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商標申請、審查與核準
【考點一】 商標的特征
1、是依附于商品或服務存在的標志;
2、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本質特征。
3、應當具有顯著性:區別能力應當突出醒目,便于識別和記憶。
4、一種可以為人所感知的符號。
商標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考點二】 商標的類型
1、使用載體不同: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2、使用者關系及作用不同:
①普通商標
②集體商標:團隊、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組織成員使用;
意義在于向消費者表明其成員的產品質量規格相同。
③證明商標;對商品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控制;
用于證明該商品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
3、構成要素不同
①傳統商標:文字、圖形、字母、數字。
②非傳統商標:立體、聽覺、味覺、觸覺、顏色組合商標;單一顏色不具有顯著特征,不能作為商標。
【考點三】 商標專用權
1、定義:商標注冊人獨占性使用該商標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權利
2、權能:使用權、禁止權、許可權、轉讓權
3、特征: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10年到期可續展)
4、取得原則:
①使用原則(最先使用)
②注冊原則:申請注冊時間先后。
我國:以注冊制為基礎,兼顧商標使用情況。
③混合原則:申請注冊+無在先使用人主張權利。
【考點四】 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1、自愿注冊原則
①自主決定對其使用的商標是否申請注冊;
②卷煙、雪茄煙、包裝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2、注冊保護原則:
①申請注冊是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定途徑。
②在權利內容上獲得使用權與禁止權,在保護渠道上可以尋求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
③未注冊商標不一定得不到保護。
3、申請在先原則
①原則:以核準注冊申請在先的商標;
②補充:同日申請的,核準注冊使用在先的商標。
4、誠實信用原則
①貫穿于商標申請、商標注冊和商標使用等各個環節;
②既是對商標主體在商標法律制度體系內所有行為的根本要求,也是商標主管機關裁判、授權、管理行為的基本依據。
5、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并舉原則
①不僅體現在我國商標授權和確權程序中;
②還體現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救濟程序中。
【考點五】 商標注冊申請
1、申請人主體資格:
①國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具有經營資質的自然人。
②外國:應按其所屬國與我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2、項目名稱選擇:尼斯分類:商品34類,服務11類。
3、申請方式:一標一類、一標多類
4、申請日期:以國際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
直接遞交--提交日;
郵寄--寄出郵戳日,郵戳日不清晰或無郵戳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能證明實際郵戳日期除外;
郵政外快遞--快遞收寄日,不明確-商標局實際收到日,能證明實際收寄日期除外;
數據電文--進入系統日。
5、優先權
①外國優先權(申請優先權):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1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②本國優先權(展會優先權):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本國優先權: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③優先權聲明:應在提出注冊申請的同時提出書面聲明,并在3個月內提交證明文件。
【考點六】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1、形式審查
①審查內容:申請人資格、地址、章戳、分類、代理委托書、商標圖樣質量規格、附件、繳費
②審查結果:受理與不受理(基本符合需補正30日內補正的,保留申請日期)。
2、實質審查
①絕對理由的審查
初步審定公告的擬注冊商標,可能違反如下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4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
第10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第11條(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
第12條(缺乏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
第19條第4款(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②相對理由的審查
是否與已經注冊的、初步審定并予公告的或者在先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3、審查結果
①初步審定
符合規定,作出擬核準注冊的決定,公告。
②全部駁回
③部分駁回
可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分割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生成新的申請號,并予以公告。
【考點七】 商標異議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不同意見,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對該商標的初步審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作出準予該商標注冊或不予注冊決定的制度。
1、異議期限
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2、異議理由
絕對理由(主體:任何單位或個人):
初步審定公告的擬注冊商標,可能違反如下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4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
第10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第11條(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
第12條(缺乏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
第19條第4款(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相對理由(主體: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
初步審定公告的擬注冊商標,可能違反如下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13條第2款和第3款(馳名商標保護)、
第15條(防止因代理關系、代表關系或其他合同、業務關系導致商標被搶注)、
第16條第1款(地理標志保護)、
第30條(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與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31條(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與在先申請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32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3、審理方式:合議制(簡單案件可獨任)、書面審理
4、結果
(1)異議成立
①作出不予注冊決定。
②被異議人不服,15日內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的,30日內起訴。
(2)異議不成立
①作出準予被異議商標注冊決定,該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直接發給被異議人商標注冊證,并予以注冊公告。
②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③異議人不服準予注冊決定的,無權申請復審;被異議商標獲準注冊后,可以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考點八】 商標評審案件
1、受案范圍
①商標駁回復審:申請人為被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人;
②不予注冊復審:申請人為被異議人;
③注冊商標撤銷復審;
④無效宣告復審(依職權宣告無效):申請人為被無效商標注冊人,15日內復審,30日內起訴。
注意:以上四類復審期限為15日。
⑤無效宣告(依申請):
任何單位或個人依絕對理由,無期限限制;
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相對理由,5年內提出,惡意注冊馳名商標,不受5年限制。
不能申請復審,30日內起訴。
2、審理方式
合議制、書面審理、口頭審理、重大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案件合議所有參加人的意見都被記錄在案,每個人都對自己的意見終身負責)。
【考點九】 商標國際注冊
1、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基本概念
①原屬國:營業場所、住所地、國籍任選其一,確定申請來源。
②基礎注冊:在原屬局(原屬國負責商標注冊機關)獲得的商標國內注冊。
③基礎申請:向原屬局提交的國內注冊申請。
④后期指定:新增指定締約方,共用國際注冊號,且專用期相同。
⑤中心打擊:國際注冊之日起5年內,基礎注冊被注銷或宣布無效/申請被駁回,國際注冊不再被保護。
2、中國申請人國際注冊程序
原屬局形式審查:(30日內補正)、費用審查;
國際局形式審查、注冊登記(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10年)、頒發國際注冊證。
3、領土延伸的審查
①審查:主管局(被指定締約方)依其國內法審查。
符合規定,給予保護+發出核準保護的聲明;不公告,即使公告也不繳納公告費。
②駁回:駁回通知書(12/18個月)--發送國際局--國際局登記并公告--轉發申請人--申請人復審或訴訟(一般需委托代理人)。
【考點十一】 商標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機關
①國知局商標局(商標注冊、注銷、復審、無效等具體行政行為、代理行政決定)→國知局商標局
②各級管理商標工作的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作出行政裁決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關
2、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知道行政行為之日,60日,法律規定超過60的除外。
3、行政復議決定作出期限:受理之日,60日,法律規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可延長30日。
4、審理方式:
書面審查為主,調查取證為輔;重大、復雜,申請人提要求或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可聽證審理。
5、審理程序
指定2人以上審理人員--通知被申請人答復(7日通知,10日答復)--審閱(必要時調查)--作出復議決定,出現法定情形可中止審理。
6、法律效力
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服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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