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深圳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因涉嫌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和非正常專利申請共1264件,被處于5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信息
案件名稱:深圳**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案
決定文書名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決定文書號:深市監處罰〔2021〕寶13號
違法依據: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
違法事實:經查明,當事人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持有《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機構代碼:4***4.執行事務合伙人劉**,備案專利代理師5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21年2月份通報有關專利申請問題中,當事人共計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專利申請828件,代理行為涉及廣東、山東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21年1-3月,當事人代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均代理量為726.8件,是全國平均水平的28倍。2021年3月8日起,當事人不斷接到各地知識產權局的電話通知,稱其代理的專利申請存在涉嫌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和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要求其自查、整改。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4月20日、4月22日、4月26日、4月27日、6月21日分五批發出共計181份《審查業務專用函》,對當事人代理的專利申請初步認定存在以下行為: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的。當事人收文后,未提出不同意見陳述,認可上述初步審查意見,并提交了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依據調查情況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自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間,當事人代理存在涉嫌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和非正常專利申請共1264件,其中:
1、屬于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存在技術方案以復雜結構實現簡單功能、采用常規或簡單的特征進行組合或堆疊等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常理的行為的共639件;
2、屬于涉及多種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共132件;
3、屬于單位或個人提交與其研發能力明顯不符的專利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代理申請共102件;
4、屬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75號局令)第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共29件;
5、經自查因涉及非正常專利申請主動撤回的共12件;
6、屬于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的共計181件;
7、涉及非正常專利申請但無法明確具體原因的共169件。
至2021年7月10日,當事人才將上述專利代理申請全部撤回。當事人沒有專門建立保證專利代理質量的質量管控制度,僅在實際工作和培訓中,加強把關,定期培訓,提高合規意識,難以有效保證代理的專利申請質量。
處罰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處罰類別:警告 罰款
處罰內容:警告 罰款5(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1-10-22
執法主體名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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