地需在廣東省境內。
(二)珠三角地區(包括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單個項目購置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總額(不含稅)不低于500萬元;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單個項目購置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總額(不含稅)不低于250萬元。
(三)項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珠三角地區單個項目申請相關發明專利不少于3件;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單個項目申請相關發明專利不少于2件。
(四)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狀況良好,項目資金投入合理,經濟效益良好,近3年在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方面未出現嚴重的違法違規情況。
(五)項目承擔單位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信用狀況良好,無嚴重失信行為。
(六)項目及相關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未獲得過省財政資金支持。
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開展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申報指南
支持方式
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補助資金采取事后獎補方式,以不高于項目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系統)投入的30%,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的標準下達;單個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補助資金不高于項目總投資的50%。
申報條件
一、支持對象
已獲批復同意組建并實際運行的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深圳市除外)。
二、入庫要求
(一)制造業創新中心依托單位為企業法人,創新中心組建資金(即注冊資金,包括研發設備)不少于3000萬元,項目實施地在廣東省境內。
(二)制造業創新中心能力建設項目方案須合理可行,資金投入合理,技術與市場前景良好,且須包含明確的績效目標,項目承擔單位近3年在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方面未出現嚴重的違法違規情況。
(三)再次申報省級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須通過省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年度考評并結果為良好以上等級 ;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須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復同意正式組建,并實際開展創新能力建設項目。
(四)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申報項目應完工并通過驗收,項目及相關儀器設備(含配套軟件)未獲得過省財政資金支持。
(五)項目承擔單位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信用狀況良好,無嚴重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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