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天津生態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補貼25萬元,國外專利獎勵2萬元
中新天津生態城科技創新促進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以及天津市、濱海新區關于推進創新驅動發展的各項要求,進一步加快中新天津生態城(以下簡稱“生態城”)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分園建設,吸引科技創新項目落戶,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營造生態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氛圍,根據《中新天津生態城科技創新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中新天津生態城科技創新促進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文件精神,結合生態城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主要規定《辦法》第二章第五條至第五章第二十條政策兌現條件和執行程序。
第三條 中新天津生態城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科技主管部門”)作為《辦法》的執行、監督和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實施細則,推進《辦法》落實。
第四條 《辦法》所涉及的各項資助、獎勵、補貼的資金按照《中新天津生態城財政資金審批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進行撥付。
第五條 享受《辦法》中各項資助、獎勵、補貼的企業、機構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須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必要的審計。
第一階段 技術研發階段政策支持
第二章 研發設備補貼
第六條 《辦法》第五條【研發設備補貼】中提到的“科技企業”是指擁有一定科技人員,掌握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通過科技投入開展創新活動,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中小企業。“研發設備”是指納入單位資產管理且擁有自主所有權,直接服務于各類科技活動的儀器和設備(含配套附件及軟件),不包括與基建配套的各種動力設備、機械設備、輔助設備、一般運輸工具(科學考察用交通運輸工具除外)及專用于生產的儀器設備。具體以科技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3名或以上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家組評審確定。
第七條 申請《辦法》第五條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者須為2019年1月1日之后,在生態城注冊且實際辦公(僅為住宅用房的除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企業;
2.研發設備須為申請者在注冊且實際辦公后一年內用非財政資金購入的,且必須在生態城區域內實際使用。
第八條 《辦法》第五條補貼標準如下:
1.研發設備補貼中,單件設備實際發生購置費(不含稅費)須大于10萬元(含);
2.按照實際投入的20%,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研發設備購置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實收資本的50%。
第九條 申請《辦法》第五條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資金申請表》;
2.實際辦公后一個月的生態城實際辦公人員(3人及以上)就業、勞動合同登記名冊及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3.場地租賃合同或孵化器出具的實際辦公證明;
4.科技企業相關證明材料(科技人員情況說明、專有技術或知識產權證明、研發投入證明等);
5.企業研發設備清單及其購買憑證;
6.企業實收資本相關證明材料(企業開戶行賬戶實際入賬證明);
7.研發設備補貼誠信承諾書;
8.研發設備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設備介紹、照片、資產歸屬、所有權情況、用途及使用計劃等);
9.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10.其他證明文件。
第三章 科技創新券補貼
第十條 申請《辦法》第六條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者須在生態城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申請者為2019年1月1日之后,獲得天津市或濱海新區科技創新券補貼的企業。
第十一條 《辦法》第六條補貼標準如下:
對獲得天津市或濱海新區科技創新券補貼的企業,按照1:1比例給予配套補貼,享受天津市、濱海新區及生態城同一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100%。
第十二條 申請《辦法》第六條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資金申請表》;
2.獲批天津市、濱海新區科技創新券補貼的相關證明材料或補貼入賬憑證;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其他證明文件。
第四章 科研平臺設立及運營補貼
第十三條 《辦法》第七條【科研平臺設立及運營補貼】中提到的“科研院所、大型科研平臺”是指國家和省級事業性質科研院所、高校所屬科研院所整體遷入或來區設立的研發型分支機構,以及原事業性質現已改制為企業性質的和企業自辦的研發機構;“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是指生態城企業、科研機構通過共享大型科研儀器,利用公共科技資源開展研發服務等創新活動而建設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以上項目均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一事一議”原則,報生態城管委會審批。
第五章 科學技術配套補貼
第十四條 《辦法》第八條【科學技術配套補貼】具體實施依據國家、天津市、濱海新區相關科技政策或文件批示為準。
第二階段 技術孵化階段政策支持
第六章 生態城創新之星獎勵
第十五條 申請《辦法》第九條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
1.經過生態城組織的“生態城創新之星”評選大賽,并獲得“生態城創新之星”稱號的優秀創新項目或企業;
2.申請者為生態城注冊企業的,須有三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員在生態城實際辦公(僅為住宅用房的除外),并在獲獎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3.其他申請者獲獎后,須在生態城注冊企業后六個月內,以該企業作為主體進行申報,并有三名及以上的工作人員在生態城實際辦公(僅為住宅用房的除外);
4.因特殊情況導致過期申請的,需提交說明。
第十六條 《辦法》第九條獎勵標準如下:
通過“生態城創新之星”評選大賽評選出的“生態城創新之星”,根據大賽獎項設置,給予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申請《辦法》第九條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資金申請表》;
2.“生態城創新之星”評選大賽獲獎證明相關材料;
3.實際辦公后一個月的生態城實際辦公人員(3人及以上)就業、勞動合同登記名冊及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4.場地租賃合同或孵化器出具的實際辦公證明;
5.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證明文件。
第七章 科企認定獎勵
第十八條 《辦法》第十條【科企認定獎勵】中提到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經天津市科學技術局首次認定并獲得認證編號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十九條 申請《辦法》第十條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者須在生態城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二十條 《辦法》第十條獎勵標準如下:
1.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
2.對符合條件且在生態城實際辦公(僅為住宅用房的除外)的企業,在滿足近兩個會計年度(認定年的前兩年)有至少3人實際辦公的同時,根據年均銷售收入增長情況給予相應創辦資助: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年均銷售收入增長率達到15%-25%(含15%、25%),一次性資助3萬元;企業近兩個會計年度年均銷售收入增長率達到25%(不含25%)以上,一次性資助5萬元;
3.上述兩條政策不得拆分申請,如不符合創辦資助申請條件,則僅兌現首次認定獎勵。
第二十一條 申請《辦法》第十條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資金申請表》;
2.認定為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相關證明材料;
3.實際辦公企業提供:近兩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或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附注、事務所營業執照、執業證書、會計師近三年的年檢登記、承諾書)復印件,企業成長性情況說明,場地租賃合同或孵化器出具的實際辦公證明,以及出租方出具的發票或收據等企業實際付款憑證(未發生租賃費用的,可提供產權證明或出租方證明等),近兩個會計年度生態城實際辦公人員(3人及以上)就業、勞動合同登記名冊及年度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其他證明文件。
第八章 在孵企業員工住房租金補貼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十一條【在孵企業員工住房租金補貼】中提到的 “在孵期間”是指處于生態城現有孵化器(在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孵化器)孵化階段。
第二十三條 申請《辦法》第十一條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者須在生態城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申請者為在生態城實際辦公(僅為住宅用房的除外)的企業。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十一條補貼標準如下:
1.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申請2019年1月1日之后在職員工于生態城內租住房屋實際發生租金50%的補貼,單個企業年度獲得補貼總額不超過3萬元,獲得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
2.企業員工在生態城內租住房屋,每套每月補貼金額上限不超過1000元。
第二十五條 申請《辦法》第十一條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資金申請表》;
2.在孵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含經測量的租用面積數)及相關付款憑證;
4.企業駐區辦公相關證明文件;
5.申請補貼員工就業勞動合同;
6.補貼期內的生態城實際辦公人員(3人及以上)就業、勞動合同登記名冊及年度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7.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生態城無房產自查承諾書;
9.其他證明文件。
第九章 畢業企業辦公租金補貼
第二十六條 《辦法》第十二條【畢業企業辦公租金補貼】中提到的“孵化器畢業”是指在生態城現有孵化器(在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孵化器)孵化并符合所在孵化器畢業條件。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法》第十二條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者須在生態城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申請者為在生態城實際辦公(僅為住宅用房的除外)的企業。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十二條補貼標準如下:
1.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在畢業后三年內,申請不超過企業實際發生辦公租金70%的補貼,補貼起始日為2019年1月1日;
2.三年內補貼比例:按照遞減退出的原則,第一年補貼當年實際發生辦公租金的70%,第二年補貼當年實際發生辦公租金的50%,第三年補貼當年實際發生辦公租金的30%;
3.辦公租金補貼標準:人均辦公人員使用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單個申請單位補貼人數不超過30人,每平米補貼金額不高于1.5元/天;
4.補貼僅針對實際發生辦公用房租金的企業,不包括預付房租。
第二十九條 申請《辦法》第十二條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資金申請表》;
2.所在孵化器出具的畢業證明;
3.場地租賃合同(含經測量的租用面積數)及相關付款憑證;
4.補貼期內的生態城駐區辦公人員(3人及以上)就業、勞動合同登記名冊及年度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章 創業活動補貼
第三十條 《辦法》第十三條【創業活動補貼】中提到的“符合條件的創業企業、創新載體”是指:經在科技管理部門備案的孵化器在孵企業、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等。
第三十一條 申請《辦法》第十三條,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者須在生態城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申請者為在生態城實際辦公(僅為住宅用房的除外)的企業、創新載體;
3.申請者需在創業活動舉辦前不少于20個工作日內向生態城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辦法》第十三條補貼標準如下: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其所舉辦創業活動實際支出50%的補貼(補貼范圍不包括非耗材類商品購置),單個申請者每年獲得補貼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三十三條 申請《辦法》第十三條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資金申請表》;
2.活動總結報告(活動的基本情況、規模和規格、與會嘉賓、活動的主要內容、成效及活動現場照片、媒體報道取得良好成效的佐證材料等);
3.申請補貼創業活動經費發生額相應發票,以及相關的合同、審計報告等;
4.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其他證明文件。
第三階段 成果轉化階段政策支持
第十一章 科技項目資助
第三十四條 申請《辦法》第十四條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者須在生態城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申請者及其所申報項目須符合《中新天津生態城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津生發〔2018〕32號)要求;
3.申請者及其所申報項目須符合當年生態城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的項目征集指南要求。
第三十五條 《辦法》第十四條資助標準如下:
1.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立項資助;
2.同一研究團隊,在技術研發同一個階段得到過其他各類科技計劃資助的項目,不再支持。
第三十六條 《辦法》第十四條【科技項目資助】申請流程及評審規則依據《中新天津生態城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執行,項目申請時間安排及申請材料請以生態城官網實際發布項目征集指南要求為準。
第十二章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
第三十七條 《辦法》第十五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中提到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通過天津市科學技術局新認定或復審或再認定并獲得證書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經天津市濱海新區科學技術局新認定并獲得證書的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十八條 申請《辦法》第十五條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者須在生態城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申請者無違規、不良記錄等情況。
第三十九條 《辦法》第十五條獎勵標準如下:
1. 首次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補貼根據《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級版的若干意見》(津黨發〔2015〕27號)文件及當年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相關文件進行相應獎勵金額匹配,匹配資金不超過25萬元;
2.對通過復審、再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3. 對首次獲批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4.若天津市、濱海新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出臺相應獎勵政策,生態城可根據政策對獎勵資金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十條 申請《辦法》第十五條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資金申請表》;
2.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通過復審或再認定的需提供往期證書);
3.企業未來三年研發計劃書;
4.有稅務部門印章的上一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或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只提交封皮、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5.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三章 成果轉化補貼
第四十一條 《辦法》第十六條【成果轉化補貼】中提到的“技術轉移機構”是指在天津市科學技術局登記備案的技術轉移示范機構。
第四十二條 申請《辦法》第十六條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者須在生態城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申請者已獲得天津市科學技術局《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項目管理辦法》(津科規〔2018〕6號)政策補助。
第四十三條 《辦法》第十六條補貼標準如下:
對獲得天津市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項目政策補助的企業、技術轉移機構,按照1:1比例給予配套補貼,單個企業或機構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十四條 申請《辦法》第十六條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資金申請表》;
2.獲批天津市科學技術局《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項目管理辦法》(津科規〔2018〕6號)政策補助的相關證明材料,補貼入賬憑證;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四章 知識產權獎勵
第四十五條 《辦法》第十七條【知識產權獎勵】中提到的“高新技術企業”包括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第四十六條 申請《辦法》第十七條國內知識產權獎勵、國際發明專利獎勵和參與研制技術標準資助政策,需滿足條件如下:
(一)申請《辦法》第十七條國內知識產權獎勵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國內知識產權授權獎勵政策的企業須為在生態城注冊并經營三年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
2.申請知識產權授權獎勵政策的企業須為第一專利權人;
3.申請者每年可享受的該項扶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20%。
(二)申請《辦法》第十七條國外發明專利獎勵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獎勵政策的企業須為在生態城注冊并經營三年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
2.申請知識產權授權獎勵政策的企業須為第一專利權人;
3.經《專利合作條約》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提交專利發明申請,進入國外階段并被受理及獲得授權的專利;
4.申請者每年可享受的該項扶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20%。
第四十七條 《辦法》第十七條獎勵標準如下:
1.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企業,除享受國家、天津市和濱海新區專利扶持政策外,對獲得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授權的企業分別給予3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獎勵;對獲得國內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其他類型知識產權的,每件給予獎勵500元;
2.對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通過《專利合作條約》或《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途徑提交的國外專利申請,進入國外階段并被受理,每件獎勵1萬元;獲得授權的國外專利每個國家每件獎勵1萬元,最多獎勵2萬元。
第四十八條 申請《辦法》第十七條國內知識產權獎勵、國外發明專利獎勵,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資金申請表》;
2.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或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或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或帶有認定企業編號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表;
3.《知識產權明細表》;
4.當年獲得知識產權授權的相關證明材料;
5.經《專利合作條約》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提交的發明專利申請需提交的國外階段被受理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獎勵政策時提供);
6.上一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或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附注、事務所營業執照、執業證書、會計師近三年的年檢登記、承諾書)復印件;
7.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階段 技術產業化階段政策支持
第十五章 產業升級補貼
第四十九條 《辦法》第十八條【產業升級補貼】中提到的“研發設備”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
第五十條 申請《辦法》第十八條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者須為在生態城注冊且實際辦公(僅為住宅用房的除外)三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申請者上一年年銷售收入不低于500萬元。
第五十一條 《辦法》第十八條補貼標準如下:
1.研發設備補貼中,單件設備實際發生購置費(不含稅費)須大于10萬元(含);
2.對生態城已落地科技企業進入產業升級、技術改造階段購置研發類設備給予補貼,按照設備購置實際投入的20%,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產業升級補貼。
第五十二條 申請《辦法》第十八條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資金申請表》;
2.場地租賃合同或相關實際辦公證明材料;
3.企業研發設備清單及其購買憑證;
4.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5.近三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或近三年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附注、事務所營業執照、執業證書、會計師近三年的年檢登記、承諾書)復印件;
6.生態城駐區辦公人員(3人及以上)就業、勞動合同登記名冊及年度社保繳納證明材料;
7.產業升級補貼誠信承諾書;
8.研發設備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設備介紹、照片、資產歸屬、所有權情況、用途及使用計劃等);
9.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10.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六章 梯度培育獎勵
第五十三條 《辦法》第十九條【梯度培育獎勵】中提到的“雛鷹”、“瞪羚”企業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通過天津市科學技術局新認定并獲得證書的天津市雛鷹企業、天津市瞪羚企業。
第五十四條 申請《辦法》第十九條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者須在生態城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申請雛鷹企業首次認定獎勵的,須至少3人在生態城實際辦公(僅為住宅用房的除外)不少于1年(首次認定當年1月1日起算)或首次認定當年營業收入不低于400萬元。
第五十五條 《辦法》第十九條獎勵標準如下:
1.對首次通過認定的天津市雛鷹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2.對首次通過認定的天津市瞪羚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第五十六條 申請《辦法》第十九條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資金申請表》;
2.天津市雛鷹企業認定證書或天津市瞪羚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其他證明文件;
5.申請雛鷹企業首次認定獎勵的同時提供(二選一):
(1)場地租賃合同或孵化器出具的實際辦公證明,以及出租方出具的發票或收據等企業實際付款憑證(未發生租賃費用的,可提供產權證明或出租方證明等),生態城實際辦公人員(3人及以上)就業、勞動合同登記名冊及年度社保繳納證明材料;時間周期為首次認定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企業首次認定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或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附注、事務所營業執照、執業證書、會計師近三年的年檢登記、承諾書)復印件。
第十七章 科技貸款貼息
第五十七條 《辦法》第二十條【科技貸款貼息】中提到的“科技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六條。
第五十八條 申請《辦法》第二十條政策,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者須在生態城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申請者所申貸款需用于自身發展,且在各類商業銀行貸款并無不良記錄的科技企業;
3.申請者近三年研發總投入占銷售總收入比例達5%以上;
4.申請者已按時完成還本付息。
第五十九條 《辦法》第二十條補貼標準如下:
1.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其申請當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核算的利息的50%給予貼息資助,其中企業首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報告的記錄,首次獲得商業銀行貸款)可按企業申請當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核算的利息的50%給予貼息資助;
2.單個企業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十條 申請《辦法》第二十條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扶持資金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科技企業相關證明材料(科技人員情況說明、專有技術或知識產權證明、研發投入證明等);
4.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5.近三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或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附注、事務所營業執照、執業證書、會計師近三年的年檢登記、承諾書,利潤表中需體現研發費用)復印件;
6.企業基本信用信息報告;
7.與商業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8.貸款到位憑證;
9.商業銀行出具的企業付息憑證;
10.申請企業首貸貼息的,需提供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報告記錄;
11.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申請者存在以下行為,經科技主管部門核實并上報生態城管委會批準后停止撥付扶持資金,同時該申請者三年內不得再享受科技扶持政策:
1.申請者存在隱瞞事實、虛構真相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政策扶持;
2.申請者未按科技主管部門要求及時上報相關情況;
3.申請者拒絕配合相關部門檢查;
4.申請者違反資金使用規定和要求。
第六十二條 按本實施細則享受扶持資金的企業,自享受年度起,五年內不得遷出生態城。
第六十三條 在本細則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天津市及濱海新區政策調整,相關條款相應調整。
第六十四條 現有政策延續按照政策期滿實行,新申請按照新政策施行。
第六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辦法同步。原《中新天津生態城科技創新促進辦法實施細則》(津生發〔2019〕30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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