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科技局,沈撫示范區黨建工作部,省直有關部門,省(中)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成績優異人員職稱評定暫行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2月8日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處)
附:
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成績優異人員
職稱評定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發〔2016〕16號)和《遼寧省科技創新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圍繞人才強省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勵科技人員面向市場需求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推動科技成果在遼轉化,為遼寧全面振興和全方位振興提供高質量科技供給和人才支撐,結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產業、新業態等活動。本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科技成果持有者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持有者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持有者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科技成果持有者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并參與實施轉化,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科技成果持有者以其他協商確定并參與實施轉化的方式。
第三條 在工程、農業職稱系列中分別設置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按實際從事專業方向開展正高級和副高級兩個級別職稱評定。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持有科技成果并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轉化,科技成果轉化成績優異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等(以下稱所在單位)的科技人員。
第二章 評定原則
第五條 聚焦科技成果轉化。以評價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成績為第一標準,為科技成果轉化成績優異人員開辟“綠色通道”。突出評價科技成果轉化的工作業績,堅持克服“四唯”傾向,將科技成果轉化的經濟社會效益作為主要評價內容;重視應用方對科技成果轉化效果的評價,加大企業評價在專業技術資格評定中的權重系數。
第六條 嚴格標準條件。堅持好中選優、優中選強,不降格以求,寧缺勿濫,充分體現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價值和實際貢獻,切實發揮人才評價對科技人員在遼轉化科技成果的激勵導向作用。
第七條 堅持以用促評。我省事業單位應完善本單位崗位聘任條件,鼓勵本單位人員積極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科技成果轉化專業職稱后,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在其所在單位進行聘任。加強引導非公有制單位將職稱評審結果與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培養、使用相銜接,并作為確定崗位、考核、晉升、績效、薪酬等的依據。
第三章 評定條件
第八條 基本條件。參加正、副高級職稱評定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個人及所帶團隊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三)熱愛本職工作,身心健康,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任現職以來考核期內年度考核綜合結果均達到合格。
(四)申報人員應為擁有科技獎勵、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核心成員,科技成果須在遼寧區域范圍內進行轉化,為遼寧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五)具有比較豐富的產業實踐工作或產學研合作經歷,工作能力、業績和貢獻得到用人單位的充分認可。
第九條 正高級職稱申報條件。參加正高級職稱評定的科技成果轉化人員,應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扎實的理論基礎和實踐功底,在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具有引領本行業發展的水平能力,從事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應在解決相應的技術難題、突破關鍵性技術,特別是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等方面,取得創新性成果并推動本領域發展。
參加正高級職稱評定的科技成果轉化人員,應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并取得相應副高級職稱滿5年,除具備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一)作為核心成員獲得國家級科技成果1項以上;或省部級科技成果2項以上;或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價的科技成果4項以上(第1名至少2項);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價的科技成果5項以上(第1名至少3項)。
以上所獲得的科技成果在遼寧轉化后,所創造的經濟效益近3年累計達到5000萬元以上(以科技成果評價報告的應用證明或專項審計報告為準,提供科技成果評價報告的同時須具備查新報告和技術總結報告;下同)。
(二)科技成果在遼寧省內作價投資入股或合作創辦企業,所占股本金或出資額(含技術、知識產權作價)折合達到500萬元以上;或通過占股比例或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收益近3年累計達到300萬元以上。
(三)企業參評人員擁有一類知識產權2項以上(第1名至少1項);或二類知識產權5項以上(第1名至少3項),并催生遼寧新興產業或業態,帶動生產經營單位實現快速發展,創造的經濟效益近3年累計達到3000萬元以上(提供發票或專項審計報告,下同)。
(四)承擔的國家級項目或課題1項以上;或省部級項目或課題2項以上;或市廳級項目或課題3項以上,專項經費近3年累計達到300萬元以上(以經費到賬并項目或課題結題驗收為準,下同)。
(五)科技成果改善遼寧生態環境明顯,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減少20%以上;或能耗、物耗和水耗減少20%以上(以市級以上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為準,下同)。
(六)參評人員擁有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在遼寧省內創辦科技型企業自行轉化,所繳納的稅收近3年累計達到300萬元以上(以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為準,下同)。
第十條 正高級職稱破格申報條件。取得副高級職稱滿5年但不具備規定學歷;或具備規定學歷并取得副高級職稱滿3年,在具備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基礎上,科技成果轉化方面業績特別優異的,滿足下列條件1項以上可破格申報參評:
(一)作為核心成員獲得國家級科技成果2項以上;或省部級科技成果3項以上;或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價的科技成果5項以上(第1名至少3項);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價的科技成果7項以上(第1名至少5項)。
以上所獲得的科技成果在遼寧轉化后,所創造的經濟效益近3年累計達到8000萬元以上。
(二)科技成果在遼寧省內作價投資入股或合作創辦企業,所占股本金或出資額(含技術、知識產權作價)折合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通過占股比例或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收益近3年累計達到500萬元以上。
(三)企業參評人員擁有一類知識產權3項以上(第1名至少2項);或二類知識產權7項以上(第1名至少4項),并在催生遼寧新興產業或業態,帶動生產經營單位實現快速發展,創造的經濟效益近3年累計達到5000萬元以上。
(四)承擔的國家級項目或課題2項以上;或省部級項目或課題3項以上;或市廳級項目或課題5項以上,專項經費近3年累計達到500萬元以上。
(五)科技成果改善遼寧生態環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減少40%以上;或能耗、物耗和水耗減少40%以上。
(六)參評人員擁有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在遼寧省內創辦科技型企業自行轉化,所繳納的稅收近3年累計達到500萬元以上。
第十一條 副高級職稱申報條件。參加副高級職稱評定的科技成果轉化人員,應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較好的理論基礎和實踐功底,在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具有引領本行業發展的水平能力,從事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應在解決相應的技術難題、突破關鍵性技術,特別是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等方面,取得創新性成果并推動本領域發展。
參加副高級職稱評定的科技成果轉化人員,應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具備相應中級職稱滿5年,除了具備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中的1項以上:
(一)作為核心成員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1項以上;或省部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價的科技成果2項以上(第1名至少1項);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價的科技成果4項以上(第1名至少2項)。
以上所獲得的科技成果在遼寧轉化后,所創造的經濟效益近3年累計達到3000萬元以上。
(二)科技成果在遼寧省內作價投資入股或合作創辦企業,所占股本金或出資額(含技術、知識產權作價)折合達到300萬元以上;或通過占股比例或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收益近3年累計達到200萬元以上。
(三)企業參評人員擁有一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或二類知識產權3項以上(第1名至少2項),并催生遼寧新興產業或業態,帶動生產經營單位實現快速發展,創造的經濟效益近3年累計達到2000萬元以上。
(四)承擔的省部級以上項目或課題1項以上;或市廳級項目或課題2項以上,專項經費近3年累計達到200萬元以上。
(五)科技成果改善遼寧生態環境明顯,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減少10%以上;或能耗、物耗和水耗減少10%以上。
(六)參評人員擁有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在遼寧省內創辦科技型企業自行轉化,所繳納的稅收近3年累計達到200萬元以上。
第十二條副高級職稱破格申報條件。取得中級職稱滿5年但不具備規定學歷,或具備規定學歷并取得中級職稱滿3年,在具備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基礎上,科技成果轉化方面業績特別優異的,滿足正高級職稱評審條件(第九條)可破格申報參評。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三條 嚴格實行推薦申報制度。評定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成績優異人員職稱,采取個人申報、民主評議、單位推薦、主管部門審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實行專家評審制度。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組建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成績優異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并積極吸納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會、企業單位中的行業專家和技術骨干進入評審專家庫。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科學技術廳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年度評委會,由省科學技術廳承擔具體評定工作。
第十五條實行誠信承諾制度。申報人和推薦單位應對申報人的個人信息和材料真實性進行書面承諾,科技成果在其他企事業單位協議轉化、兼職轉化等情況應出具相應的佐證材料,書面材料和佐證材料須說明參評人在科技成果創造、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收益三個方面的參與程度、貢獻程度。對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行為,撤銷其申報資格,取得職稱的,撤銷其職稱,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成績優異人員職稱每年評定1次,年度評審通過率原則上不超過60%。
第十七條 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評審渠道,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職稱申報兜底機制,確保非公有制領域科技成果轉化人員平等參與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提及的核心成員指等級內額定人員,國家級為前7名,省部級為前5名,市廳級及以下為前3名。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獎勵、項目、專利等業績成果,均指參評人員取得現職稱后獲得的,同一成果獲得多項獎勵的只計算最高獎,不重復計算,所取得經濟效益、股本、分紅等數額均以人民幣計算。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提及擁有知識產權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權利人為單位的參評人員應為發明人前3名;知識產權為多人共有的,經濟效益數額主持人按1/2份額計算,其他人平均占有剩余份額。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人員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不得作為唯一條件進行參評,但可按照賦分辦法予以適當加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的,均含本數量級別。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未提及的有關職稱工作政策等問題,按現行國家和我省職稱工作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科學技術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原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科學技術廳《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成績優異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遼人社〔2016〕2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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