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指南(2022年第一批)
申報時間
05-19/06-01
支持方式
一、金融業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如通過審核的扶持金額超過當年金融業專項資金的預算總額,則按適當比例對通過審核的扶持金額進行同比例調整。
二、持牌金融機構落戶扶持:
(一)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給予1000萬元獎勵;
(二)對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給予1000萬元獎勵,對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民營銀行等專營機構給予600萬元獎勵;
(三)對商業銀行深圳市級分行、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給予800萬元獎勵;對其他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分公司給予300萬元獎勵;
(四)對金融企業總部設立的專業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獎勵;
(五)對其他持牌金融機構,實收資本2億元以上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給予2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1億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三、金融科技企業集聚扶持:
(一)金融科技企業一次性落戶扶持:
1、對由港澳銀行、港澳保險公司、港澳虛擬銀行和虛擬保險公司及其母公司發起設立,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2、對由境內外持牌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10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金融創新監管試點扶持:機構申報項目入選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的,給予100萬元獎勵;機構申報項目入選深圳地方金融創新監管試點的,給予50萬元獎勵。
四、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經營扶持:
(一)對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及其下設項目子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開展飛機(含直升飛機等)、船舶、海工設備等重點租賃業務,單筆業務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按照當年實際交易租賃合同金額或租賃資產購買合同金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對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及其下設項目子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開展清潔能源、節能環保、新能源等綠色租賃業務(以自然人作為承租人的項目除外),上年度綠色租賃存量業務余額不低于40億元的,按照當年新增綠色租賃業務投放金額的0.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對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及其下設項目子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上年度租賃資產規模在20億元以上,為企業提供融資支持且單筆業務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按照當年實際融資總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符合本條第(一)(二)(三)項獎勵條件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五)本條規定的獎勵總額每年30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30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同一融資租賃合同或同一租賃物只得申報一次,獎勵采取“擇優不重復”的原則,同一機構同類事項不得重復申請與享受。
五、商業保理經營扶持:
(一)提供融資總額100億元以上的,給予每家企業100萬元的獎勵;
(二)提供融資總額5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的,給予每家企業50萬元的獎勵;
(三)提供融資總額10億元以上、50億元以下的,給予每家企業20萬元的獎勵。
(四)符合本條第(一)(二)(三)項獎勵條件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
(五)本條規定的獎勵總額每年20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20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由同一實控人控制或雖工商顯示無股權關系但實際為同一個高管團隊運營管理的,不重復獎勵。
六、數字人民幣應用推廣扶持:
(一)試點跨境應用場景:
1、對運營機構需要信息化系統改造且在前海合作區率先成功試點跨境應用場景的,給予運營機構50萬元獎勵。對無需信息化系統改造,在前海合作區成功試點跨境應用場景的,給予運營機構10萬元獎勵;
2、對運營機構在前海合作區成功試點的跨境應用場景,按照交易發生額的1%進行獎勵。本項獎勵總額每年200萬元,如通過審核的獎勵金額超過200萬元,則按照同比例調整發放;
3、對運營機構經其總部同意,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或新遷入數字人民幣實驗室、數字人民幣研發中心、數字人民幣應用展示中心等的,給予運營機構50萬元獎勵;
4、對運營機構在前海合作區拓展數字人民幣消費場景,為前海合作區商戶、門店開通數字人民幣支付功能的,每開通并激活一家商戶、門店的,給予1000元獎勵。
(二)機構一次性落戶獎勵:在前海合作區新注冊或新遷入的,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協議認可開展數字人民幣業務的機構,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七、前海企業上市扶持:
對新獲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前海合作區企業,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八、金融控股類公司經營團隊扶持:
(一)實收資本達到50億元以上、總資產規模5萬億元以上,且實際控制3家以上注冊且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的持牌金融企業總部的,一次性扶持1500萬元,機構申請金額不足1500萬元的,以機構實際申請金額為準;
(二)實收資本達到70億元以上、總資產規模8萬億元以上,且實際控制3家以上注冊且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的持牌金融企業總部的,一次性扶持3000萬元,機構申請金額不足3000萬元的,以機構實際申請金額為準。
九、綠色金融發展扶持:
(一)一次性落戶獎勵:金融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法人機構、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等,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等認定為綠色金融機構的,給予該綠色金融機構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綠色債券發行扶持:對發行綠色債券的前海合作區企業,給予債券融資規模1%、最高100萬元的發行費用支持;對赴港發行綠色債券的前海合作區企業,給予債券融資規模2%、最高200萬元的發行費用支持,主營業務為房地產開發或高爾夫球場開發經營的企業除外。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十、重大粵港澳金融合作平臺一次性落戶獎勵:
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粵港澳大灣區重大金融合作平臺與金融基礎設施,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私募基金扶持:
(一)對新獲得試點資格的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WFOEPFM),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基金并備案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對新獲得試點資格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QFLP),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基金并備案的,給予50萬元獎勵。
十二、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運營扶持:
對符合條件的深港金融科技加速器運營方給予100萬元運營扶持,加速器運營方為港資機構的,給予200萬元運營扶持。
十三、港澳及外資機構新注冊外資機構籌備扶持:
港澳及外資機構向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金融企業總部、金融控股公司、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的,給予申請機構100萬元扶持;申請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其他持牌金融機構的,給予申請機構50萬元扶持。
十四、香港金融行業組織落戶獎勵:
經行業主管部門許可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香港金融行業組織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由經香港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為從業資格考試舉辦機構的香港金融行業組織,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直接或間接全資控股的(三級以內)的外商獨資企業,在前海創新發展,給予5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十五、港資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場所運營扶持:
對前海合作區港資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每年按照上年度交易額的0.05%給予支持,每家交易場所每年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十六、銀行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扶持:
(一)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跨境理財通”試點銀行,首單業務落地前海合作區的,給予參與試點的前海合作區銀行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前海合作區內試點銀行為港澳投資者開立個人投資賬戶且有實際跨境理財通投資行為發生,或者前海合作區內試點銀行為內地投資者開立個人匯款賬戶且有實際跨境理財通投資行為發生的,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1、開立100戶以上、500戶以下的,一次性給予試點銀行10萬元獎勵;
2、開立500戶以上,1000戶以下的,一次性給予試點銀行20萬元獎勵;
3、開立1000戶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試點銀行30萬元獎勵。
十七、港澳青年創業貸款扶持:
對港澳青年創辦企業獲得前海合作區銀行年息4%以下、半年期以上貸款,按照實際貸款金額的1%給予貸款銀行補貼,每家銀行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十八、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產業載體:資質認定。
十九、產業載體入駐扶持:
(一)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購買自用辦公面積3000㎡以上或租用自用辦公面積30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給予300萬元扶持;購買自用辦公面積1000㎡以上或租用自用辦公面積10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給予200萬元扶持;購買自用辦公面積500㎡以上或租用自用辦公面積5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給予100萬元扶持;購買自用辦公面積300㎡以上或租用自用辦公面積30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給予50萬元扶持:
1、金融企業總部(含前海管理局認定為總部的金融企業);
2、港、澳資及外資法人持牌金融機構;
3、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
4、商業銀行專營機構及深圳市分行;
5、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金融科技及相關機構。
(二)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購買自用辦公面積150㎡以上或租用自用辦公面積150㎡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給予50萬元扶持:
1、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且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基金并備案的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WFOEPFM);
2、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且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基金并備案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QFLP)。
(三)符合本條第(一)(二)項獎勵條件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
二十、入駐產業載體管理團隊經營扶持:
對2021年1月1日后入駐產業載體且利潤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金融機構,按以下標準給予管理團隊經營獎勵:
(一)上年度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上的,給予管理團隊300萬元經營獎勵;
(二)上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20億元以下的,給予管理團隊200萬元經營獎勵;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給予管理團隊100萬元經營獎勵;
(四)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給予管理團隊50萬元經營獎勵。
二十一、全國性行業組織或金融行業組織落戶扶持:
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成立或作為主管部門的,登記住所地為前海合作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給予2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對經中央駐深金融監管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成立或作為主管部門的,登記住所地為前海合作區的金融行業組織,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二十二、國際組織分支機構落戶扶持:
對符合條件的國際組織分支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二十三、金融創新案例扶持補:
每年開展前海合作區金融創新案例征集評選活動,對優秀金融創新案例按等級分別給予資助,具體評選辦法和資助標準另行制定。
二十四、重大金融項目落戶扶持:
對前海合作區深港合作、金融業集聚、創新、發展具有戰略意義或重大貢獻的項目,前海管理局可通過簽訂合作協議另行約定。前海管理局通過此方式進行扶持的機構總數不得超過當年度被扶持機構總數的10%,且扶持資金不得超過扶持總金額的25%。
申報主體
金融業專項資金適用于前海合作區的金融及其他相關法人(含分支機構)或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機構),以及在上述機構工作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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