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若干實操要點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國發〔2007〕40號(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
財稅〔2008〕21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
國稅函〔2009〕203號(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
國稅函〔2010〕157號(過渡期優惠)
財稅〔2011〕47號(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
財稅〔2014〕85號(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
財稅〔2015〕116號(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
國科發火〔2016〕32號(高企認定辦法)
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國科發火〔2016〕195號(高企認定指引)
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高企優惠政策有關問題)
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企業所得稅年報)
財稅〔2018〕76號(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
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稅收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
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延長高企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
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
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
二、政策要點
1.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需符合什么條件?
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2比例不低于60%;(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事業單位能否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于行業領域是否有要求?
答:只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的單位均可以申請認定,包括事業單位。對于行業領域沒有要求。
3.建筑行業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屬于哪個技術領域?
答:無論從事何種行業的企業,只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要求即可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時看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中的哪一項,請根據自己企業情況查找。
4.企業對知識產權擁有5年以上獨占許可權,是否可以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答:不可以。新修訂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取消了“5年以上獨占許可”獲得知識產權的方式。
5.2015年(含)以前已獲得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2016年(含)以后需要重新認定的,之前獲得認定時已使用的知識產權是否還能繼續使用?
答: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如果企業之前獲得認定時使用的是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按照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不能繼續使用。按Ⅰ類評價的知識產權無使用3次數限制。
6.如果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未成功,下一次申請時,使用過的Ⅱ類知識產權還能繼續使用嗎?
答:可以。
7.Ι類知識產權在第二次使用時,評分分值是否會與第一次使用有所不同?
答:知識產權的評分只會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規定的5項相關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不會因使用次數受到影響。
8.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其知識產權有效期發生變化,是否還算有效專利?
答: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時,應保證所使用的知識產權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3年有效期。如果在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內知識產權提前失效了,則不再屬于有效專利。
9.企業同期總收入中是否包含營業外收入中的政府專項資金收入?
答: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業同期總收入=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的范疇計算,不征稅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及財稅[2008]151號文和財稅[2011]70號文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最終確定。如果政府專項資金收入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并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則可不列入企業同期總收入,反之則需列入。
10.“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4這個183天是自然日,還是工作日?
答:自然日。
11.如果企業月初科技人員數為20人,月末時為22人,其中2名是新進人員,那么在統計月平均人數時,是不是能把這新來的2名算進去?
答:首先應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對“科技人員”的定義判斷2名新進人員是否符合統計要求,如果符合,則可以計入當月平均人數,反之則不可計入。
12.臨時聘用人員包含勞務派遣人員嗎?
答:不包含。
13.失敗的研發活動是否可以進行歸集?
答:只要是研發活動,不管是否成功,都可以進行歸集。
14.企業2014年研發費用資本化支出形成無形資產,在2016年申請高企認定時,能否計算入2013-2015年的研發費用投入?
答:研發費用資本化支出形成無形資產,可以根據會計準則制度按無形資產攤銷費用計入研發費用。
15.視同銷售能否算做企業的銷售收入?
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等文件的規定進行確認。
16.技術訣竅是否能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依據?
答:不可以。
17.“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臺”具體是指什么?
答: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平臺,例如:眾創空間,檢驗檢測5中心等公共服務平臺。
18.“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中的研究開發機構是否專指是高校?企業是否可以成為產學研合作的對象?
答:研究開發機構不專指高校,也包含科研院所和企業等。
19.多個成果轉化成一個產品或服務,能否算做多次轉化?
答:幾個成果轉化的就計算轉化幾次,但同一成果轉化不同產品或服務只能計算一次。
20.剛剛注冊成立滿一年的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成長性指標得分如何計算?
答:按0分計算。
21.企業近三年凈資產和銷售收入為負值,如何計算企業成長性指標?
答:負值按0計算。
22.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業是否都可以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答: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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