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困難補助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困難補助
文/張光明整理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對于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六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五十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末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滿十六歲,或者滿十六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后,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六、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七、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一、補助標準: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區縣城為城市戶口),月人均收入不足130元的,補到130元;孤身一人,無收入或月收入不足170元的,補到170元。家住農村的,可按當地農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考慮,但補助額最高不超過上述標準。
二、計算遺屬月人均收入時應包括:工資、獎金、各種補貼(不包括“〔1994〕國管財字條108號”文規定的對職工實行的糧價定向補貼)、離退休人員的各種費用。
三、其他仍按《國家人事局關于轉發北京市〈關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貼的暫行規定〉的通知》(〔1980〕國人工212號)執行。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在中央國家機關及在京事業單位執行。我局1998年8月18日印發的《關于調整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1988〕國管財字1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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