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公開征求《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 辦法》(2025修訂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四)支持知識產權人才成長。對于首次通過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的人員,給予5000元資助。對首次通過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人業務水平考試的人員,給予2000元資助。對于經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認定為一級、副高級、正高級及以上商標代理人的人員,分別給予5000元、1萬元、2萬元資助。對經專業技術職稱評審、首次被評定為中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的人員,分別給予5000元、1萬元、2萬元資助。對入選全國、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信息庫的人員,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資助。對入選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專家庫、海南省知識產權局專家庫的人員,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資助。對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志專家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的人員,給予2萬元資助。對入選司法部、海南省涉外律師人才庫名單的知識產權從業人員,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資助。對入選省級及以上仲裁機構仲裁員的知識產權從業人員,給予1萬元資助。對以上人員考試、職稱評定、入選人才庫的資助,每人每年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本款所述“個人”,應為與我市有關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并已持續工作滿1年的個人。本款的資助金直接撥付給個人而非所在單位。
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公開征求《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
辦法》(2025修訂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國家、省、市工作要求,激勵創新主體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能力和績效,促進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的全面高質量發展,我局對原《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2025修訂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單位提出意見的,請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個人提出意見的,請注明身份證號和聯系方式。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9日,意見反饋途徑如下:
一、書面意見寄送至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運用服務科(地址:三亞市吉陽區迎賓路368號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號樓知識產權運用服務科,聯系人:林曉燁,聯系電話:0898-88274813),請在封面備注“《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2025修訂版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
二、電子郵件請發送至郵箱:sanyasgk@163.com,并在郵件標題處備注“《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2025修訂版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
三、通過網站在線征集系統留言。
附件:
1.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2025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2.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2025修訂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附件1
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
(2025修訂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促進我市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海南省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實施意見》《中共三亞市委關于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決定》等要求,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資助金”,是指為鼓勵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保護、服務等活動,促進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每年從市財政預算中適當安排,用于資助知識產權相關項目的資金。該資助金支出應控制在當年預算額度內。
知識產權資助金的資助原則為事后資助、無償資助和擇優支持。
有關中央和省要求市級承擔的剛性配套資金,按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知識產權資助金由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三亞市財政局、三亞市審計局的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對象包括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高等學校、中小學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有經常居所的個人;個別條款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和商業秘密;個別條款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包括從事知識產權代理、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產權信息、知識產權運營、知識產權咨詢、知識產權培訓等服務的機構(含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咨詢公司及運營公司、資產評估機構、鑒定機構、行業協會及公共服務機構等);個別條款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我市重點產業技術領域”,包括種業、海洋、空天、生物、綠色經濟和數字經濟等產業領域。
第二章 資助的項目與標準
第五條鼓勵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創造。
(一)支持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對圍繞我市重點產業技術領域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工程,被批準建設省級、市級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并完成建設任務、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40萬元、30萬元資助;對承擔省級、市級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并通過結題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資助。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與項目二者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資助。
(二)支持申報各級專利獎。對獲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全球獎的單位,給予50萬元資助;對獲得中國專利(含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資助,對獲得中國專利獎最佳組織獎、優秀組織獎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資助;對獲得海南省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資助。同一年同一專利獲得WIPO、國家級、省級獎項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資助。獲得資助的單位應將不低于30%的資助金獎勵給相應的發明人團隊及專利獎組織者。
(三)支持培育知名商標品牌。對通過馬德里體系提出國際商標申請并獲得注冊的單位,按照1萬元/件給予資助。對首次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千企百城”商標品牌價值提升行動名單的單位,給予5萬元資助。對首次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品牌建設優秀案例的單位,給予5萬元資助。對獲批省級商標品牌指導站的單位,給予每家3萬元一次性資助;對上年度經省知識產權局考核評估成績排名前5名的商標品牌指導站給予每家8萬元資助。
(四)支持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對新獲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或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注冊的單位,給予10萬元/件資助。對同一地理標志產品以不同圖樣獲得地理標志確權,或同一地理標志產品獲得不同類型地理標志確權的,不重復資助(基于《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獲不同類別地理標志確權的除外)。對獲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單位,給予每家3000元資助。
對首次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志運用促進重點聯系指導名錄的單位,給予5萬元資助。對首次入選中歐地理標志互認互保名單的單位,給予5萬元資助。對首次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志保護工程項目實施名單的單位,給予10萬元資助。對首次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志助力鄉村振興典型案例的單位,給予10萬元資助。對獲批國家級、省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籌建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資助。同一年入選上述多個名單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資助。對建設運營地理標志展示推廣中心的單位,按照中心年運營總支出金額的20%給予資助,每年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五)支持數字經濟相關知識產權培育。對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獲得登記證書的單位,給予1000元/件資助,對每家單位年度資助不超過10件。
(六)支持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對開展海關知識產權(專利和商標)備案獲得核準的單位,給予1000元/件資助,對每家單位年度資助不超過10件。
第六條鼓勵知識產權信息利用。
(一)支持開展專利導航等項目。對承擔省級、市級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并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資助;對承擔省級、市級企業運營及研發類專利導航項目并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資助。對首次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導航優秀成果”的單位,給予5萬元資助。對委托服務機構提供專利預警、專利侵權風險分析(FTO)或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的單位,按照實際支出給予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萬元資助,對每家單位年度資助不超過2個項目。
(二)支持建立和使用知識產權數據庫。對首次委托服務機構建設專題專利導航數據庫,或者首次購買商業性知識產權(專利及商標)數據庫賬號或知識產權管理系統的單位,按照實際支出給予每家單位最高不超過5萬元一次性資助。對已經在專利導航項目的資助中支持過的專利導航數據庫建設事項,不再重復資助。
(三)支持知識產權課題研究。對承擔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專項研究項目、軟科學研究項目的單位,在立項后和結題驗收后,分階段給予5萬元、5萬元資助。對入選全國知識產權優秀調查研究報告暨優秀軟課題研究成果的單位,給予10萬元資助。
第七條 鼓勵知識產權規范管理及試點示范建設。
(一)支持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建設。對開展國家標準《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 要求》(GB/T 29490-2023)、《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33251-2016)、《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33250-2016)貫標并通過初次認證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10萬元資助。對首次開展國際標準《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分級評價的單位,按照獲評等級分別給予10萬(一級)、15萬(二級)、20萬(三級及以上)資助。對委托服務機構開展《商業秘密保護管理規范》(DB46/T 584-2023)貫標并通過初次認證或驗收的單位,按照實際支出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資助。
(二)支持參與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制修訂。對主持或參與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及運用有關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制修訂的,在起草單位中排名前三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資助;在起草單位中排名前三之外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不超過2項標準制修訂。同一標準的制定和/或修訂、對參與的同一單位只資助一次。獲得資助的單位應將不低于30%的資助金獎勵給標準起草人。
(三)支持申報認定各類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對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并且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分別不低于3件和5件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資助。對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試點高校和示范高校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資助。對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園區和示范園區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資助。對認定為國家級商業秘密保護示范區、示范點(站)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資助;對認定為省級商業秘密保護示范區、示范點(站)的單位,分別給予 10萬元、5萬元資助;對認定為市級商業秘密保護示范區、示范點(站)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資助。
第八條 鼓勵知識產權轉化運用。
(一)支持企業專利成果轉化。對企業以轉化實施為目的,通過轉讓、許可等方式,從國內高校院所獲取專利技術,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完成專利權轉讓或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的,按照實際交易金額(即專利轉讓費或許可費)的10%給予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支持高校院所專利轉移轉化。對高校院所與企業達成專利轉讓、許可轉化交易,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完成專利權轉讓或許可合同備案手續的,按照實際交易金額的10%給予資助,單項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通過開放許可實施轉化的,按照實際交易金額的20%給予資助,單項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同一單位每年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關于以上(一)(二)條規定的情形,每件專利只對第一次轉讓或許可進行獎勵,多次轉讓、許可的不重復資助。以專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個項目計算。對首次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產業化優秀案例的單位,給予1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多家單位聯合申報優秀案例的情形,對排名第一的單位給予資助。
(三)支持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對開展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并通過認定的單位,給予1000元/項資助,同一單位年度資助不超過10項。
(四)支持建立專利聯盟和專利池。對圍繞我市重點產業技術領域發起成立并負責運營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專利聯盟)、經省知識產權局備案,并建立了不少于20件入池專利的專利池的單位,給予20萬元一次性資助。
(五)支持專利標準化。對將專利技術轉化為技術標準(包括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每項2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資助。
第九條 鼓勵知識產權金融發展。
(一)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以知識產權質押方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融資的單位,給予貼息資助。具體按照《三亞市政銀保合作實施措施》執行。
(二)支持知識產權保險。對投保知識產權執行保險、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保險、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境外展會知識產權糾紛法律費用保險、專利商標質押融資保證保險、專利許可信用保險等險種的單位,給予保費資助。具體按照《三亞市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三)支持知識產權證券化。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的企業,按照企業實際融資額的3%給予資助,每家單位年度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同一證券化產品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 鼓勵知識產權維權保護。
(一)支持我市知識產權權利人境內知識產權維權。對發生在境內、由中國法院、行政機關或仲裁機構管轄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獲得勝訴的或主要訴求被支持的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裁決書或者和解書等)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資助;其中,侵權糾紛案件,按照實際支出給予每個案件最高不超過5萬元資助;其他糾紛案件,按照實際支出給予每個案件最高不超過3萬元資助。
(二)支持我市知識產權權利人境外知識產權維權。對發生在境外(含港澳臺)、由外國(或地區)法院、行政機關或仲裁機構管轄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獲得勝訴的或主要訴求已被支持的法律文書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資助;其中,侵權糾紛、貿易調查糾紛案件,按照實際支出給予每個案件最高不超過10萬元資助;其他糾紛案件,按照實際支出給予每個案件最高不超過5萬元資助。
關于以上(一)(二)條規定的情形,同一申請人每年度申請資助的案件不超過5件。同一件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指當事人、標的及請求均相同,而在境內外不同地區或不同管轄機構發起的案件),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資助。
(三)支持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建設。對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和培育市場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資助。
第十一條 鼓勵知識產權教育與人才培養。
(一)支持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對認定為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和示范學校的單位,分別給予15萬元、20萬元資助;認定為省級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和示范學校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資助。
(二)支持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學科建設。對新獲批知識產權本科專業、知識產權碩士專業學位建設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資助。
(三)支持知識產權培訓基地建設。對獲批國家知識產權培訓(地方)基地、中國知識產權培訓中心(地方)實踐基地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資助。對獲批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員實踐基地的單位,給予3萬元資助。同一年獲評上述多個基地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資助。
(四)支持知識產權人才成長。對于首次通過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的人員,給予5000元資助。對首次通過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人業務水平考試的人員,給予2000元資助。對于經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職業能力評價認定為一級、副高級、正高級及以上商標代理人的人員,分別給予5000元、1萬元、2萬元資助。對經專業技術職稱評審、首次被評定為中級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的人員,分別給予5000元、1萬元、2萬元資助。對入選全國、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信息庫的人員,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資助。對入選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專家庫、海南省知識產權局專家庫的人員,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資助。對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地理標志專家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的人員,給予2萬元資助。對入選司法部、海南省涉外律師人才庫名單的知識產權從業人員,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資助。對入選省級及以上仲裁機構仲裁員的知識產權從業人員,給予1萬元資助。對以上人員考試、職稱評定、入選人才庫的資助,每人每年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本款所述“個人”,應為與我市有關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并已持續工作滿1年的個人。本款的資助金直接撥付給個人而非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
(一)支持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機構經營發展。代理我市發明專利申請,年授權量達到50件及以上的機構,給予5萬元資助;年授權量達到100件及以上的機構,給予10萬元資助;同一年達到后者的情形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資助。對辦理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備案或者從市外新引進專利代理師的機構,按照1萬元/人給予資助;對專利代理師首次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推薦備案為訴訟代理人或者從市外新引進訴訟代理人的機構,按照2萬元/人給予資助;同一年有滿足上述兩項條件的情形,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資助;獲得資助的機構應將不低于50%的資助金獎勵給相應的專利代理師。上述新引進人員,應為與我市專利代理機構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約定3年以上服務期、并已持續工作滿1年的個人。
(二)支持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經營發展。代理的案件勝訴或主要訴求獲得支持,并入選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或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國家知識產權局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或指導案例、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的機構,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5萬元資助;代理的案件勝訴或主要訴求獲得支持,并入選海南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的機構,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資助。同一年同一案件入選各級典型案例名單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資助。
(三)支持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機構經營發展。對獲批國家級、省級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建設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資助;對獲批國家級、省級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資助。對獲批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10萬元資助。獲批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備案網點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資助。同一單位獲得上述多個知識產權信息服務類資質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資助。
對首次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十佳案例”和“優秀案例”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資助。對獲得全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專利檢索分析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優秀獎的個人所在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資助;獲得資助的機構應將不低于50%的資助金獎勵給相應的專利檢索分析人員。
(四)支持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經營發展。對提供知識產權運營、知識產權金融、知識產權咨詢、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知識產權鑒定及檢驗檢測、知識產權認證、技術轉移轉化等服務(本辦法中統稱為“知識產權運營服務”)的機構,上述服務營業收入達到年度2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資助,同一年達到較高營收的情形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資助。對首次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服務機構促進專利產業化優秀案例的機構,給予10萬元資助。對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為功能性國家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國家級產業(區域)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的機構,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資助。對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列入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的機構,給予10萬元資助。
(五)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運行規范化、標準化。對經過信用評價、首次被評定為A級及以上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分別給予10萬元、2萬元資助;首次被評定為A級及以上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分別給予10萬元、2萬元資助。對委托服務機構開展《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范》(GB/T 34833-2017)貫標并通過認證或驗收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依據《服務業組織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4421-2023)開展標準化工作并通過認證或驗收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照實際支出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資助。
第十三條 鼓勵知識產權工作創新。
(一)支持創新知識產權工作舉措、爭創優秀典型案例。對首次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服務萬里行”優秀案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典型案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中小企業最佳案例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資助,同一案例同一年入選上述案例名單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資助。
(二)支持更多體現我市特色亮點的創新案例。對在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保護、服務及國際交流等方面,積極探索并形成創新成果和成功經驗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經綜合評定為我市知識產權工作創新案例的,在未入選上述案例名單的情形下,給予最高不超過3萬元資助,每年資助案例不超過5 個。
第三章 申報、審核與發放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知識產權或者項目涉及多個權利人或主體的,以第一權利人或排名第一的主體為資助金申請人;個別條款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第十五條資助金每年集中申報,申請人應當根據當年公布的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予受理。每個申報周期內,申請人僅能申報一次。
第十六條 申報和審核程序
(一)審核類項目
審核類項目是指已經經國家、省、市相關公立機關或者由其授權或認可的機構審定、認定或頒發證書的知識產權及其相關項目,或者由資助金申請人自行提供合法合規材料予以證實的項目。所有資助的項目應該是上一年度或統計周期完成的項目。
1.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資助金申報指南,定期發布申報通知;
2.相關單位和個人按照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核。在當年集中申報截止日期前未申報的,后續申報資助將不予受理;
3.對審核通過的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然后按照相關程序向申請人撥付資金。具體申報要求詳見申報指南。
(二)評審類項目
評審類項目是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負責評審和管理的項目,主要包括第五條中的“市級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市級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第六條中的“市級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市級企業運營及研發類專利導航項目”。
1.每年集中申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項目申報指南(含項目實施、評審、驗收的標準和指南),定期發布申報通知;
2.相關單位和個人按照要求提交項目申報材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
3.對初審合格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立項評審,以此確定立項支持的項目名單,對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4.項目實施、按期完成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結題評審,以此確定驗收通過的項目名單;
5.對驗收通過的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然后按照相關程序向申請人撥付資金。具體申報要求詳見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過程中,申報材料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進行修改補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資助金申報。
第十八條 項目審核評審過程中,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項目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按照審核權限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異議申請應當明確異議的內容、理由,并提交證明材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異議申請后,最遲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異議處理決定與公示結果不一致的項目,應當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十九條 資助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發放,如因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信息有誤而導致資助金轉賬失敗,該申請人將被視為放棄領取資助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及其申報的項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辦法要求的;
(二)相應的知識產權已失效,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
(三)申請人依法依規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四)同一項目已經獲得省、市同類資助或者獎勵的;
(五)其他依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資助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在申報資助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視情況采取取消當年資助金申報資格、停止未來1~5年內資助金申報資格、追回已經撥付的資助金、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等懲罰措施;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受主管部門委托的機構、個人在受委托過程中,如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相關單位獲得的資助金應專款專用,主要用于知識產權工作開展,使其在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本辦法中有其他特別要求的從其要求。
第二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資助金的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好資助金的績效自評、監控等工作,將相關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知識產權資助金的重要依據,對效益優秀的項目加大支持力度;發現問題的,要督促及時做好整改落實,確保完成績效目標,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施行期間,本辦法資助項目依據的文件有調整變化的,按新政策執行。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依法進行修訂。自實施之日起,2021年10月26日印發的《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三府〔2021〕21號)廢止。
附件2
《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
(2025修訂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依據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0月,根據《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和《海南省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修訂)》(瓊府〔2020〕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三亞知識產權實際情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經三亞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并正式印發,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為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國家、省、市工作要求,激勵創新主體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能力和績效,促進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的全面高質量發展,現啟動原《辦法》修訂工作。經過政策收集、現狀調研、問題研究,形成《三亞市知識產權資助金管理辦法》(2025修訂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辦法》)。
(二)起草依據
主要依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海南省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2023年修訂)》《海南省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實施意見》《中共三亞市委關于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決定》等中央及省、市政策及法規,同時借鑒了長沙、成都、杭州、蘇州、合肥、上海、深圳、中山、海口等地的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政策做法。
(三)起草原則
新《辦法》的起草工作,遵循“全面性、前瞻性、導向性、針對性”的原則。
二、主要內容
(一)內容框架
新《辦法》共二十六條,總體內容框架包括:
第一章總則。介紹了新《辦法》出臺的意義和依據,“知識產權資助金”的定義及資助金管理使用責任單位、監督單位及資金資助原則,明確了適用的對象。界定了“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我市重點產業技術領域”等重點術語。
第二章資助的項目與標準。依次規定了“鼓勵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創造”“鼓勵知識產權信息利用”“鼓勵知識產權規范管理及試點示范建設”“鼓勵知識產權轉化運用”“鼓勵知識產權金融發展”“鼓勵知識產權維權保護”“鼓勵知識產權教育與人才培養”“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鼓勵知識產權工作創新”等9大資助方向及具體內容。
第三章申報、審核與發放。明確了資助金申報、審核與發放的要求、程序及注意事項等。
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了不予資助的情形,資助申請人的義務和責任,資金使用的要求,主管部門的職責等。
第五章附則。主要說明了新《辦法》的解釋權及有效期限等。
(二)重點修改的條款情況說明
1.原《辦法》中“知識產權”的范圍。原《辦法》中“知識產權”限于專利、商標、地理標志,新《辦法》第四條增加了“商業秘密”,使得知識產權的內涵更廣泛。
2.原《辦法》第六條鼓勵知識產權創造。刪除國內外專利申請、授權的資助項目。
3.原《辦法》第十一條強化知識產權服務。刪除對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或運營機構進行資助項目。對于原規定的按照主營業務收入或持有可運營專利數量進行資助的條款,改為分別在“支持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機構經營發展”“支持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經營發展”兩款中進行規定,并且細化了條件,更符合現實。
4.原《辦法》第十八條關于不予以資助的情形。對原(三)(四)條予以刪除。
5.原《辦法》第十九條。刪除對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項目(專利)予以通報、不予受理、移送司法機關等的條款。
(三)重點新增的條款說明
新《辦法》主要新增條款,主要體現在第二章資助的項目與標準(包括第五至十三條),以及第三章申報、審核與發放(包括第十六條申報和審核程序等)。
第五條鼓勵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創造。(一)支持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規定了對省級、市級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和項目的資助。(二)支持申報各級專利獎,刪去了“市級專利獎”,增加了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全球獎,中國專利獎最佳組織獎、優秀組織獎,海南省專利金獎、優秀獎的資助。(三)支持培育知名商標品牌,增加了對“千企百城”商標品牌價值提升行動名單、商標品牌建設優秀案例、商標品牌指導站等事項的資助。(四)支持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增加了對“獲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單位”“地理標志運用促進重點聯系指導名錄”“中歐地理標志互認互保名單的單位”“地理標志保護工程項目實施名單”“地理標志助力鄉村振興典型案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地理標志展示推廣中心”等事項的資助。(五)支持數字經濟相關知識產權培育,增加了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資助。(六)支持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增加了對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的資助。
第六條鼓勵知識產權信息利用。對開展專利導航等項目、建立和使用知識產權數據庫、知識產權課題研究等情況進行資助。
第七條鼓勵知識產權規范管理及試點示范建設。(一)支持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化建設,規定了對企業及高校院所的知識產權國家標準貫標、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國際標準評價及海南地方標準《商業秘密保護管理規范》貫標的資助。(二)支持參與知識產權管理標準制修訂,進一步支持企事業單位制修訂知識產權相關標準。(三)支持申報認定各類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單位,增加了對國家知識產權試點高校和示范高校、強國建設試點園區和示范園區、商業秘密保護示范區及示范點(站)的資助。
第八條鼓勵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對企業專利成果轉化、高校院所專利轉移轉化、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建立專利聯盟和專利池等情況進行資助。
第九條鼓勵知識產權金融發展。(一)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援引《三亞市政銀保合作實施措施》為執行依據。(二)支持知識產權保險,援引《三亞市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為執行依據。(三)支持知識產權證券化。
第十條鼓勵知識產權維權保護。對境內知識產權維權、境外知識產權維權、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建設等情況進行資助。
第十一條鼓勵知識產權教育與人才培養。支持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學科建設、知識產權培訓基地建設、知識產權人才成長,對人才獲取知識產權方面的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評定及入選人才庫等情況進行資助。
第十二條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支持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機構、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機構、支持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經營發展,對知識產權代理、法律、信息、運營及其他服務機構進行資助。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運行規范化、標準化行為進行資助。
第十三條鼓勵知識產權工作創新。對創新知識產權工作舉措、爭創優秀典型案例、創新案例進行資助。
第十六條申報和審核程序。對所有資助的項目分為“審核類項目”和“評審類項目”,后者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自行發布開展的相關項目,主要為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導航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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