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責任制,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24日。詳情如下:
為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責任制,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2年12月24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tsj@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反饋意見”字樣。
4.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56號,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郵編100088.請在信封注明“《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反饋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11月25日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強化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規范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完善制度、強化責任、加強管理、嚴格監管,把生產安全責任制落到實處,切實防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特種設備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近年來,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質量安全意識明顯提升,特種設備安全水平不斷提高,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需要看到的是,一些生產單位仍然存在質量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齊、職責不清、質量安全管控不到位等情況,導致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形成潛在風險隱患。從2021年情況來看,因設備制造、維修檢修、安裝拆卸過程中產生的質量安全缺陷導致的事故達14.29%,反映出企業主體責任落實還不到位,需要通過法制手段加強督促落實。總局研究制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就是為進一步推動特種設備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強化質量保證體系運行管控,配齊配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有效提升質量安全水平。
二、起草過程
起草工作由總局特種設備局牽頭負責。2022年10月,成立《規定》起草組,啟動起草工作。隨后召開總局特種設備安全責任體系專題會,確定了《規定》的總體制定思路、框架和重點措施,形成《規定》初稿。11月9日至11月24日,共召開4次專題會研究修改規定草案。經過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規定》主要分為總則和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九個章節,以及附則。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基本職責等內容;明確要求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要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等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分級負責的質量安全責任體系,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
九個章節按照九類不同設備,提出人員配備、職責分工、管理培訓等具體要求。在風險防控機制方面,明確要求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于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制定《特種設備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并對每類設備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具體內容提出要求。在職責分工方面,明確要求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質量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風險防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特種設備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履職保障方面,明確要求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同時,要求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企業建立并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四、有關說明
(一)關于責任落實。《規定》聚焦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的“關鍵少數”,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的工作職責,通過“關鍵少數”把特種設備安全責任落實到人,確保出了問題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責。
(二)關于框架結構。《規定》分為總則和分則,圍繞特種設備生產環節,將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九類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要求整合為一個規章,在總則中體現共性要求,在各章中根據不同設備類型明確具體要求,有利于生產單位全面理解掌握并運用到生產過程中,具有較好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關于法律責任。明確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予以處罰。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強化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責任,規范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依法落實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基本職責】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依法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
第四條【配備人員】鍋爐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鍋爐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鍋爐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鍋爐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鍋爐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管理權力】鍋爐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鍋爐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鍋爐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鍋爐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鍋爐生產等否決建議,鍋爐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并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基本條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鍋爐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鍋爐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鍋爐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鍋爐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總監職責】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鍋爐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質量保證手冊和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鍋爐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鍋爐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或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鍋爐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鍋爐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八條【安全員職責】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鍋爐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鍋爐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鍋爐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九條【質量控制】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于鍋爐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鍋爐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十條【日管控】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鍋爐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鍋爐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鍋爐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十一條【周排查】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鍋爐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鍋爐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鍋爐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十二條【月調度】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鍋爐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鍋爐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鍋爐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三條【動態管理】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鍋爐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鍋爐質量安全總監職責》《鍋爐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鍋爐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鍋爐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鍋爐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培訓要求】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鍋爐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鍋爐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鍋爐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條【獎懲機制】鍋爐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鍋爐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第十七條【管理罰則】鍋爐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鍋爐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鍋爐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名詞解釋】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三章
第十九條【配備人員】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容器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壓力容器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管理權力】壓力容器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壓力容器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壓力容器生產活動等否決建議,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并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基本條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以下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壓力容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壓力容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總監職責】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壓力容器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質量保證手冊和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壓力容器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壓力容器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或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二十三條【安全員職責】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及時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有關情況;
(四)組織對作業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壓力容器監督檢驗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容器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二十四條【質量控制】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于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二十五條【日管控】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二十六條【周排查】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二十七條【月調度】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壓力容器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二十八條【動態管理】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總監職責》《壓力容器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壓力容器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壓力容器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條【培訓要求】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壓力容器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壓力容器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條【獎懲機制】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壓力容器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第三十二條【管理罰則】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壓力容器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名詞解釋】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壓力容器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
第三十四條【配備人員】氣瓶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氣瓶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氣瓶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氣瓶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氣瓶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管理權力】氣瓶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氣瓶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氣瓶產品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氣瓶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氣瓶生產等否決建議,氣瓶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并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基本條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以下氣瓶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氣瓶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氣瓶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氣瓶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條【總監職責】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氣瓶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質量保證手冊和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并持續維護氣瓶制造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平臺;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氣瓶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或者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氣瓶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氣瓶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氣瓶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三十八條【安全員職責】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落實本單位氣瓶制造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平臺各項功能,并實施每日檢查;
(四)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及時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有關情況;
(五)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六)配合檢驗機構做好氣瓶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七)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八)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氣瓶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氣瓶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氣瓶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三十九條【質量控制】氣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于氣瓶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氣瓶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四十條【日管控】氣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氣瓶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氣瓶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氣瓶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四十一條【周排查】氣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氣瓶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氣瓶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氣瓶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四十二條【月調度】氣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氣瓶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氣瓶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氣瓶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四十三條【動態管理】氣瓶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氣瓶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氣瓶質量安全總監職責》《氣瓶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四條【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氣瓶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氣瓶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氣瓶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五條【培訓要求】氣瓶生產單位應當組織對本單位職工進行氣瓶質量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氣瓶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氣瓶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氣瓶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條【獎懲機制】氣瓶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氣瓶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第四十七條【管理罰則】氣瓶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氣瓶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氣瓶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名詞解釋】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氣瓶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
第四十九條【配備人員】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等崗位職責。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管道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壓力管道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管理權力】壓力管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壓力管道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壓力管道生產活動等否決建議,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并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一條【基本條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壓力管道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壓力管道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壓力管道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二條【總監職責】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壓力管道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質量保證手冊和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壓力管道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壓力管道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或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五十三條【安全員職責】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及時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有關情況;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壓力管道元件型式試驗和壓力管道監督檢驗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管道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五十四條【質量控制】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于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五十五條【日管控】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五十六條【周排查】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或者質量安全員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五十七條【月調度】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壓力管道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五十八條【動態管理】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總監職責》《壓力管道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五十九條【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壓力管道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壓力管道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條【培訓要求】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壓力管道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壓力管道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一條【獎懲制度】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壓力管道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第六十二條【管理罰則】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壓力管道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名詞解釋】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壓力管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四)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是指壓力管道設計、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
第
第六十四條【基本職責】電梯制造單位開展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的設計時,應當開展有關電梯安全性能的風險評價,采取適當措施消除風險隱患,保證其所設計制造的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等危險。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明確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存在質量問題的,電梯的制造單位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對本單位制造并已經投入使用的電梯,電梯制造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和必需的備品配件,指導并協助解決電梯使用過程中涉及的質量安全問題。
第六十五條【配備人員】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電梯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電梯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電梯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電梯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條【管理權力】電梯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電梯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電梯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電梯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電梯生產等否決建議,電梯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并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七條【基本條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電梯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電梯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電梯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電梯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八條【總監職責】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電梯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質量保證手冊和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電梯質量安全管理追溯體系及智慧管理平臺建設、關鍵部件壽命公示和產品質量保證期限工作;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電梯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或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電梯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電梯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六十九條【安全員職責】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電梯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電梯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電梯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七十條【質量控制】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于電梯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電梯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七十一條【日管控】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電梯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電梯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電梯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七十二條【周排查】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電梯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電梯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電梯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七十三條【月調度】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電梯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電梯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電梯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七十四條【動態管理】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電梯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電梯質量安全總監職責》《電梯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七十五條【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電梯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電梯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電梯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七十六條【培訓要求】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電梯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電梯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電梯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七條【獎懲機制】電梯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電梯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第七十八條【管理罰則】電梯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電梯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電梯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七十九條【名詞解釋】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電梯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七章
第八十條【配備人員】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起重機械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起重機械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條【管理權力】起重機械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起重機械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起重機械生產等否決建議,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并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十二條【基本條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起重機械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起重機械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十三條【總監職責】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起重機械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質量保證手冊和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起重機械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起重機械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或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八十四條【安全員職責】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起重機械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八十五條【質量控制】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于起重機械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起重機械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八十六條【日管控】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起重機械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起重機械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八十七條【周排查】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起重機械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八十八條【月調度】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起重機械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起重機械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八十九條【動態管理】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起重機械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總監職責》《起重機械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九十條【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起重機械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起重機械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起重機械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九十一條【培訓要求】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起重機械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起重機械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條【獎懲機制】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起重機械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第九十三條【管理罰則】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起重機械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九十四條【名詞解釋】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起重機械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八章
第九十五條【基本職責】客運索道制造單位開展客運索道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的設計時,應當開展有關客運索道安全性能的風險評價,采取適當措施消除風險隱患,保證其所設計的客運索道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等危險。
對本單位制造并已經投入使用的客運索道,客運索道制造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和必需的備品配件,指導并協助解決客運索道使用過程中涉及的質量安全問題。
第九十六條【配備人員】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客運索道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客運索道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七條【管理權力】客運索道生產單位主要責任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客運索道質量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客運索道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客運索道生產等否決建議,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并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十八條【基本條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客運索道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客運索道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客運索道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客運索道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十九條【總監職責】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客運索道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質量保證手冊和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客運索道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客運索道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或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一百條【安全員職責】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及時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有關情況;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客運索道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客運索道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一百零一條【質量控制】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于客運索道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客運索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一百零二條【日管控】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客運索道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客運索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客運索道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一百零三條【周排查】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客運索道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客運索道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一百零四條【月調度】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客運索道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客運索道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客運索道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一百零五條【動態管理】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客運索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總監職責》《客運索道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一百零六條【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客運索道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客運索道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客運索道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一百零七條【培訓要求】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客運索道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客運索道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八條【獎懲機制】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第一百零九條【管理罰則】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客運索道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名詞解釋】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索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九章
第一百一十一條【基本職責】大型游樂設施制造單位開展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的設計時,應當開展有關大型游樂設施安全性能的風險評價,采取適當措施消除風險隱患,保證其所設計的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等危險。
對本單位制造并已經投入使用的大型游樂設施,大型游樂設施制造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和必需的備品配件,指導并協助解決大型游樂設施使用過程中涉及的質量安全問題。
第一百一十二條【配備人員】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條【管理權力】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大型游樂設施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大型游樂設施生產等否決建議,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并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一百一十四條【基本條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大型游樂設施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能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大型游樂設施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條【總監職責】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大型游樂設施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質量保證手冊和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大型游樂設施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或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一百一十六條【安全員職責】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及時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有關情況;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大型游樂設施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和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質量控制】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于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一百一十八條【日管控】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一百一十九條【周排查】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一百二十條【月調度】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一百二十一條【動態管理】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總監職責》《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一百二十二條【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一百二十三條【培訓要求】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大型游樂設施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獎懲機制】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第一百二十五條【管理罰則】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大型游樂設施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名詞解釋】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大型游樂設施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
第一百二十七條【配備人員】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場車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場車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場車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場車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條【管理權力】場車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場車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場車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場車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場車生產等否決建議,場車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并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一百二十九條【基本條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場車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場車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場車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場車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三十條【總監職責】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場車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準質量保證手冊和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場車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并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場車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或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場車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場車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場車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一百三十一條【安全員職責】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系、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場車型式試驗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場車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場車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本合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場車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質量控制】場車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于場車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本合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場車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一百三十三條【日管控】場車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場車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場車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場車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一百三十四條【周排查】場車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場車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場車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場車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一百三十五條【月調度】場車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場車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場車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場車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一百三十六條【動態管理】場車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場車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場車質量安全總監職責》《場車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場車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場車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單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場車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一百三十八條【培訓要求】場車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場車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場車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場車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條【獎懲機制】場車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場車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第一百四十條【管理罰則】場車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場車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場車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一百四十一條【名詞解釋】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場車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十一章
第一百四十二條【解釋權】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四十三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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