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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關于穩企業加快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日期:2025-04-30 09:15:17     來源:項目申報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26    評論:0
核心提示: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關于穩企業加快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等三個文件的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屬各單位:

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關于穩企業加快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屬各單位:

為扎實開展工業“挺脊行動”,進一步突出數字化引領,加快制造業企業數字化改造步伐,提升生態工業發展動能,推動“制造之城”建設實現新突破,經縣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穩企業加快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縉政發〔2020〕44號)、《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創新實現高質量綠色發展的二十條意見》(縉政發〔2020〕45號)、《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制造業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縉政發〔2020〕49號)等三個文件進行修訂,請遵照執行。

一、《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穩企業加快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縉政發〔2020〕44號)修訂內容

(一)第一條第三款修改為:“加大產品研發力度。對獲得國家、省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的,縣級一次性獎勵40萬元、20萬元。對獲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認定為省級工業新產品(新技術)的,每個新產品一次性獎勵3萬元,單個企業當年獎勵上限9萬元。對首次取得注冊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實現產業化的醫療器械產品予以補助:二類醫療器械單個產品補助30萬元、免臨床試驗三類醫療器械單個產品補助50萬元、需臨床試驗三類醫療器械單個產品補助100萬元。”

(二)第二條第五款修改為:“加快管理軟件應用。對企業采用ERP(企業資源管理系統)、MES(制造執行系統)、PLM(產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統)、PDM(產品數據管理系統)、SCM(供應鏈管理系統)等信息系統,軟件投資額15萬元及以上并向縣經濟商務局報備,給予實際采購軟性投入25%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200萬元。”

(三)第二條第六款修改為:“推進信息經濟融合。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數字化轉型類、信息化類、兩化融合類等相關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經向縣經濟商務局報備并通過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認證A級(初始級)、AA級(單元級)、AAA級(流程級)及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

(四)第二條第九款修改為:“加快智能化轉型。對評定為省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未來工廠的,分別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對評定為省級生產制造方式轉型示范項目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評定為省級產業鏈協同創新項目(包括產業鏈急用先行項目)A、B、C類的,在項目實施后通過驗收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當年度評定為省級新一代人工智能應用場景或解決方案(優秀產品)、人工智能創新型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20萬元。對企業購置符合GB/T12643-2013標準的工業機器人,除省補資金外,按機器人購置款的15%給予補助,對購置國產機器人的再追加補助3個百分點。對本條款出臺前已評定為相關項目的,享受本條款補助。”

(五)第二條第十款修改為:“促進綠色發展。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綠色工廠名單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企業通過ISO14001認證的給予獎勵2萬元;對通過水平衡測試驗收且認定為年度市級節能(節水)型企業的給予獎勵3萬元;獲得省級節能(節水)型企業、節水標桿企業稱號的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對通過省級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給予獎勵5萬元。”

(六)第四條第十七款修改為:“培育‘專精特新’。對評為國家級‘單項冠軍’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評為省‘隱形冠軍’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評定為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本條款出臺前已評定為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享受本條款補助。”

(七)第四條第二十款修改為:“鼓勵加大技改投入。對列入國家級或省‘五個一批’重點技術改造示范項目且設備投資額(包括企業在現場制作的自制設備,下同)在500萬元及以上的,按設備投資額的15%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500萬元。對列入市‘智能化技術改造’示范項目(企業)和省級國防軍工示范企業且設備投資額在2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設備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300萬元。經備案的技改項目,設備投資額在200萬元(含)和500萬元及以上的,分別按設備投資額的7%和8%給予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200萬元。

新供地項目,按照《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管理規范》規定的投資強度驗收后,達到行業省定不分地區標準投資強度100%、110%、120%以上的分別一次性補助設備投資額的10%、12%、15%,補助金額上不封頂。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業企業補助減半。”

(八)在第四條下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一款:“支持產業項目發展。對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億元(含)以上新供地的擴建項目,在規定建設期內通過竣工驗收和投資強度驗收的,按照擴建項目供地面積給予6萬元/畝的補助;項目投產后2年內,新老廠區合并計算的畝均稅收超過年度省定行業標準的,再按照擴建項目供地面積給予4萬元/畝的補助。

鼓勵企業盤活存量用地,實施‘零地’技改。對‘零地’技改增加廠房容積率的企業,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及以上且凈增生產性廠房面積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零地’技改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后,按凈增生產性廠房面積部分給予40元/㎡的補助。

以上涉及投資獎勵項目同步享受本政策其他相關獎勵。”

(九)第五條第二十四款修改為:“加強素質提升工作。縣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由縣經濟商務局牽頭制定年度培訓工作計劃。組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涉工部門相關人員赴重點行業、對標企業、園區和展會開展考察學習。引進知名咨詢管理機構為我縣企業開展精益化生產、數字化轉型等免費診斷和培訓。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參加由黨政部門組織的國內外高等院校企業家研修班,推薦確認的EMBA、總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層次人才培訓學習,赴國(境)外交流協作培訓活動的,給予一定數額的財政補助。本款適用于我縣一、二、三產企業。”

(十)在第六條下增加一款作為二十九款:“企業申請2021年度政策兌現需完成生產制造執行系統數字化改造,對未完成生產制造執行系統數字化改造的企業,暫停兌現本政策2021年度的獎勵補助資金,兌現期限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補助。”

(十一)對原政策阿拉伯數字序號進行修改。

二、《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創新實現高質量綠色發展的二十條意見》(縉政發〔2020〕45號)修訂內容

(一)第二條第七款增加一句:“推動創新平臺建設。對獲批創建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在創建期間根據實際到位省補資金1:0.3給予配套。”

(二)第三條第十款修改為:“鼓勵新產品開發。對通過省科技新產品試制計劃項目驗收并且鑒定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以上的,每項獎勵5萬元;通過驗收并且鑒定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的,每項獎勵3萬元;單個企業單年最多獎勵3個。”

(三)在第五條第二十款后增加一項:“制造業企業申請2021年度政策兌現需完成生產制造執行系統數字化改造,對未完成生產制造執行系統數字化改造的制造業企業,暫停兌現本政策2021年度的獎勵補助資金,兌現期限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補助(第十七款除外)。”

三、《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制造業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縉政發〔2020〕49號)修訂內容

(一)在第七條下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三款:“制造業企業申請2021年度政策兌現需完成生產制造執行系統數字化改造,對未完成生產制造執行系統數字化改造的制造業企業,暫停兌現本政策2021年度的獎勵補助資金,兌現期限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補助。”

相關文件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發布之日期間參照執行。

附件:1.《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穩企業加快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修訂)》

2.《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創新實現高質量綠色發展的二十條意見(修訂)》

3.《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制造業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修訂)》

附件1

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穩企業加快推進制造業

高質量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修訂)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兩個毫不動搖”要求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以新發展理念引領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浙委發〔2020〕6號)等文件精神,深入實施“工業強縣”發展戰略,推進我縣生態工業高質量綠色發展,建設制造之城,打造全省大花園核心區生態工業高地,經縣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研究,現就穩企業加快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綠色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創新引領作用,增強高質量發展動能

(一)推進創新平臺提升。支持龍頭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重大科創平臺。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國防科工創新中心、國防科工協同創新示范平臺(企業)的,分別給予國家級30萬元、省級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增強工業設計能力。對獲得國家、省認定的工業設計基地(園區)、工業設計企業、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國家級30萬元、省級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參加國家、省主管部門組織的工業設計產品大賽獲獎的分別給予國家級一、二、三等獎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省級一、二、三等獎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

(三)加大產品研發力度。對獲得國家、省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的,縣級一次性獎勵40萬元、20萬元。對獲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認定為省級工業新產品(新技術)的,每個新產品一次性獎勵3萬元,單個企業當年獎勵上限9萬元。對首次取得注冊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實現產業化的醫療器械產品予以補助:二類醫療器械單個產品補助30萬元、免臨床試驗三類醫療器械單個產品補助50萬元、需臨床試驗三類醫療器械單個產品補助100萬元。

(四)推進工業技術軟件化。加大對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開發的支持,對首次通過軟件企業核查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企業自主研發的軟件產品獲得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并通過軟件產品檢測的,給予每個一次性獎勵5000元,單個企業當年獎勵最高3萬元。

二、推進制造水平升級,激發高質量發展活力

(五)加快管理軟件應用。對企業采用ERP(企業資源管理系統)、MES(制造執行系統)、PLM(產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統)、PDM(產品數據管理系統)、SCM(供應鏈管理系統)等信息系統,軟件投資額15萬元及以上并向縣經濟商務局報備,給予實際采購軟性投入25%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200萬元。

(六)推進信息經濟融合。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數字化轉型類、信息化類、兩化融合類等相關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經向縣經濟商務局報備并通過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認證A級(初始級)、AA級(單元級)、AAA級(流程級)及以上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

(七)實施“5G+工業互聯網工程”。加快5G技術在制造業領域的應用,打造工業互聯網生態。對企業或行業協會投資開發并經省級認定的產業工業互聯網平臺(包括行業級、區域級)、行業云應用示范平臺,給予一次性補助20萬元;對上述平臺吸納、服務本縣企業超過20家(以服務企業合同、發票為準)的,再給予10萬元的獎勵。

(八)支持“企業上云”。對認定為省級上云標桿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經省經信廳考核認定符合年度上云標準的,按照企業與云服務商簽訂的上云合同費用(云服務費)2000元以內的,由縣財政與各運營商各承擔50%,超出部分由上云企業自行承擔。

(九)加快智能化轉型。對評定為省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未來工廠的,分別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對評定為省級生產制造方式轉型示范項目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評定為省級產業鏈協同創新項目(包括產業鏈急用先行項目)A、B、C類的,在項目實施后通過驗收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當年度評定為省級新一代人工智能應用場景或解決方案(優秀產品)、人工智能創新型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20萬元。對企業購置符合GB/T12643-2013標準的工業機器人,除省補資金外,按機器人購置款的15%給予補助,對購置國產機器人的再追加補助3個百分點。對本條款出臺前已評定為相關項目的,享受本條款補助。

(十)促進綠色發展。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綠色工廠名單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企業通過ISO14001認證的給予獎勵2萬元;對通過水平衡測試驗收且認定為年度市級節能(節水)型企業的給予獎勵3萬元;獲得省級節能(節水)型企業、節水標桿企業稱號的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對通過省級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給予獎勵5萬元。

三、積極開拓外銷市場,提升高質量發展空間

(十一)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對企業參加境內外國際性展(博)覽會的攤位費實行限額內補助。對企業參加境外展攤位費的補助上限為每個攤位4萬元、每次展會12萬元、每年展會40萬元。對企業參加商務部門和國家級行業協會組織的境內國際性展(博)覽會(廣交會除外)攤位費補助50%,補助上限為每次5萬元、每年15萬元。對企業參加線上展會的費用補助上限為每次1萬元、每年10萬元。

(十二)支持生產、流通企業積極防范和應對貿易風險。對上年度出口額不超過300萬美元的出口業績企業實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政府聯保(中信保的信保易產品);對企業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保費給予85%的補助。支持企業或行業協會積極應對貿易摩擦,給予應對貿易摩擦的訴訟和仲裁項目律師費70%補助,每企每案補助額不超過40萬元,對行業協會牽頭組織企業參加行業抗辯的全額補助,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獲得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含復評通過),享受一次獎勵,金額20萬元。

(十三)發展國際服務貿易。按企業國際服務貿易年出口收匯額分檔計算獎勵,5萬美元(含)至10萬美元的獎勵3萬元,10萬美元(含)至50萬美元的獎勵5萬元,50萬美元(含)至100萬美元的獎勵10萬元,100萬美元及以上的獎勵15萬元。

(十四)鼓勵企業加大對外投資合作。引導企業經備案或核準在國外和港澳臺投資。投資貿易公司的,從本政策執行起,累計現匯出資款達到10萬美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每家企業在單一國家(地區)享受扶持的貿易公司數不超過2家。新設、并購(收購)生產加工企業、品牌和研發機構,年現匯出資額達到100萬美元獎勵12萬元,300萬美元及以上獎勵30萬元。在“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投資的,獎勵標準上浮20%。

(十五)培育壯大開放型經濟。以企業前3年中最高年份生產經營績效為基數,當年超基數的增量,每增300萬元獎勵2萬元,不足300萬元部分不予獎勵。

四、構建高成長企業體系,形成高質量發展梯隊

(十六)鼓勵上臺階。對年制造業銷售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30萬元、6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以上獎勵不包括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業企業,但對其中通過省級清潔生產審核或達到省級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先進值(或單位產品電耗先進值)的企業給予50%的獎勵。

(十七)培育“專精特新”。對評為國家級“單項冠軍”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評為省“隱形冠軍”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評定為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本條款出臺前已評定為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享受本條款補助。

(十八)鼓勵提質增效。對當年度新上規的企業(除首次新供地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當年度新引進的規上企業,次年度仍為規上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當年度績效評價為A、B類且畝均稅收超過省定行業標準(以主導產品劃分行業)的規上企業給予畝均效益增長獎勵。對獲得省級、市級、縣級生態工業及重點行業“畝均效益”領跑者企業,分別給予每家企業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十九)推進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對獲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認證的,分別給予每證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之前獲得相關證書卻未享受政策補助的,可以在復查通過給予每證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十)鼓勵加大技改投入。對列入國家級或省“五個一批”重點技術改造示范項目且設備投資額(包括企業在現場制作的自制設備,下同)在500萬元及以上的,按設備投資額的15%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不超過500萬元。對列入市“智能化技術改造”示范項目(企業)和省級國防軍工示范企業且設備投資額在2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設備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300萬元。經備案的技改項目,設備投資額在200萬元(含)和500萬元及以上的,分別按設備投資額的7%和8%給予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200萬元。

新供地項目,按照《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管理規范》規定的投資強度驗收后,達到行業省定不分地區標準投資強度100%、110%、120%以上的分別一次性補助設備投資額的10%、12%、15%,補助金額上不封頂。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業企業補助減半。

(二十一)支持產業項目發展。對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億元(含)以上新供地的擴建項目,在規定建設期內通過竣工驗收和投資強度驗收的,按照擴建項目供地面積給予6萬元/畝的補助;項目投產后2年內,新老廠區合并計算的畝均稅收超過年度省定行業標準的,再按照擴建項目供地面積給予4萬元/畝的補助。

鼓勵企業盤活存量用地,實施“零地”技改。對“零地”技改增加廠房容積率的企業,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及以上且凈增生產性廠房面積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零地”技改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后,按凈增生產性廠房面積部分給予40元/㎡的補助。

以上涉及投資獎勵項目同步享受本政策其他相關獎勵。

五、完善服務保障措施,優化高質量發展環境

(二十二)完善服務企業工作機制。建立縣領導和涉工部門主要負責人聯系企業制度,繼續推進企業精準幫扶工作,重點解決規上工業企業和重點工業項目難題,指導企業規范發展。提升行政執法質量,稅務、統計、應急、生態環境、人力社保局、消防等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強對規下工業企業的服務和監管。

(二十三)加大資源要素正向激勵。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規上工業企業、重點工業項目和小升規重點培育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對畝均稅收30萬元(含)以上的規上工業企業優先保障土地、用能、用水、排污等資源供給。

(二十四)保障人才子女就學。高層次人才或企業骨干人才子女、上市公司高管子女、上年度納稅在3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子女、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投資人子女可享受當地戶籍子女同等入學待遇。

(二十五)加強素質提升工作。縣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由縣經濟商務局牽頭制定年度培訓工作計劃。組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涉工部門相關人員赴重點行業、對標企業、園區和展會開展考察學習。引進知名咨詢管理機構為我縣企業開展精益化生產、數字化轉型等免費診斷和培訓。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參加由黨政部門組織的國內外高等院校企業家研修班,推薦確認的EMBA、總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層次人才培訓學習,赴國(境)外交流協作培訓活動的,給予一定數額的財政補助。本款適用于我縣一、二、三產企業。

(二十六)加快行業協會發展。對國家級行業協會設立在縉云的分會或行業標準委員會秘書處,組織開展經報備同意的行業全國性會議、高峰論壇、標準研討發布等活動給予每次3萬元的經費補助,單個分會或秘書處全年補助不超過10萬元。

(二十七)開展名企名家評選活動。每年開展一次“制造業50強企業”、“制造業納稅30強企業”、“畝均效益領跑者”、“出口20強”評選活動。

六、附則

(二十八)對本政策中獲得企業技術中心、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月度上規等由政府、部門或第三方提供證明符合政策兌現的項目即時予以兌付。

(二十九)企業申請2021年度政策兌現需完成生產制造執行系統數字化改造,對未完成生產制造執行系統數字化改造的企業,暫停兌現本政策2021年度的獎勵補助資金,兌現期限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補助。

(三十)企業同一申報項目符合多項獎勵(補助)的就高享受。同一項目已享受國家、省、市資金獎勵(補助)的除上級規定地方配套和存在補助資金差額需補差的項目外不再獎勵(補助)。本政策項目不得與縣其它惠企政策重復享受。

(三十一)企業當年度縣級財政獎勵補助總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度對地方綜合貢獻(當年度企業購置設備抵扣部分并計為其當年度稅收地方貢獻),本政策第二十八條已兌現部分予以確認。

(三十二)對發生死亡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發生較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未完成節能減排年度任務的、企業當年度綜合績效評價為D級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獎勵(補助)資格,出口信用保險政府聯保和本政策中第二十八條已兌現部分除外。企業當年度綜合績效評價為C級的,按50%給予享受本政策。出口信用保險政府聯保和本政策第二十八條已兌現部分除外。

(三十三)從2021年1月1日開始,企業當年度畝均達到全縣規上企業上一年度平均值或者年度經營業績正增長的全額享受本政策;其余企業除出口信用保險政府聯保、新供地項目設備補助、技改補助、軟件使用補助和本政策第二十八條已兌現部分外,不享受其他條款。

(三十四)本意見實施細則由縣經濟商務局、縣財政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稅務局另行制定。

(三十五)本意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參照執行。《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提升開放型經濟水平的實施意見》(縉政發〔2015〕102號)、《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提升開放型經濟水平的補充意見》(縉政發〔2016〕77號)、《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生態工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縉政發〔2018〕6號)同時廢止。涉及其他相關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件2

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創新實現

高質量綠色發展的二十條意見(修訂)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營造更優質的創新環境,充分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面提升企業、產業、區域創新能力,打造創新創業高地,支撐引領高質量綠色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快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18〕43號)、《中共麗水市委辦公室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綠色發展的二十六條意見》(麗委辦發〔2019〕52號)等文件精神,經縣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研究,現就加快推進我縣科技創新實現高質量綠色發展提出如下二十條意見:

一、有序培育創新主體

(一)著力培育科技型企業。對新認定的國家科技型企業、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含農業),分別獎勵5萬元、2萬元創新券額度。

(二)大力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建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后備庫,在庫培育一年以上的企業在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時優先推薦;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25萬元。對通過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獎勵10萬元創新券額度;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年度績效綜合評價時原則上不列入C、D檔。

(三)積極培育創新領軍企業。探索建立“創新型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梯隊培育機制。每年開展“創新論英雄”績效評價,對在評價中排名前10位的企業,授予“縉云縣創新先鋒”稱號,對連續兩年排名前5位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四)鼓勵建立研發機構。構建多層次研發機構體系,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予以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的支持;對新認定的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含農業)、省重點實驗室(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獎勵100萬元;對新認定省級企業研究院、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新認定的縣級研發中心,獎勵2萬元創新券額度。

鼓勵企業與高校院所、國內外行業標桿企業(指世界500強企業、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合作建立研發機構,或在國內創新前沿城市、海外建立研發機構的,自建立當年起連續三年,每年按照當年研發投入總額的8%給予獎勵,連續獎勵三年,累計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二、鼓勵發展創新載體

(五)加快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整合各部門資源支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對入駐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的科技服務機構,根據工作實績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對屬于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及入駐機構服務范圍,且對專業化程度高、服務一致性連續性要求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采購額200萬元以下、納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符合相關要求的科技服務項目,可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

(六)培育發展高層次創新機構。鼓勵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團隊在我縣建立創新機構和研發總部,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引入核心技術并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按自有資金投入1:1給予配套補助,最高補助1000萬元。對于產業培育和行業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創新活動,可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

(七)推動創新平臺建設。對獲批創建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在創建期間根據實際到位省補資金1:0.3給予配套。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科技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創新創業載體,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省級以上載體孵化畢業企業入駐本縣產業園區的,按照入駐后二年內地方綜合貢獻的30%對載體予以獎勵,最高獎勵100萬元/年。

(八)加強社會領域科學研究和創新。加快各類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以科技力量助推“生態縉云”“健康縉云”“平安縉云”建設。重點針對行業清潔生產、農業面源污染、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的衛生填埋、焚燒處理和綜合利用、傳染病和重大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防控、社會公共安全防控等事項開展技術攻關和成果應用。加強全社會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繼續加大科普投入和科普設施建設力度,建立常年開放的科普教育基地,加強科普宣傳和法制教育,辦好科技活動周,普及科技知識,弘揚創新精神和生態文化,提高人們的科技觀念與科學素養。

三、鼓勵企業研發創新

(九)鼓勵企業加大R&D投入。推進規上企業研發活動、研發機構、發明專利全覆蓋,每年跟企業研發投入強度相關指標(研發投入總量、增量、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進行排名,對單項列全縣前30位的企業進行分檔計分,給予5萬元/分的研發補助。對于研發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低于全縣規上企業平均水平或未進行研發投入加計扣除的企業,不予補助。

對企業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首次達到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2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

(十)鼓勵新產品開發。對通過省科技新產品試制計劃項目驗收并且鑒定技術水平達到國內領先以上的,每項獎勵5萬元;通過驗收并且鑒定技術水平達到國內先進的,每項獎勵3萬元;單個企業單年最多獎勵3個。

(十一)支持企業與高校院所協同創新。對通過技術合同登記的產學研項目給予合同實際發生額25%的補助,對屬于健康醫療等縣重點扶持產業、軍民融合領域,以及通過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科技成果拍賣形式達成的產學研項目,給予合同實際發生額30%的補助,單個合同最高補助不超過50萬元。

(十二)支持創新主體開展技術研發攻關。全面對接省“尖鋒、尖兵、領雁、領航”四大科技攻關計劃,支持企業實施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獲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有明確配套要求的按要求給予配套,未明確的分別按獲上級補助資金1:0.3給予配套;設立縣級重點科技攻關項目,重點支持健康醫療等縣重點扶持產業創新發展,每年立項最多3項,按最高30%的補助比例,給予最高150萬元/項的項目補助;設立工業、農業、社發等一般競爭性科技攻關項目,支持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科技攻關,項目立項數最高為當年申報總數的85%,補助項目數最高為立項數的85%,按最高25%的補助比例,給予工業類最高50萬元/項、農業、社發類最高10萬元/項的補助,補助金額不滿1萬的,不予補助。

四、鼓勵企業發明創造、制定標準、培育品牌,提高質量

(十三)鼓勵發明創造。企業通過PCT或巴黎公約申請國外專利,完成PCT申請的給予1.5萬元/件補助。在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局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補助4.5萬元,其他國家和地區(包括港澳臺)減半享受,即每件補助2.25萬元。對同一發明限資助一個國家或地區。獲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授權的,每件分別獎勵2萬元、2000元、300元。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管理。對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省專利示范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行業成立省級知識產權聯盟,給予聯盟獎勵50萬元。對企業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貫標審核認證的或通過浙江省企業知識產權卓越管理評價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補助。

(十四)加強品牌培育。對當年獲得浙江省商標品牌示范企業榮譽稱號的獎勵5萬元;當年企業或協會新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理標志證明(集體)商標的獎勵20萬元。當年新獲得政府部門頒布的國家級、省級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或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當年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不含司法認定)的企業,獎勵100萬元。

對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并被核準的,按每件核準商標注冊費的50%給予補助,每家每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單一國家注冊并被核準的,按每件核準商標注冊費的30%給予補助,每家每年補助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企業獲得“浙江制造”認證,首張證書獎勵20萬元;認證證書有效期滿,企業再次獲得認證,每次獎勵5萬元;后續每新增1張證書追加獎勵3萬元。

(十五)鼓勵企業參與標準化活動。企業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研制)、行業標準或“浙江制造”團體標準、省地方標準,每項標準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30萬元、16萬元、10萬元;企業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研制)、行業標準或“浙江制造”團體標準、省地方標準,每項標準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獲得國家或省級農業、工業、服務業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立項并通過驗收的企業或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十六)鼓勵企業提升質量管理水平。為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被評定為“縉云縣政府質量獎”“縉云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每家分別獎勵20萬元、5萬元。“質量獎”、“提名獎”評審工作以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依據,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推動企業開展質量創新活動。當年新獲得省級“質量管理示范(先進)企業”的分別獎勵10萬元。對立項并通過驗收的省級質量(管理)創新項目,給予每個項目15萬元的獎勵補助。

五、持續優化創新生態

(十七)大力鼓勵購買創新服務。每年安排300萬元科技創新券資金(不含獎勵創新券額度)用于企業購買創新服務。

(十八)加大科技型企業金融支持。企業按科技貸款實際年支付利息的15%給予貼息補助,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5萬元/年。

(十九)鼓勵多獲榮譽。企業獲國家、省科技技術獎勵、專利獎、創新創業大賽獎勵,給予所獲獎金等額獎勵,在獲獎年度后一年的縣科技計劃項目中,對獲獎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持。

(二十)深化科技人才工作。企業獲“浙江省海外工程師引進計劃”資助的,按省補經費1:1給予配套支持。每年組織綠谷精英、科技特派員等高層次人才外出學習交流考察。為科技特派員、來縉服務的高層次專家在縉工作期間提供必要條件,將科技特派員、專家到縉云縣后下鄉入企的工作用車納入公務用車保障;鼓勵支持科技特派員通過許可、轉讓、技術入股等方式轉化科技成果;根據科技特派員工作績效對科技特派員進行獎勵,最高2萬元/人/年。

制造業企業申請2021年度政策兌現需完成生產制造執行系統數字化改造,對未完成生產制造執行系統數字化改造的制造業企業,暫停兌現本政策2021年度的獎勵補助資金,兌現期限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補助(第十七款除外)。

對違背科研誠信、發生知識產權侵權案(事)件、發生較大以上產品質量事故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獎勵(補助)資格。加快政策兌現時效,對可提供依據的獎勵(補助)事項,原則上在1個月內予以兌現到位。

本意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參照執行。《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縉云縣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縉政發〔2013〕64號)《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縉政發〔2018〕7號)同時廢止。

附件3

縉云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制造業

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意見(修訂)

為貫徹制造業高質量綠色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政策供給,全力打造最優營商環境,加快促進產業集聚和能級提升,特制定本意見。

一、重大項目產業基金扶持

(一)由縣財政和各經濟平臺或引進專業基金公司共同成立產業基金,基金總規模不低于10億元。重點投資高端裝備、智能家電、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健康醫療、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等重點行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軍民融合、“國千”、“省千”等項目,可給予最高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總額30%比例的產業基金支持。

二、重大產業項目落地獎勵

(二)項目招引方須在簽訂項目投資協議時明確獎勵方式,在以下方案中任選其一。

1.對新引進的(不需政府產業基金配套,下同)固定資產投資達2億元至5億元(含)的項目,給予落地項目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總額1%的獎勵;固定資產投資達5億元至10億元(含)的項目,給予落地項目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總額1.5%的獎勵;固定資產投資達10億元以上的項目,給予落地項目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總額2%的獎勵,總額不超過1億元。

2.新供地項目(除一企一策項目)按照《企業投資工業項目“標準地”管理規范》中明確的投資強度進行驗收后,達到行業浙江省定不分地區標準投資強度100%、110%、120%以上的,分別一次性補助設備投資額的10%、12%、15%,補助金額上不封頂。浙江省八大高耗能行業企業補助減半。

三、新興高科技產業項目落地獎勵

(三)新引進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達5000萬元以上的,對企業按固定資產投資額5%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四)新引進由國家工信部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和“單項冠軍產品”企業及省“雄鷹計劃”培育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達1億元以上的,對企業按固定資產投資額3%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新引進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隱形冠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達1億元以上的,對企業按固定資產投資額3%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五)引進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工業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整體搬遷的,給予企業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外資項目落地獎勵

(六)實際利用外資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項目,根據項目建設進度,給予10萬元/畝的固定資產投資補助。

(七)三年內累計實際利用外資金額2000萬美元(含)以下的項目,按年度實際利用外資金額的2.5%給予外資企業獎勵;三年內累計實際利用外資金額2000萬美元以上至4000萬美元(含)的項目,按年度實際利用外資金額的5%給予外資企業獎勵。首期合同外資4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實行“一事一議”。上述外資項目不包括房地產、基金和投資性公司(指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項目。實際利用外資金額指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統計確認的金額。

(八)專項獎勵政策:

1.地方貢獻專項獎勵政策。對符合本政策要求的外資項目,投產后的前三年可享受如下獎勵:每年的獎勵=每年地方貢獻×50%。

2.租金補貼政策。對租賃生產場地的項目,項目投產后的前三年可享受如下獎勵:每年的租金補貼=每年的實付租金(原則上不超過200元/平方米)×50%,單個項目年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且不超過該項目地方貢獻總額。

3.高管人才獎勵政策。對年綜合貢獻5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正式投產后,可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和工程師三年內作出的地方貢獻50%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以上獎勵為稅后獎勵)。每個項目享受獎勵的人數:綜合貢獻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原則上不超過3名;綜合貢獻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原則上不超過6名;綜合貢獻200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不超過10名。

五、中介招商獎勵

經招商平臺確認、投資促進中心備案的機構、企業、個人招引項目落地到本縣的,給予以下獎勵:

(九)內資項目獎勵:項目招引方須在項目引進時明確獎勵方式,在以下方案中任選其一。

1.成功引入符合我縣產業導向的內資項目,經招委辦認定,在項目落地后,按其固定資產投資額進行分期獎勵: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至3億元(含)的項目,按其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的1‰給予獎勵;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億元至6億元(含)的項目,按其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獎勵;固定資產投資額在6億元以上的項目,按其實際到位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引進縉云縣外的內資企業當年綜合貢獻500萬元以上的可享受本獎勵政策。引進縉云縣外的內資企業(股權投資

(十)外資項目按二年內實際利用外資每100萬美元獎勵5萬元人民幣的比例計獎,總額不超1000萬元。

六、項目財政獎勵

(十一)對當年綜合貢獻500萬元以上的招商引資項目,在符合能耗、環保等有關要求情況下,“信用浙江”社會公共信用評價和“標準地”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履約評價均達良好以上,進行地方貢獻考核,滿足以上條件的項目在投產后5年內可享受相應獎勵。

1.畝均綜合貢獻達到30萬元~40萬元,其中30萬元以上部分,按照地方貢獻80%的標準進行獎勵;

2.畝均綜合貢獻達到40萬元~50萬元,其中30萬元~40萬元部分,按照地方貢獻80%的標準進行獎勵,40萬元~50萬元部分,按照地方貢獻90%的標準進行獎勵;

3.畝均綜合貢獻達到50萬元以上的,其中30萬元~40萬元部分,按照地方貢獻80%的標準進行獎勵,40萬元~50萬元部分,按照地方貢獻90%的標準進行獎勵,50萬元以上部分,按照地方貢獻100%的標準進行獎勵。

七、其它

(十二)本政策中第(二)、(三)、(四)、(六)、(七)、(九)條第1款、(十)條等條款,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按項目開工、竣工驗收、項目投產三個節點分別給予總獎勵金額的30%、50%、20%。本政策與同類政策獎勵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獎勵。

(十三)制造業企業申請2021年度政策兌現需完成生產制造執行系統數字化改造,對未完成生產制造執行系統數字化改造的制造業企業,暫停兌現本政策2021年度的獎勵補助資金,兌現期限保留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予以補助。

(十四)對投資強度特別大、產出效益特別高、財政貢獻特別突出的招商引資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十五)地方貢獻考核內容包括稅(費)、非稅收入、就業、科技創新等,具體考核細則另行制定。

(十六)本政策實施后,《中德(縉云)生態產業園外資項目招商優惠政策指導意見》廢止執行。

(十七)獎勵補助幣種為人民幣,折算匯率以支付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網址:(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7/12592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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