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連中院印發《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有效阻遏侵權行為,為營造我市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意見》的出臺,是大連法院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相關意見及上級法院相關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
《意見》立足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理念,注重知產保護導向作用,在創新、權利、效率、誠信、公開、服務等方面靶向引導,準確的把握了知產保護總體要求。
《意見》列出了4項知產保全措施,對審查保全申請、緊急情況下立即裁定并采取行為保全、審查疑難復雜案件的行為保全、制裁妨害行為保全的行為等措施做出了詳細規定,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明確了知產訴訟證據規則運用,加強了訴訟指引,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豐富了取證手段、把握了證明標準,推行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增強技術事實認定的準確性,確保案件事實準確查明。
《意見》提及6項審判機制改革,通過深化知產“三合一”審判、落實繁簡分流、推進類案專辦、加大對拖延訴訟的制裁、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聯動以及知產糾紛多元化解等機制,全面提升知產審判質效。
《意見》落實了懲罰性賠償要求,在確定損害賠償計算方式、侵權懲罰力度、運用法定賠償、知產市場價值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依法合理加大侵權行為懲戒力度,讓權利人得到足額充分賠償,維權成本得到全面覆蓋。
大中法〔2020〕334號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主導、嚴格保護、分類施策、比例協調”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策,按照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實施意見》的工作部署,結合大連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1.更加注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的導向作用,準確把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念的總體要求。在現有立法框架下,充分考慮知識產權無形性、價值彈性等特點,以及侵權行為隱蔽、多發、成本低,權利人維權舉證難等情況,通過嚴格執法,降低維權成本,提高侵權成本,有效遏制侵權行為,及時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大力維護和激發創新活力。在大連市兩級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審判工作中,要:
——更加注重創新導向。根據創新高度、知名程度、技術貢獻度相應確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與強度,注重以是否有利于激勵創新作為評判司法保護成效的標準。積極研究、探索對新類型創新權益的保護。
——更加注重權利導向。堅持有利于權利保護的原則,減輕權利人維權成本,強化救濟力度。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使權利要求、合同條款等內容的解釋存有爭議時,司法裁量應當體現有利于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價值導向。
——更加注重效率導向。通過進一步精簡訴訟環節、加快審理節奏、改革審判機制、創新審判方式等措施有效提高審判效率,使權利救濟更加便捷高效。
——更加注重誠信導向。強化知識產權管轄糾紛的規則指引,規制人為制造管轄連接點、濫用管轄權異議等惡意拖延訴訟的行為。凈化訴訟環境,加大對妨礙舉證、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等增加權利人負擔、浪費司法資源等行為的懲罰力度。
——更加注重公開導向。依托審判流程公開、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四大平臺,保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豐富“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專交會等重大活動的宣傳內容,增進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了解、認同、尊重和信任。
——更加注重服務導向。堅持人民利益至上理念、陽光司法理念,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堅決貫徹落實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動實現“三個不用找關系”的實施意見》,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堅決貫徹落實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工作方案》,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為推動“兩先區”建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有效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及時審查保全申請。對當事人的保全申請,應當積極受理、及時審查、依法裁定。對于知識產權權利穩定,易于作出侵權可能性判斷,或者生效民事、刑事、行政裁判已就相同知識產權客體、相同事實的行為作出侵權認定,符合行為保全條件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時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3.緊急情況下應當立即裁定并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作品即將被非法發表或者被播映、被控侵權產品即將被展銷或出口等緊急情形,符合行為保全條件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立即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4.審慎審查疑難復雜案件的行為保全申請。對于知識產權的構成要件、穩定狀態及侵權可能性等難以在短時間內作出判斷的行為保全申請,應當通過組織聽證、審查證據、咨詢專家等方式審慎審查,盡快作出是否侵權的初步判斷以及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決定。
5.依法制裁妨害行為保全的行為。當事人或其利害關系人妨害保全,拒不履行或者協助履行保全裁定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犯罪線索。
三、強化訴訟證據規則運用,準確查明案件事實
6.加強訴訟指引,加強對舉證責任分配、舉證不能法律后果的釋明,引導當事人充分舉證。鼓勵當事人充分利用公證、電子數據平臺等第三方保全證據方式收集、固定證據。
7.豐富取證手段,強化取證的程序保障。當事人委托律師申請調查令,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向律師簽發調查令;屬于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范圍的,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職權及時調查收集證據。
8.準確把握證明標準,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根據邏輯推理、商業交易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有關證據的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和證明力的大小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根據高度可能性標準,認定案件事實。權利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初步成立的,否認該事實的當事人應就其抗辯或者反駁主張提供證據。根據侵害商業秘密等侵權訴訟特點,妥善適用接觸加實質相似等推定規則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9.推行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增強技術事實認定的準確性。探索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引入不同技術領域的技術專家,充實技術查明力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技術事實查明極其困難的案件,引入技術鑒定程序,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技術鑒定解決問題。探索鑒定報告預先審查制度,在不影響鑒定機構獨立鑒定的前提下,在正式鑒定報告出具前,可以從證據的有效性等方面先行審查,保證鑒定報告符合訴訟證據的形式要求。逐步構建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工作機制,增強技術事實查明的中立性、客觀性和科學性。
四、推進審判機制改革,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審判質效
10. 深化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加強知識產權綜合保護力度。在全面實現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跨區劃片集中指定管轄的基礎上,統一裁判標準,加大知識產權刑事犯罪打擊力度,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衡平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利。
11.落實繁簡分流,做好簡案速審工作。對于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晰、易于作出判斷的案件,通過適用速裁程序等方式快審速結,縮短審理天數,提升審判效率。推動開發區法院、西崗區法院聚焦其他類型化一般知識產權案件的的訴辯焦點,統一證明標準、庭審流程、文書制作,進一步擴大要素式快審速裁機制的適用范圍。
12.推進類案專辦、示范性判決審判模式。對于法律關系相同,事實基本一致、適用法律明確的案件,選擇其中的典型個案先行審理,作出示范性裁判,為類案審理提供范例。
13. 加大對拖延訴訟的制裁,著力提高訴訟效率。根據實際情況,引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誠信訴訟,強化對逃避送達、遲延提交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等惡意拖延訴訟行為的民事制裁,讓相關當事人承擔因惡意拖延訴訟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差旅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以縮短案件審理周期。
14. 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聯動機制,統一標準、協調配合、信息共享,依法監督。充分發揮知識產權聯席會議的協調作用,建立常態化的良性互動機制,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合力,將預防和遏制知識產權侵權的關口前移,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15.健全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行業組織、專業調解機構的作用,完善覆蓋知識產權糾紛訴前、訴中、判后全流程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充分發揮司法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的引領、推動作用,提升解決糾紛的整體效能。
五、落實懲罰性賠償要求,加大侵權行為懲戒力度
16.合理確定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讓權利人得到足額充分賠償。對于權利人選擇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予以確認。在依據權利人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數額時,堅持損害賠償的市場價值導向,綜合考慮因侵權行為導致的價格侵蝕,許可費,權利人商品(服務)、侵權商品(服務)或者同期同類商品(服務)的價格、利潤率,商譽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技術成果的研發成本及其對商品(服務)價值的貢獻度等多方面因素,盡可能細化以闡釋賠償依據,確定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相適應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在依據侵權人獲利計算賠償數額時,如果被控侵權人發生法律規定的舉證妨礙情況,依法推定權利人相應事實主張成立。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的準確數額,但權利人損失數額顯然超出已經查明的數額時,應當根據現有證據積極運用裁量性方式酌定賠償數額。
17.加大侵權懲罰力度,讓侵權者付出高昂的侵權成本。有證據證明侵權人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可以根據侵權人主觀惡意程度或侵權情節,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和威懾力,遏制侵權的再次發生。賠償數額的認定應以確定的補償性損害賠償數額為基數,在法定倍數范圍內酌定損害賠償數額。對于尚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其他類型故意侵權行為,適用法定賠償時亦應考慮懲罰性因素,根據侵權人主觀惡意程度及侵權情節,提高賠償數額。權利人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不納入計算基數。
18.正確運用法定賠償,充分發揮補償和懲罰的雙重功能。正確認識法定賠償制度補償權利人損失、懲罰侵權行為的雙重功能。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情形、類似案例判賠金額等因素,著力確保全面補償。對于具有重復侵權、惡意侵權或其他嚴重侵權情節的,應充分考慮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體現法定賠償的懲罰性功能,提高法定賠償數額。
19.尊重知識產權市場價值,讓權利人維權成本得到全面覆蓋。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應足額賠償。權利人的律師代理費支出,若無明顯不合理因素,應當支持。權利人因訴訟發生的公告費、因申請保全提供擔保發生的保全保險費,以及針對不當獲得知識產權的過錯方提起權屬糾紛而發生的代理費等費用,可以作為合理費用予以主張。
六、加強隊伍建設和基礎建設,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提供堅實保障
20.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隊伍建設。保證審判隊伍的相對穩定性,在法官隊伍調整中注意適當保留長期從事知產審判工作的業務骨干,并充實素質和學歷較高的年輕法官從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合理配置審判資源,打造專業化知識產權審判隊伍。
21.加強對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和標準。加強對開發區法院、西崗區法院的業務指導,積極選派優秀法官到下級法院掛職,遴選優秀法官到上級法院任職,實現知識產權審判人員交流,信息共享,統一裁判標準,提升基層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業務能力。
22.加強知識產權審判信息化建設。依托并深度應用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裁判文書信息平臺、審判業務平臺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智能文書編寫系統、類案搜索功能等工具,全面推進智能化輔助辦案,進一步提高審判質效。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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