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調整《海關行政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通知,印發了調整后的《海關行政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其中明確了對檢驗檢測機構(進出口商品檢驗領域)檢驗檢測活動監督的檢查依據。
《通知》明確,檢驗檢測機構(進出口商品檢驗領域)檢驗檢測活動的監督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
3.《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改革事項“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的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海關總署關于調整《海關行政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通知
署綜函〔2021〕214號
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總署各部門:
為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根據海關行政執法檢查事項變化情況,現將調整后的《海關行政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見附件)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關行政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海關總署
2021年11月22日
海關行政檢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 抽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檢查依據 |
1 | 對出口監管倉庫的監管和查驗 | 出口監管倉庫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 、第三十二條 、第四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2 | 對保稅倉庫的監管和查驗 | 保稅倉庫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 、第三十二條 、第四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
3 | 對保稅物流中心的實地核查 | 保稅物流中心(A型、B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
4 | 對免稅商店的核查和實地檢查 | 免稅商店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第四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第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第二十七條。 |
5 | 對海關監管貨物倉儲企業的檢查 | 海關監管貨物倉儲企業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
6 | 對國境口岸的衛生監督 | 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飲用水供應單位、公共場所、儲存場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四款。 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 5.《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 6.《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第九條。 |
7 | 對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理業務的單位的監督(口岸環節熏蒸、消毒) | 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處理業務的單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2.《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 |
8 | 對出境動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的檢疫監管 | 出境動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9 | 對出境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的檢疫監管 | 出境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10 | 對進境動植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過程的監督管理 | 進境糧食、I級風險非食用動物產品、進境動物遺傳物質、I級風險飼料、I和II級生物材料、中藥材存放、加工企業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四條。 2.《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 3.《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4.《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5.《進境動物遺傳物質檢疫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
11 | 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備案檢查(備案信息) |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
12 | 對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的監督檢查(備案信息) | 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 |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
13 | 對報關單位的備案檢查(備案信息) | 報關單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三十七條。 |
14 | 對檢驗檢測機構(進出口商品檢驗領域)檢驗檢測活動的監督 | 檢驗檢測機構(進出口商品檢驗領域)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 3.《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改革事項“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的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
15 | 對進出境運輸工具的檢查 | 進出境運輸工具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來往香港、澳門公路貨運企業及其車輛的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
16 | 對保稅貨物的監管和查驗 | 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展示、運輸、寄售業務和經營免稅商店的企業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17 | 對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衛生檢疫 | 出入境特殊物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2.《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 |
18 | 對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查驗、檢疫、檢驗 | 進出口貨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5.《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
19 | 對特殊進出境貨物的查驗 | 過境、轉運和通運,轉關、暫時進出境、管道運輸等特殊進出境貨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過境貨物監管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
20 | 對邊民互市的監管和檢查 | 邊民互市貿易商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條、第三條。 4.《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5.《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第四條。 |
21 | 對進出境寄遞物品的查驗、檢疫、檢驗 | 進出境寄遞物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八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5.《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農業農村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470號)。 |
22 | 對跨境電子商務商品的查驗、檢疫 | 跨境電子商務商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 5.《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6.《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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