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云浮小微企業扶持政策及稅收補貼政策
從云浮市經信部門獲悉,云浮市以獎勵新升規模以上企業舉措,帶動產業優化升級,推動工業高質量發展。2017—2018年,云浮連續兩年安排資金共計1034萬元,對231家新升規模以上企業進行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達12萬元;對新升規模以上企業技術創新項目補助共252萬元,單個企業最高補助100萬元。
近年來,云浮市不斷優化企業成長環境,加強政策宣傳和政策扶持,深化服務,建立健全小微企業重點培育庫,在融資、用地、稅收、用電等方面對規模以上企業給予支持,增強符合條件的企業轉型升級的意愿和主動性,力促小微企業轉型升級,全力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一條 為幫助中小微企業、個人維護銀行信用并及時獲得銀行轉貸、續貸支持,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2019年進一步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48號)、《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和《關于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專項資金(下稱“融資專項資金”)是指為符合銀行信貸條件、貸款即將到期而足額還貸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或者個人按期還貸、續貸提供短期周轉的政策性資金。
第三條 由市屬全資國有企業出資設立融資專項資金,融資專項資金總規模10000萬元。
第四條 融資專項資金應當遵循“自愿選擇、安全第一、專項專用、封閉運作、循環高效”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成立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下稱“市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成員單位包括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銀保監分局、市財政局、市工信局等單位,負責指導和監督融資專項資金運作、協調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等工作。
第六條 市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金融工作局,承擔市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的日常協調工作,履行融資專項資金日常的監管職責,按照“規范運作、嚴控風險”原則,對資金使用進行不定期檢查和督導。
第七條 市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辦公室下設資金管理平臺和風險管理平臺,具體職責分別為:資金管理平臺負責開立融資專項資金的專款賬戶,資金實行封閉運作、專款專用、專賬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風險管理平臺負責控制運營風險,為融資專項資金提供擔保,制定配套業務制度和流程,審查相關法律合同文件,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
第八條 市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依法委托第三方作為運營主體負責管理資金管理平臺,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委托政府性擔保公司負責管理風險管理平臺。
資金管理平臺和風險管理平臺的運營主體與相關銀行就本辦法的合作事宜簽訂合作協議,并與申請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或者個人簽訂相應合同。
第九條 合作銀行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成立或者設有分支機構;
(二)同意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并與資金管理平臺和風險管理平臺的運營主體簽訂合作協議。
第十條 合作銀行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二)完善內部業務流程,切實提升資金周轉效率;
(三)優化內部考核機制,加大對融資專項資金的推廣力度;
(四)積極支持轉貸企業或者個人使用融資專項資金,不得推薦企業或者個人使用民間高利貸轉貸,不得通過設置條件、降低評級來限制企業或者個人申請使用融資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融資專項資金支持的主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本市內進行商事登記,誠信經營和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微企業和有實體經營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戶等),產品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二)符合合作銀行續貸條件,包括合作銀行推薦同意的新的關聯企業或者個人;
(三)符合合作銀行貸款條件,在不同銀行間轉貸的同一企業或者個人;
(四)合作銀行推薦的其他類型貸款主體,應當經資金管理平臺和風險管理平臺認可后,提請市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批復同意后辦理。
第十二條 單筆融資專項資金使用額度應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以內,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單筆資金使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7天,特殊情況下一般不超過14天。
風險管理平臺向資金管理平臺出具的擔保函,保證期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融資專項資金供不應求時,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基礎上,在同一時間內不超過融資專項資金總規模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則依次對企業、個人實施轉貸扶持:
(一)先到先得原則,按照申請時間先后順序進行選定;
(二)申請企業、個人貸款先到期的優先安排原則。
第十四條 市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應當建立融資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機制,每年應當對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績效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風險管理平臺和資金管理平臺應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報市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自覺接受市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的監督管理;建立必要的融資專項資金需求企業、個人預警機制,對在審批過程中發現的申請企業、個人負面信息,應當及時通知貸款銀行,以幫助貸款銀行控制審批風險;嚴格履行流程審批和復核手續,督促相關合作銀行盡快辦理轉貸手續,及時劃轉融資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貸款銀行應當建立需求企業、個人預警機制,在同意續貸后至資金劃撥前,若發現借款企業、個人發生重大風險情況(如借款企業、個人涉及訴訟、法院查封賬戶等),應當及時通知風險管理平臺和資金管理平臺。
第十六條 資金管理平臺的運營主體應當每月向市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匯報融資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季度匯報融資專項資金的運行情況。風險管理平臺的運營主體對逾期不能歸還的融資專項資金,應當詳細分析原因并提出追償方案,落實追償措施,及時報告市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
第十七條 對于企業或者個人采取虛報、瞞報等手段騙取或者拖欠融資專項資金的,要依法追繳融資專項資金,并對違法行為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企業和個人相關不良記錄應當錄入市征信中心征信系統,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本資金。
第十八條 對于相關部門、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審查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辦理融資專項資金業務造成損失的,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若政策或者市場需求發生變化,經市融資專項資金管委會批準后,可以增加融資專項資金或者取消融資專項資金業務。
第二十條 申請企業、個人在辦理轉、續貸過程中涉及土地、房產、車輛和設備抵押事項時,自然資源、住建、公安和市場監管等相關管理部門應當開辟快捷通道,予以優先辦理。風險管理平臺的運營主體應當負責審查抵押物是否已查封、是否面臨將要查封的風險,協助辦理注銷和再次抵押等相關法律手續。
第二十一條 人民銀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銀保監分局對融資專項資金業務應當給予各貸款銀行相關政策支持,切實幫助企業降低續貸成本。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的具體操作細則由云浮市金融工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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