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專利代理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從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接受他人委托開展了50件的專利申請代理業務。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70649.14元;
2.罰款141298.28元(違法所得的2倍)。
以上罰沒款共計人民幣211947.42元(貳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肆角貳分)。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浙市監處罰〔2022〕21號;
案件名稱:寧波X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違反知識產權管理規定案;
被處罰對象名稱:寧波X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柳X;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在未取得專利代理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從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當事人接受他人委托開展了50件的專利申請代理業務,共收費83150元。扣除當事人向稅務部門繳納的稅費1125.86元、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繳納的官費11375元。當事人違法所得共計70649.14元。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違反知識產權管理規定;
行政處罰內容: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專利申請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任何單位、個人未經許可,不得代理專利申請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等業務”之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能夠配合案件調查,本局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70649.14元;
2.罰款141298.28元(違法所得的2倍)。
以上罰沒款共計人民幣211947.42元(貳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肆角貳分)。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履行期限:;
行政處罰機關名稱:省市場監管局(省知識產權局);
行政處罰日期: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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