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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科目第5章考點匯總

   日期:2025-04-22 10:19:45     來源:知識產權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4    評論:0
核心提示:第五章 商標申請、審查與注冊第一節商標概述考點一:商標的定義與特征(一)商標: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服務)與他人

第五章 商標申請、審查與注冊

第一節 商標概述

考點一:商標的定義與特征

(一)商標: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服務)區別開的標志,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二)商標的特征

1、商標是依附于商品或服務而存在的標志

2、商標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

3、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

4、商標是一種可以為人所感知的符號

考點2:商標的類型

(一)按照商標使用載體不同劃分

1、商品商標: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生產或經營的商品與他人生產或經營的商品相區分而使用的標志。

2、服務商標: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志。

(二)按照商標與使用者的關系及作用不同劃分

1、普通商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自己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上使用的,用于區別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

2、集體商標: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3、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于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三)按照商標的構成要素不同劃分

1、傳統商標:由文字、字母、數字、圖形等要素或其組合構成,用以區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不同來源。

2、非傳統商標:(1)立體商標。(2)聽覺商標。(3)味覺商標。(4)觸覺商標。(5)顏色組合商標。

考點3:商標專用權

(一)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人獨占性享有該商標的權利。

(二)商標專用權的權能

1、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其指定的商品(服務)上使用被核準注冊商標的權利。

2、禁止權:商標注冊人禁止他人在與指定的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權利。

3、許可權: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在指定的商品(服務)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

4、轉讓權;商標注冊人依法將其注冊商標轉移給他人的權利。

(三)商標專用權的特征

1、專有性: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專有使用核準的注冊商標。

2、地域性;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受地域范圍的限制。

3、期限性: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限。我國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為10年,10年到期前還可以續展。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冊商標被注銷。

(四)商標專用權取得的原則

1、使用原則:以商標使用的客觀事實為基礎,根據使用時間的先后確定商標權的歸屬,根據使用的地域確定商標權的效力范圍。

2、注冊原則:將注冊作為商標權取得的根據,由商標注冊申請在先者取得商標權。

3、混合原則:在先使用人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對在后使用人注冊商標的撤銷請求,不僅可以撤銷他人的已注冊商標,而且其商標還可能通過申請獲準注冊,取得商標權。

考點4:我國商標法律制度

(一)我國商標制度的歷史沿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商標法律制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商標法律制度

(二)我國商標制度的特點

1、商標法的立法宗旨: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1)自愿注冊原則。(2)注冊保護原則。(3)申請在先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并舉。

考點5:《商標法》的四次修正

(一)1993年第一次修正

1、將保護范圍從商品商標擴大到服務商標

2、增加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規定

3、增加了不當注冊商標的撤銷規定

4、增加商標使用許可行為管理規定

5、增加商標侵權行為類型

(二)2001年第二次修正

1、增加自然人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的規定

2、增加立體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的規定

3、擴大商標保護范圍

4、明確保護馳名商標

5、確立了商標確權司法終審原則

6、增加商標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

7、增加行政機關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手段

(三)2013年第三次修正

1、增加誠實信用原則

2、增加聲音商標注冊規定

3、實施了“一標多類”申請模式

4、明確商標電子申請的法律效力

5、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

6、增加馳名商標相關規定

7、優化商標申請注冊程序

(1)取消商標異議復審程序。

(2)增加審查意見書制度。

(3)規定商標審限及后續救濟。

(4)區分撤銷與無效宣告程序。

(四)2019年第四次修正

1、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駁回

2、進一步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

3、增加了對商標代理行為的監管,增強了對惡意申請注冊行為的打擊力度

第二節 商標的注冊

考點1:商標注冊申請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

2001年《商標法》修正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商標注冊,但隨之出現惡意申請注冊商標現象。2007年發布的《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對國內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作出規定,僅允許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具有經營資質的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

(二)商標注冊申請的提出

1

申請人應當按照《區分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服務)的類別和商品(服務項目)的名稱。

2

申請商標注冊時,申請人可以按照“一標一類”,即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書的方式,也可以按照“一標多類”,即多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書的方式提交注冊申請。

3

(1)《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格式可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下載。

(2)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申請人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一致。

(3)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還應載明委托人國籍。

(4)自行辦理有經辦人的,應提交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5)商標圖樣(商標標識)。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提交一份商標圖樣。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商標圖樣應當清晰,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6)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7)要求優先權的應提交書面聲明,同時提交或者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中文譯文。

(8)將他人肖像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應當予以說明,并附送肖像權人的授權聲明書。肖像人已死亡的,應附送申請人有權處置該肖像的證明文件,文件中應附肖像人肖像。自然人將自己的肖像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應當予以說明。

此外,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4

(1)商標注冊申請人自行提交網上申請。

(2)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到以下地點自行辦理:①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大廳、國家知識產權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②國家知識產權局委托地方管理商標工作的部門設立的商標受理窗口;③京外商標審查協作中心。

(3)注冊申請人可以委托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5

商標注冊申請日期是法定日期,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當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直接遞交文件或者材料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

以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

6

優先權是《巴黎公約》賦予其成員方國民申請工業產權時在申請日期上的優先利益。備考知識產權師添加nuzhixt。

優先權并不自動產生。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注冊申請時同時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岀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或者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岀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岀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考點2: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一)形式審查

①申請人資格是否合法;②申請人地址是否正確、準確;③申請人名義、章戳是否與營業執照一致;④申請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填寫得具體、規范,分類是否準確;⑤通過代理辦理的,代理人委托書是否符合要求;⑥商標圖樣的質量、規格是否符合要求;⑦應附的證件、說明是否完備;⑧是否繳納費用。

(二)形式審查結果

1、受理:商標注冊申請手續齊備、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2、不予受理:商標注冊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實質審查

1、禁止性規定的審查(絕對理由審査)

2、與他人在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審査(相對理由審查)

3、相關概念的解釋

(1)同一種商品(服務):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包括名稱相同和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內容的商品或者服務。例如,土豆與馬鈴薯為同一種商品。

(2)類似商品(服務):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務。

(3)相同商標:兩個標識完全相同,或者在視覺或聽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商標。

(4)近似商標:文字、數字、圖形、顏色或聲音等商標的構成要素,在發音、視覺、意義或排列順序以及整體上雖有一定區別,但易產生混淆的商標。

(四)幾種特殊商標審查

1

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商標圖樣或照片,可以是三維視圖、多視圖或者立體效果圖,應在申請書上注明是“立體商標”。

2

申請人應當提交清晰的彩色圖樣。商標圖樣應當是表示顏色組合方式的色塊,或是表示顏色使用位置的圖形輪廓。申請人應當在商標說明中列明顏色名稱和色號,并描述該顏色組合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具體使用方式。

3

申請人應當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聲音商標可以由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如一段樂曲;也可以由非音樂性質的聲音構成,如自然界中人或動物的聲音;或是由音樂性質與非音樂性質兼有的聲音構成。申請人應當說明以何種方式或者在何種情形下使用聲音商標。

4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審査包括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的審査,主體資格的審查,使用管理規則的審査。以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注冊地理標志的,與該申請注冊在相同商品上商標相同的、已經在先注冊的普通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且易引起混淆的,應當注銷或者宣告無效,即兩者不能共存。

(五)實質審查結果

1、初步審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審査認為其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可以核準注冊的決定。初步審定的商標是未注冊商標,不享有商標專用權。

2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作出駁回或部分駁回決定。駁回可以涉及全部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務。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全部駁回作岀的決定稱為駁回決定,對部分駁回作出的決定則稱為部分駁回決定。

3

商標注冊申請的分割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服務)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4、《商標公告》:初步審定商標公告、注冊商標公告、注冊商標續展公告、商標轉讓公告、變更注冊商標公告、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公告、注冊商標注銷公告、注冊商標撤銷公告、商標使用許可備案公告等內容。

考點3:商標異議

(一)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

1、異議期限:3個月,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算,在異議期外提出的異議申請將不被受理。

2

(1)絕對理由:被異議商標可能違反《商標法》中禁止注冊或使用的規定。

(2)相對理由:被異議商標可能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或者合法利益。

3

(1)絕對理由的異議主體為任何單位或個人。

(2)相對理由的異議主體應為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

(二)商標異議案件的審理

1、審理方式:(1)合議制。(2)書面審理。

2、主要法律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等。

(三)商標異議申請裁決結果和救濟途徑

1、異議成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若異議人不服不予注冊決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申請復審。被異議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異議不成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準予被異議商標注冊決定,該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直接發給被異議人商標注冊證,并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注冊公告。經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若異議人不服準予注冊決定,無權申請復審。被異議商標獲準注冊后,異議人可以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第三節 商標評審與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考點1:商標評審

商標評審程序

處理商標爭議事宜,涉及的案件類型包括駁回復審、不予注冊復審、注冊商標撤銷復審、無效宣告復審及無效宣告。前四種復審程序是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的行政行為的再審查,是商標行政授權確權程序中給予當事人重要的行政救濟手段,而無效宣告是行政裁決的一種特殊形式。整體而言,商標評審是一種行政體制內的救濟手段和糾紛解決機制,它既是商標審查、異議、撤銷等程序的后續監督程序,又具有彌補上述審查程序中的疏漏、為在先權利人提供救濟、打擊惡意注冊、發揮社會監督等制度價值。

考點2:商標評審案件的受理

(一)受案范圍

1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后在全部指定的商品(服務)或者部分指定的商品(服務)上作出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審。

2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在全部指定的商品(服務)或者部分指定的商品(服務)上異議成立,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審。

3

任何單位或個人依絕對理由,或者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依相對理由,可以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

4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依職權主動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決定不服的,商標注冊人可以申請復審。

5

當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審。

(二)法定期限

(1)當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駁回或者部分駁回申請決定、異議成立決定、注冊商標無效及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申請復審。

(2)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相對理由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當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3)任何單位或個人依絕對理由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沒有時間限制。

(三)主體資格

(1)駁回復審案件的申請人應為被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人。

(2)不予注冊復審案件的申請人應為被異議人。

(3)依絕對理由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可以是任何單位或個人,依相對理由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應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

(4)無效宣告復審案件的申請人應為被無效商標注冊人。

(5)注冊商標撤銷復審案件的申請人應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當事人。

考點3:商標評審案件的審理

(一)審理方式

1、合議制度: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的相關規定,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2、書面審理:依據行政程序高效便捷的特點,并從方便當事人的角度出發,對商標評審案件主要進行書面審理,即針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及有關證據進行審查。

3、口頭審理: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和案件審理的需要,依據《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可以對商標評審案件進行口頭審理。

4、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對于疑難、重大案件,不定期進行集體討論,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案件合議主持人對合議結論負責。

(二)法律依據和審理標準

1、法律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評審規則》《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等。

2、審理標準:依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個案進行判定。

考點4: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一)無效宣告: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因違反商標法有關核準注冊條件的規定而被宣告無效。

(二)無效宣告事由

1

《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申請注冊),第十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第十一條(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第十二條(缺乏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和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若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依職權主動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可以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馳名商標保護),第十五條(防止因代理關系、代表關系或其他合同、業務關系導致商標被搶注),第十六條第一款(地理標志保護),第三十條[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與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條[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與在先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三)無效宣告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1

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職權主動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屬于單方當事人程序,唯一的當事人即被無效宣告的商標注冊人如果要提起復審,應當自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宣告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當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任何單位或個人依絕對理由或者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相對理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屬于雙方當事人案件。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

在法律效力上,注冊商標一旦被宣告無效,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四節 商標的國際注冊

考點1:馬德里體系簡介

(一)《馬德里協定》

《馬德里協定》是關于馬德里聯盟內締約方之間進行商標注冊的條約,簽訂于1891年4月14日,并于1892年7月15日生效。

(二)《馬德里議定書》

《巴黎公約》的成員方可成為《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符合條件的政府間組織可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交存加入書,成為《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馬德里體系的“締約方”包括加入《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國家、地區或政府組織。

(三)馬德里體系的特點

(1)封閉體系:只在馬德里聯盟內部適用。

(2)程序體系:商標保護的實質性審查仍適用被指定締約方的國內法。

(3)為商標所有人簡化了行政程序,可使商標權利人通過直接向其本國或地區商標局遞交一份國際注冊申請書,便能夠使其商標在馬德里聯盟多個國家獲得保護(后續管理如轉讓、變更、續展等也很方便)。

(四)國際局

(1)馬德里體系由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管理,國際局也是馬德里聯盟的秘書處。

(2)國際局在商標國際注冊方面的主要工作有:

①制定并修改商標國際注冊程序規范,修改并頒布商品和服務分類(尼斯分類)及圖形要素劃分標準(維也納分類);

②收繳和分配國際注冊規費;

③對國際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并通知被指定締約方;

④將各種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國際注冊申請在國際注冊簿上進行登記;

⑤頒發國際注冊證;

⑥發布《國際商標公告》;

⑦轉發締約方的各種通知。

(五)中國加入馬德里體系

1995年12月1日,我國正式成為《馬德里議定書》的第四個締約方。

考點2:中國申請人進行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程序

(一)涉及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基本概念

1、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根據《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該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共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共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的商標國際注冊。

2

《馬德里議定書》規定可以從申請人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的締約方、申請人住所所在締約方或申請人國籍所在締約方中任選其一作為其原屬國。確定了原屬國也就確定了申請的來源。

3、原屬局:原屬國負責商標注冊的主管機關。目前,我國原屬局是國家知識產權局。

4、基礎注冊:在原屬局獲得的國內商標注冊。

5、基礎申請:向原屬局提交的商標國內注冊申請?!恶R德里議定書》提高了基礎申請的地位。

6、后期指定:一個商標在國際局注冊以后,想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新的指定締約方,可以向原屬局提出后期指定申請。新的指定和原國際注冊共用一個國際注冊號,專用期相同,方便管理。

7、國際注冊證:由國際局頒發給馬德里商標申請人的證書,證明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已由國際局登記在案并轉發給被指定締約方進行進一步審查。

8、優先權:如果商標申請人在向其原屬局提交商標申請的6個月之內提交了國際注冊申請,該國際注冊申請即享有優先權。

9、中心打擊:自國際注冊之日起5年內,國際注冊與其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之間存在依附關系,在此期間,若某國際注冊的基礎注冊被注銷或宣布無效,或其基礎申請被駁回,那么該國際注冊在所有被指定締約方都不再予以保護。中心打擊的救濟方式為:將國際注冊轉換為國家或地區注冊。

10、被指定締約方的駁回:被指定締約方主管局經實質審查,認為領土延伸申請違反了被指定締約方有關的法律規定,對該領土延伸申請的商標作出不予保護的決定。

11、被指定締約方的保護:被指定締約方主管局經實質審査,對符合本國法律的領土延伸申請的商標給予保護。

(二)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申請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申請人在中國設有住所,或者申請人具有中國國籍。

2、提交申請的方式: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給國際局,申請人可以選擇自行辦理國際注冊事宜或者委托代理人辦理。

3

申請國際注冊的,需提交中文書式(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式一)和相應的外文(英文或法文)書式各一份,國內商標注冊證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以及申請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居住證明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需提交委托書一份。

4、申請書和語言的選擇:工作語言為法語、英語和西班牙語,但是目前我國只接受法語和英語兩種語言的申請。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申請和形式審查

1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但需要補正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天內補正,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2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申請書填寫無誤或者經補正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寄發繳費通知單。申請人或代理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繳費的,視為放棄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形式審查合格的國際注冊外文申請書遞交國際局。

(四)國際局的工作

1、國際局的形式審查

2、國際局的注冊登記

3、頒發國際注冊證

考點3: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領土延伸的審查

(一)主管局的審查與核準

收到國際局轉發的國際注冊領土延伸申請后,被指定締約方主管局將根據其國內法對申請進行審查。被指定締約方可以不再公告準予保護的商標。即使公告,申請人也無義務繳納公告費。其他機構亦無權要求注冊人在被指定締約方公告其商標。

(二)主管局的駁回

(1)對不符合被指定締約方法律規定的國際注冊領土延伸申請,被指定締約方主管局應該向國際局發送駁回通知書。

(2)駁回通知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發送給國際局。

(3)國際局登記和寄回駁回通知書。

(4)復審和訴訟。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領土延伸的審查

作為被指定締約方主管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對其他馬德里聯盟締約方商標申請人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包括禁止性規定的審査和在先權利商標的審查。

考點4: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后續業務

(一)后期指定:商標獲得國際注冊后,商標注冊人就該國際注冊向其他締約方申請給予保護。后期指定的有效期從后期指定日期開始計算,到該后期指定所依據的國際注冊的有效期終止日為止。

(二)轉讓:國際注冊所有人將其國際注冊商標專用權讓與他人的法律行為。國際注冊商標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

(三)刪減、放棄、注銷刪減:申請人在全部或部分締約方對商品和服務進行限定。

放棄:申請人在部分締約方放棄對全部商品或服務的保護。

注銷:申請人在全部締約方對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進行注銷。

第五節  商標行政復議

考點1:商標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

(一)主體資格

1

商標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是利害關系人,在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主要是商標注冊申請人、異議申請人等;在商標執法案件中主要是商標注冊人、被控侵權人等。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一般為管理商標工作的部門。

(二)法定期限

1、申請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作出決定的期限: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三)受案范圍

1、商標授權確權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及受案范圍: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注冊、變更、轉讓、續展、補發注冊證、注銷、撤銷、異議、復審、無效等程序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以及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等行政決定不服的。行政復議機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

2、商標執法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及受案范圍:對管理商標工作的部門作岀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銷毀商品,禁止廣告宣傳,禁止商品銷售,收繳商標標識,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收繳主要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管理商標工作的部門采取的封存商標標識和責令封存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復議機關為作岀行政裁決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政裁決機關的上級機關。

考點2:商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一)審理方式及程序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即行政復議審理采取書面審理為主、調査取證為輔的審理方式。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主要程序是:復議機關指定案件審理人員(2人或以上),通知被申請人答復(案件受理日起7日內發出通知,被申請人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書面答復),審閱書面案卷(必要時進行調查),自立案之日起60日、最長不超過9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終止結案決定或者調解裁定,予以結案。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因出現法定不能審理的情形的,可以暫停對復議案件的審理,即中止審理,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復審理。

(二)法律依據及法律效力

1、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

2、法律效力: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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