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就《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引起了廣泛關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標志著CCER市場的重啟進程正在有序快速推進。
此次修訂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于7月7日開始征求社會意見,征求意見期截至8月6日。生態環境部正在積極推進全國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啟動前準備工作,包括強化頂層設計、公開征集項目方法學、建設市場基礎設施和探索部際聯合監管機制等。
相較于《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管理辦法》的修訂還帶來了其他變化,如交易方式的新增、減排量的使用和注銷規定、系統連接要求以及交易限制措施等。審定與核查機構也面臨著更嚴格的管理條件和行為規范,并設立審定與核查技術委員會。以下是主要變化的概述:
一、新舊CCER管理辦法對比變化
變化1
CCER主管部門變為生態環境部,申請主體擴大為境內法人及其他組織。CCER主管部門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變為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負責制定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范,并對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CCER申請主體:我國境內登記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暫行辦法》中僅限于企業法人),可以依據《管理辦法》開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活動,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和減排量的登記。
變化2
方法學從嚴,由生態環境部統一征集遴選、擇優發布、動態更新,支持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減排、節能增效等領域。政策強調自愿減排交易不是無差別支持所有減排活動的市場機制,根據《管理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來自于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減排、節能增效等有利于減碳增匯的領域,能夠避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實現溫室氣體的清除。與《暫行辦法》不同,《管理辦法》規定方法學由生態環境部統一征集遴選后發布,不再由各方法學開發者申請備案。
變化3
溫室氣體范圍增加,由《暫行辦法》適用于二氧化碳 (CO? )、甲烷 (CH4 )、氧化亞氮 (N?O) 、氫氟碳化物( HFCs) 、全氟化碳( PFCs) 和 六氟化硫(SF6 )等六種溫室氣體的自愿減排量的交易活動變化為人為排放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七種溫室氣體。
變化4
基本原則增加唯一性、可核查要求。由原本的真實性、可測量、額外性變化為新版本管理辦法中的自愿原則、唯一性、可追溯、可核查。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堅持市場導向,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和自愿的原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具備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項目產生的減排量應當可測量、可追溯、可核查。
其中,唯一性,是指項目未參與其他減排交易機制,不存在項目重復認定或者減排量重復計算的情形(我們認為走綠電通道項目則不能再申請CCER項目上市)。額外性,是指項目實施克服了財務、融資、關鍵技術等方面的障礙,并且相較于相關方法學確定的基準線情景,具有額外的減排效果。
變化5
交易主體由國內外機構均可變為國內登記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據本辦法開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活動,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和減排量的登記。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據本辦法開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活動。
變化6
主管部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變為生態環境部 。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負責制定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范,并對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變化7
由原來的“國家登記簿"變為兩系統。組織建立統一的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機構(以下簡稱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和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
變化8
方法學從“備案制”到“制定制”。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制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作為相關領域自愿減排項目審定、實施和減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據。項目方法學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行業發展階段等因素及時修訂。生態環境部在組織制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過程中,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等方面意見。
變化9
項目審定登記范圍時間由2005年2月16日變為2012年6月13日。申請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自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實施(2012 年 6 月 13 日)之后開工建設。
變化10
減排量核查與登記時間范圍由備案的項目產生減排量后變為2020 年 9 月 22 日之后,五年內。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應當產生于我國提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2020 年 9 月 22 日)之后,并且在項目申請登記之日前 5 年以內。
【既有減排量處理】2017 年 3 月 14 日前已經獲得備案的減排量,由注冊登記機構在注冊登記系統中繼續予以登記,并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
二、《管理辦法》新增內容
1.減排量交易部分,新增:交易方式+減排量使用和注銷+系統連接+交易限制
(一)交易方式
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掛牌點選及其他符合規定的交易方式
(二)減排量使用和注銷
核證自愿減排量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碳中和、抵銷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的清繳等用途。
(三)系統連接
依照前款規定使用后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在注冊登記系統中予以注銷。
注冊登記機構根據交易機構提供的成交結果,通過注冊登記系統為交易主體及時變更核證自愿減排量的持有數量和持有狀態等相關信息。
(四)限制措施
交易主體違反關于核證自愿減排量登記、結算或者交易相關規定的,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2.審定與核查機構管理條件部分,增加:
(一)具備開展審定與核查活動相配套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具備 10 名以上具有審定與核查能力的專職人員,其中有 5 名人員具有兩年及以上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審定與核查工作經歷;
(三)建立完善的審定與核查活動管理制度;
(四)具備開展審定與核查活動所需的穩定的財務支持,建立與業務風險相適應的風險基金或保險,有應對風險的能力;
(五)具備開展審定與核查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能力,符合審定與核查機構相關標準要
(六)近 5 年無嚴重失信記錄。
3.審定與核查機構管理規范制度部分,增加對機構的行為規范、報告制度等要求并設立審定與核查技術委員會。
【行為規范】審定與核查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相關規定,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保證審定與核查活動過程的完整、客觀、真實,并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確保審定與核查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鼓勵審定與核查機構獲得認可。
審定與核查機構及審定與核查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審定報告與核查報告的合規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泄露項目業主的商業秘密。
【報告制度】審定與核查機構應當每年向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生態環境部提交工作報告,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報告應當對審定與核查機構遵守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情況、從事審定與核查活動的情況、從業人員的工作情況等作出說明。
【審定與核查技術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生態環境部共同組建審定與核查技術委員會,協調解決審定與核查有關技術問題,提升審定與核查活動的一致性、科學性和合理性;為審定與核查活動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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