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補貼在崗職工確認過期了怎么辦
我國很多地方政府為了吸引人才到本轄區工作,會推出很多的優惠政策和人才補貼,符合條件的人才在該地區工作后,就可以申請相應的人才補貼,那么人才補貼在崗職工確認過期了怎么辦?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人才補貼在崗職工確認過期了如何處理
政府津貼不屬于工資組成部分,因此不屬于勞動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深圳人才補貼發放條件
(一)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獎勵補貼。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深圳全職工作(合同約定每年在深工作時間不少于9個月)。
2.未享受面積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還應在人才認定的有效任期內。
(二)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國內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獎勵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深圳全職工作。
2.在我市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首次申請的,不少于3個月(不含補繳,下同);申請續發的,每次連續繳納不少于12個月。
3.在人才認定(確認)的有效任期內。
4.未享受我市購房優惠政策。
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還應當具有我市戶籍。
(三)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用人單位申請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經費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冊登記。
2.與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兩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職工作。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人才補貼在崗職工確認過期了如何處理”問題進行的解答,政府津貼不屬于工資組成部分,因此不屬于勞動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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