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收到政府對項目的補助款
問:我企業年底時收到外專局撥給我單位一些外國專家的補貼(用于支付外國專家的機票、生活補貼等),因我局并不知道年底會給我們這筆撥款,在外國專家機票及每月生活補貼發生時,我們就直接計入了費用,請問我們現在收到了此款項如何處理?(收到錢和已列支的相等的)我們收到政府對項目的補助款,如何財務處理?稅收上如何處理?
答:1、因此筆財政補貼收入的相關費用貴企業已提前作為費用列支了,那么現在收到此款項可直接在營業外收入中核算。不再作為不征稅收入核算。
2、收到財政專項用途款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根據"政府補助"準則,無論該資金是與收益相關還是與資產相關,在實際收到時都應計入"遞延收益",只有在相關費用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
3、專項用途款所得稅處理:根據《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果貴企業符合上述條件可作為不征稅收入核算。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全部支出。企業在實際收到該財政性資金時應計入"遞延收益",稅法上也不計入收入總額,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時,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但各年度確認的營業外收入,稅法上不計入收入總額,所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相應的支出或折舊、攤銷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因而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各年度調增和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同。
如果貴企業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應在收到專項款的當期全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在以后的費用支出或者計算的折舊、攤銷也可以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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