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激勵創新,強化專利創造、保護、運用和管理,表彰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對技術(設計)創新作出的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山東省專利條例》《山東省知識產權促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專利獎勵的申報、推薦(自薦)、評審、獎勵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山東省專利獎勵包括中國專利獎獎勵、山東省專利獎。
第四條 中國專利獎獎勵是省政府對山東省內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專利權人給予的獎勵。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給予每項50萬元的獎勵;獲得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的,給予每項20萬元的獎勵;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給予每項10萬元的獎勵。省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中國專利獎的獲獎結果審核確認授獎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山東省專利獎設山東省專利特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山東優秀發明家獎。山東省專利特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中評選產生;山東優秀發明家獎從專利發明人(設計人)中評選產生。
山東省專利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屆授予特別獎不超過2項、一等獎不超過20項、二等獎不超過30項、三等獎不超過60項,其中授予發明專利的獎項數量不少于授獎總數的70%;山東優秀發明家獎按照中央批復數量評選。
獲得山東省專利特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給予每項5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山東優秀發明家獎的個人,給予2萬元的獎勵。
第六條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省政府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山東省專利獎勵標準的建議,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山東省專利獎勵資金由省財政列支。主要用于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和對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條 山東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自薦)、評審、獎勵和管理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對保護成效突出的專利項目,同等條件優先考慮。
第八條 省政府設立山東省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山東省專利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相關領域的專家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各專業評審組。辦公室設在省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各專業評審組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各自技術領域的專業評審工作。
第九條 申報山東省專利特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或者個人須是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注冊或常住的專利權人;
(二)申報專利為國內有效專利(含國防專利及其他保密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三)申報專利已經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并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申報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專利授權文本質量高,專利布局嚴密。申報專利被侵權的,專利權人積極采取維權措施,或在國內外重大知識產權糾紛中勝訴;
(五)申報專利法律狀態穩定,權屬明確,專利權共有的,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報,已經申報的,取消參評資格:
(一)專利已獲得中國專利獎或者山東省專利獎;
(二)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
(三)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第十條 申報山東優秀發明家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
(二)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常住或屬于山東省企事業單位職務發明創造的中國專利發明人(設計人),且從未獲得山東優秀發明家獎;
(三)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較高的發明創造能力,并且為獲得授權專利的主要發明人(設計人);
(四)專利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具有實質性貢獻。
第十一條 申報山東省專利特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應當填寫《山東省專利獎申報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法人證明材料或申報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者實物照片;
(四)針對該專利采取的運用措施說明,專利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證明材料;
(五)針對該專利采取的保護措施說明,專利授權文本,專利布局情況的證明材料;
(六)申報專利被侵權的,專利權人積極維權取得顯著成效的證明材料或在國內外重大知識產權糾紛中勝訴的證明材料;
(七)有助于評價專利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山東優秀發明家獎的,應當填寫《山東優秀發明家獎申報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發明創造的基本情況說明;
(三)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四)發明創造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以及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山東省專利獎,采取推薦與自薦相結合的方式。
下列單位或者專家可以推薦參評項目和參評人:
(一)設區的市專利行政部門;
(二)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
(三)駐魯部屬高校、中央駐魯單位;
(四)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五)省級相關行業協會。
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可以自薦參評項目,自薦范圍由省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工作實際確定和調整。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山東省專利獎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合格后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按照專業相近原則進行分組。
(一)初評。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依據分組結果組織各專業評審組對本專業的參評專利進行初評,形成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
(二)終評。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審查,選擇重點項目進行答辯,綜合評定參評項目,提出擬獎勵名單。
國防專利及其他保密專利申報山東省專利獎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分組并組織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擬獎勵名單在省政府專利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評審工作有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書面形式實名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異議。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認真核實,提出處理建議,經評審委員會決定后,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申報方和推薦方。
第十六條 公示結束后,由省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將擬獎勵名單報省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省政府發布獎勵通報,對獲獎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八條 獲得山東省專利獎的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應將獲獎情況記入其本人檔案,并作為職稱評聘、業績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參與山東省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專家以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申報項目或者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山東省專利獎的,省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報請省政府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五年內不得申報政府專利獎勵,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并予以公布;構成違法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其因獎勵獲得的職稱(崗位、職務)和考核結果等。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專家對參評項目的真實性負重要責任,與專利權人串通,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明知或應知專利權人弄虛作假,協助專利權人騙取山東省專利獎,屬于專家推薦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屬于單位推薦的,暫停其推薦資格,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評審專家取消其評審資格,工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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