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商標是怎樣定義的?商標注冊
閑置商標的界定
所謂閑置商標,是指未投入使用或者雖曾經使用,但現在不再使用的注冊商標。這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注冊后從未使用過的商標;
2.注冊后雖然曾經使用過,但現在不再使用的商標。
閑置商標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三種情況:
1.不使用,但尚在有效期內或經續展注冊仍在有效期內的注冊商標;
2.因不使用,商標已過有效期,企業也沒有辦理商標續展注冊手續的商標;
3.企業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注銷,但商標仍在有效期可未被處置的情況。
閑置商標處置的幾點建議:
對于上述各種情況下出現的閑置商標,筆者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區別對待:
1.對于雖不使用,但尚在有效期內或經續展注冊后仍在有效期內的商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充分發揮市場管理者對企業情況了解、對商標信息掌握較多的優勢,為企業牽線搭橋,使不被使用的商標重新找到婆家,盤活企業商標資產,讓“死”商標“活”起來。
2.對于商標已過有效期,企業也未辦理續展注冊手續的商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能擅自行事。根據我國《商標法》“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之規定,企業未辦理續展注冊手續的商標由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予以注銷,企業對該商標不再享有專用權,企業也無權對該商標行使處置權。對于這類商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宜直接為其牽線搭橋。這類“死”商標只有通過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依據《商標法》才能使它“活”起來。
3.企業因破產、停業、轉制而被注銷后,按照《民法通則》即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企業有關的包括名稱權、財產權等在內的相關權利不復存在。同理,知識產權也因主體的消亡而應進入公有領域。作為知識產權之一的商標權也不應繼續存在,所以,企業注銷后,其注銷前未處分的商標權即應視為消亡。對于這類企業注銷后的商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不能再組織企業間的轉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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