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100萬元!煙臺開發區出臺專利資助、知識產權貫標獎勵新政策
日前,煙臺開發區出臺《關于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真金白銀支持創新主體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構建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加快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切實優化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規定》指出,知識產權支持范圍和方式主要涵蓋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服務三大方面,鼓勵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加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資助以及加大對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培育和引進等多個領域。
以下為《規定》全文:
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煙臺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煙政字〔2020〕47號)、《煙臺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煙財工〔2021〕2號)等文件精神,促進知識產權創新,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規定涉及的專項資金是指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促進開發區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區管轄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用于重點支持創新主體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構建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及上級部門要求我區落實的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建設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主要包括:
(一)鼓勵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
(二)支持質量、標準及品牌建設;
(三)加強專利高效益轉化運用;
(四)深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
第六條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包括:
(一)加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資助;
(二)支持企業購買知識產權保險;
第七條 知識產權服務,主要包括:
(一)推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建設;
(二)鼓勵引進和培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三)加大對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培育和引進;
第三章 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
第八條 鼓勵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
(一)國內職務發明專利授權每件獎勵5000元,高價值發明專利每件獎勵1萬元,首件職務發明專利授權獎勵3萬元。國外發明專利每獲得一個國家(地區)授權資助2萬元,不超過五個國家。
(二)對年度新增有效發明專利10件、30件、50件、100件及以上的企事業單位分別獎勵10萬元、30萬元、50萬元和100萬元。
(三)獲煙臺市專利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獲山東省專利獎特別獎和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獲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獎勵30萬元。獲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的獎勵50萬元。獲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山東省關鍵核心技術知識產權項目的獎勵100萬元。
(四)對獲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單位和個人(含國防系統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每項獎勵300元。對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企業每件獎勵5000元。對成功注冊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或者地理標志商標的持有人,每件獎勵5萬元。對通過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體系取得注冊商標的申請人,每件獎勵2000元,不超過10個國家和地區。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1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質量、標準及品牌建設
(一)企事業單位主持制修訂(前兩位)團體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的,在標準頒布實施后,分別獎勵1萬元、5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對于參與上述標準制修訂的,按照同級標準10%獎勵。
(二)被確認為企業標準“領跑者”,每項標準獎勵5萬元。完成創建任務的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承擔單位,市級、省級、國家級項目分別獎勵2萬元、5萬元、10萬元;承擔國家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委員單位的,分別獎勵3萬元、5萬元;承擔山東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國家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和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組織秘書處工作的,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和50萬元。
(三)對獲得山東省優質品牌或山東省知名品牌的企業,每個產品或服務獎勵3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獲得獎勵不超過6萬元,對同一產品或服務只獎勵一次。對通過“泰山品質”認證的企業獎勵10萬元。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省長質量獎、中國質量獎的企業,分別獎勵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
第十條 加強專利高效益轉化運用
(一)鼓勵產業運營中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創新創業載體以及企業開展高價值發明專利的收儲、運營和轉化,通過收儲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具有產業化前景的有效發明專利且長期運營達到50件的,按每件1萬元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貫標工作,對擁有3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的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當年通過貫標認證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新認定的煙臺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山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對獲得山東省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的,分別資助5萬元、10萬元。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共同認定的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分別獎勵15萬元、20萬元。
(三)企業入選市級、省級、國家級專利導航項目,分別獎勵12萬元、15萬元、20萬元。列入省級以上專利轉化專項計劃,按上級到位資金給予50%的配套獎勵。
第十一條 深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
(一)推動知識產權證券化,對以知識產權為基礎資產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主體給予一次性資助。對區內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實現融資的給予貼息、發生的違約風險給予發行主體風險補償。
(二)對利用知識產權質押向銀行獲得并按期正常償還貸款的企業,按貸款合同簽訂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進行全額貼息,同一企業累計資助次數不超過三次,單筆貼息不超過100萬元,省市區三級的貼息之和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貸款利息。對開展評估、質押等中介服務、積極促成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首貸”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5000元獎勵。
第四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二條 加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資助
(一)探索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指導中心,支持企業進行海外維權,設立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基金200萬元。對設立在我區的知識產權服務聯盟、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國際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構分別給予牽頭單位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
(二)對企業積極應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后勝訴的,對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給予全額資助,包括調查取證費、司法鑒定費、公證費、訴訟費、律師費、仲裁費、調解費,每個案件維權資助每年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購買知識產權保險
對企業購買質押保險、貸款保證保險、執行保險、申請費用補償保險、侵犯知識產權責任保險、境外展會專利糾紛法律費用保險和專利代理人職業責任保險給予全額保費資助,省市區三級的資助之和不超過企業保費總額。
第五章 知識產權服務
第十四條 推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建設
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國內高水平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或機構承接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建設,重點開展機構孵化、園區管理和營商服務等。
第十五條 鼓勵引進和培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一)對入駐開發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根據機構從業人數、規模等,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平方米、連續5年的房租補助,前3年補貼100%,后2年補貼50%。對入駐開發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租用知識產權集聚區以外的辦公用房,其房租補貼標準應不高于園區內入駐機構。
(二)鼓勵國內外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落戶開發區,根據其投入規模、專業人才數量、業務領域等,每家最高支持20萬元。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年度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十六條 加大對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培育和引進。
(一)鼓勵知識產權教學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知識產權重點企業等承辦符合我區需求的知識產權行業交流、培訓、論壇等活動,經市場監管部門備案,根據活動規模、成效及實際發生費用情況,給予實報實銷、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補助。
(二)對開發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新引入的執業專利代理師,在該服務機構在職且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標準資助。
(三)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對在該單位在職且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當年通過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取得知識產權師職稱的,按2000元/人、3000元/人標準給予資助。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主體對申報項目資料和項目實施的完整性、真實性、可行性和合規性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核算管理負責。應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規范使用專項資金,根據要求報送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若有挪用、截留情況,經核實后予以追繳。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組織項目申報及審核,會同財政等部門開展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和審計。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接受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和資金分配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政策采取事后獎補方式,上級獎勵扶持政策資金需要區級財政負擔的,按政策高者執行,不重復扶持;同一項目符合多個獎補政策的,不重復支持,按最高標準予以補助。
第二十一條 各項政策需提交的具體材料,以市場監管部門申報通知或辦事指南為準。申請扶持資金的單位,應在達到扶持條件后按申報通知或辦事指南要求及時提出,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二十二條 申請本辦法扶持資金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材料,如弄虛作假、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或未遵循資金使用規定的,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要求收回資金,且五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關于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政策內容與知識產權以往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上級新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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