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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

   日期:2023-04-05 11:11:21     來源:項目申報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34    評論:0
核心提示:2019年《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各街道辦事處,各文化產業園區及企業:  根

2019年《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
各街道辦事處,各文化產業園區及企業:
根據《<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深寶文規[2018]1號,附件1),現就開展2019年第一批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1、文博會及其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獎勵(2018年第十四屆創意12月);
2、創意設計重大活動獎勵(2018年第十一屆工業設計節);
3、原創設計作品獎勵(2018年4月18日后獲獎項目);
4、文化創意產業資金配套項目資助(2018年4月18日后獲得資助項目);
5、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入駐企業房租補貼(補貼時間:2018年1月至12月)。
二、申報條件
請申報單位認真研讀《<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依其規定申報。
三、申報方式
申報單位根據操作規程要求并按申報項目類別填寫申請書(詳見附件2、3、4、5、6),其中文博會及其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獎勵、創意設計重大活動獎勵、原創設計作品獎勵、文化創意產業資金配套項目資助等4類申報項目于3月1日前、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入駐企業房租補貼申報項目于3月8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區文體旅游局產業科(寶安體育館西區310室),申請書電子文檔發送至bawtly-cyfzkxbh@baoan.gov.cn。
附件:
1.《<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
2.《文博會及其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資助申請書》
3.《創意設計重大活動資助申請書》
4.《原創設計作品獎勵申請書》
5.《文化創意產業資金配套項目獎勵申請書》
6.《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入駐企業房租補貼申請書》
寶安區文體旅游局
2019年2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規范各項資助措施的組織實施,根據《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寶安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二、資助項目的數量和金額受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年度規模限制。項目資助實行自愿申報、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原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予以安排資助:
(一)在使用財政資金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相關調查的;存在擠占挪用或騙取財政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接受處罰并整改完畢未滿3年的;
(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且可能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相關調查的;
(三)經營活動中,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財稅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記錄,按規定接受處罰或被處以刑罰并整改完畢未滿2年的;
(四)存在逾期未歸還財政借款的;
(五)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的項目有2項以上尚未完成績效評估或近兩年有項目績效評估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應給予資助的情形。
第二章 操作規程
一、原創文化創意項目研發投入資助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二條“支持原創研發投入”:對原創的影視、動漫、舞臺演出劇、文化遺產開發、文化軟件、高端文化設備、高端印刷、新媒體和文化信息服務等文化創意產業項目,給予項目研發投入的50%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二)資助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創意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單位。
2.申請資助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內容屬于影視、動漫、舞臺演出劇、文化遺產開發、文化軟件、高端文化設備、高端印刷、新媒體和文化信息服務等文化創意產業重點領域;
(2)項目自主創新,且擁有原創知識產權
(3)項目已于當年度或上年度在寶安區完成。
(三)資助標準和范圍
1.資助標準:每個項目給予項目實際研發創作投入的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同一單位在同一年度資助項目不超過1個。
2.資助范圍:申請單位實施項目用于購買儀器設備與技術費用、研發人員費用、申請認定知識產權和標準化認證費用。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資助申請書》原件;
2.與項目相關的原創知識產權證明文件;
3.原創影視產品、動漫產品、舞臺演出劇的公映、播出、發行、商演的相關許可證、合同等證明文件;
4.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6.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7.費用開支匯總表及相關合同、付款憑證的復印件。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體旅游局按規定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體旅游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體旅游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體旅游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安監、環保、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體旅游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定:(1)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2)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或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二、原創文化創意作品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二條“支持原創研發投入”:
1.電視劇在中央電視臺(以下簡稱“央視”)一套、八套黃金時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在央視一套、八套非黃金時段和上星衛視黃金時段播出的,給予50萬元的獎勵;在本市其它頻道黃金時段播出的,給予30萬元的獎勵。
2.動漫作品在央視、上星衛視、省級少兒頻道(含動畫頻道)黃金時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3.電影(含動漫影片)在全國一類院線公映的,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全國二類院線公映的,給予80萬元的獎勵;在央視六套(電影頻道)黃金時段播出的,給予50萬元的獎勵;在央視六套(電影頻道)非黃金時段播出的,給予30萬元的獎勵。
4.具有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文化單位,其原創舞臺劇進行商業演出,境內商業演出場次20場(含)以上的,經評審后給予20萬元的獎勵;進行境外商業演出的,經評審后每場給予2萬元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5.獲得柏林電影節、戛納電影節、威尼斯電影節、東京電影節、上海國際電影節、美國電影藝術與科學學院獎(奧斯卡金像獎)、美國安妮獎、洛杉磯動漫展、法國昂西國際動漫節、加拿大渥太華國際動畫電影節主要獎項,給予50萬元的獎勵;獲得上述獎項的提名獎的,給予3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創意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單位。
2.申請獎勵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寶安區登記注冊的影視、動漫企業,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資格在廣東省申請立項并投資制作的電影(含動漫影片)、電視劇、電視動畫片;
(2)在寶安區原創的舞臺劇。
(三)獎勵標準
1.電視劇在中央電視臺(以下簡稱“央視”)一套、八套黃金時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在央視一套、八套非黃金時段和上星衛視黃金時段播出的,給予50萬元的獎勵;在本市其它頻道黃金時段播出的,給予30萬元的獎勵。
2.動漫作品在央視、上星衛視、省級少兒頻道(含動畫頻道)黃金時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
3.電影(含動漫影片)在全國一類院線(上年度票房收入前5名的電影院線)公映的,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在全國二類院線(上年度票房收入6-10名的電影院線)公映的,給予80萬元的獎勵;在央視六套(電影頻道)黃金時段播出的,給予50萬元的獎勵;在央視六套(電影頻道)非黃金時段播出的,給予30萬元的獎勵。
4.具有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文化單位,其原創舞臺劇進行商業演出,境內商業演出場次20場(含)以上的,經評審后給予20萬元的獎勵;進行境外商業演出的,經評審后每場給予2萬元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5.獲得柏林電影節、戛納電影節、威尼斯電影節、東京電影節、上海國際電影節、美國電影藝術與科學學院獎(奧斯卡金像獎)、美國安妮獎、洛杉磯動漫展、法國昂西國際動漫節、加拿大渥太華國際動畫電影節主要獎項,給予50萬元的獎勵;獲得上述獎項的提名獎的,給予30萬元的獎勵。
6.以第二出品人資格申請的原創影視動漫作品按上述標準的50%予以獎勵。
7.同一產品在多個電視臺播出或獲得多個獎項的,按最高級別獎勵,只補差不進行重復獎勵。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申請書》原件;
2.所獲得的獎項的證書或批文(專指獲獎類項目);
3.原創影視產品、動漫產品、舞臺演出劇的公映、播出、商演的相關許可證、合同、播放時段等證明文件;
4.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6.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體旅游局按規定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通知;
2.區文體旅游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體旅游局直接或委托專業機構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體旅游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安監、環保、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體旅游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獎勵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定:(1)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2)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或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三、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認定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推進產業載體建設”:經國家、省(市)、區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運營單位。
2.申請獎勵的園區(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獲得國家、省(市)、區認定的寶安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
(三)獎勵標準
1.獲得國家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給予園區(基地)運營單位300萬元的獎勵。
2.獲得廣東省、深圳市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給予園區(基地)運營單位200萬元的獎勵。
3.經區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給予園區(基地)運營單位認定當年50萬元、第二年考核合格30萬元、第三年考核合格20萬元的獎勵。
4.同一園區(基地)獲得以上多項認定的,按最高級別獎勵,只補差不進行重復獎勵。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申請書》原件;
2.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獲得認定的證明文件;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體旅游局按規定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體旅游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體旅游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體旅游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安監、環保、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體旅游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獎勵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定:(1)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2)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或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四、產業園區承接文化創意產業項目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推進產業載體建設”:對產業園區承接經區政府簽約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給予園區運營機構該項目三年內對地方財力貢獻的15%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園區運營單位。
2.申請獎勵的產業園區應符合以下條件:
產業園區承接經區政府簽約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
(三)獎勵標準
自園區承接經區政府簽約項目(項目注冊落戶園區)當年度起,分三年給予園區運營機構該項目對地方財力貢獻的15%的獎勵。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申請書》原件;
2.文化創意產業項目與區政府簽約的相關文件;
3.園區承接簽約項目(項目注冊落戶園區)的證明材料;
4.簽約項目地方財力貢獻證明文件(年度納稅證明);5.園區產權證明材料;
6.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7.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8.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體旅游局按規定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體旅游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體旅游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體旅游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安監、環保、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體旅游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獎勵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定:(1)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2)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或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五、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入駐企業房租補貼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推進產業載體建設”:對入駐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的文化創意產業單位給予三年以內、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過實際繳納租金的房租補貼。
(二)補貼條件
1.基本條件:
(1)在寶安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創意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企業;
(2)企業注冊地及經營地必須為園區(基地)所在地。
2.申請補貼的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入駐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獲得區級及以上文化創意產業主管部門認定;
(2)入駐經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一年以上;
(3)園區投資商和運營管理商、上一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地方財力貢獻為零的入駐企業不屬補貼對象。
(三)補貼標準
1.對入駐區級及以上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的文化創意企業,給予單個入駐企業三年以內、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過實際繳納租金的房租補貼。
2.房租補貼采用事后報銷制,在入駐企業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給予補貼。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補貼申請書》原件;
2.國家、省、市、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稱號的文件、證書;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6.申請單位與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基地)簽訂的并在寶安區房屋租賃部門備案登記的合同復印件;
7.申請期內已支付的租金付款憑證復印件。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體旅游局按規定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體旅游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體旅游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體旅游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安監、環保、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體旅游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補貼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定:(1)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2)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或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六、大型書城運營補貼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三條“推進產業載體建設”:對營業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大型書城給予三年以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不超過100萬元的自營主營業務補貼。
(二)補貼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登記注冊,持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以從事圖書、期刊等出版物銷售為主營業務的大型書城。
2.申請資助的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1)營業面積5000㎡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
(三)補貼標準和范圍
1.補貼標準:對我區大型書城,給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的運營補貼。同一書城最多享受3年運營補貼。
2.補貼范圍:大型書城開展自營主營業務(專指圖書、期刊等出版物銷售)的經營場所。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補貼申請書》原件;
2.大型書城開辦批文復印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6.大型書城開展自營主營業務場所面積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體旅游局按規定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體旅游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體旅游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體旅游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安監、環保、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體旅游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補貼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定:(1)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2)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或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七、優質文化創意企業成長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四條“培育優質企業”:
1.對首次達到規模以上的文化創意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
2.對文化創意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4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創意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規模以上文化創意企業。
2.申請獎勵的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1)首次達到規模以上文化創意企業是指首次納入寶安區統計數據庫的規模以上文化創意企業;
(2)企業首次納入日期從2018年1月1日起算。
(三)獎勵標準
1.對首次達到規模以上的文化創意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
2.對文化創意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4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3.同一企業符合多個獎勵標準的,按最高級別獎勵,只補差不進行重復獎勵。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申請書》原件;
2.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4.首次達到規模以上的財務審計報告或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財務審計報告;
5.上一年度上報統計局的統計年報(企業自行登錄國家聯網直報統計平臺打印);
6.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體旅游局按規定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體旅游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體旅游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體旅游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安監、環保、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體旅游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獎勵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定:(1)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2)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或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八、新引進重點文化企業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四條“培育優質企業”:對新引進的入選“國家文化企業30強”或“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內設工業設計中心獲得國家認定的文化創意企業,給予500萬元的落戶獎勵;對新引進的獲得“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百強企業”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業10強”認定、內設工業設計中心獲得廣東省或深圳市認定的文化創意企業,給予200萬元的落戶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創意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企業。
2.申請獎勵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入選“國家文化企業30強”或“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內設工業設計中心獲得國家認定的文化創意企業,獲得“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百強企業”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業10強”認定、內設工業設計中心獲得廣東省或深圳市認定的文化創意企業,將其總部遷入寶安。
(三)獎勵標準
1.對入選“國家文化企業30強”或“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內設工業設計中心獲得國家認定的文化創意企業,其總部遷入寶安的,給予500萬元的落戶獎勵。
2.對獲得“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百強企業”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業10強”認定、內設工業設計中心獲得廣東省或深圳市認定的文化創意企業,其總部遷入寶安的,給予200萬元的落戶獎勵。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申請書》原件;
2.企業獲得認定的證明文件;
3.企業總部遷入寶安情況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4.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6.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體旅游局按規定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體旅游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體旅游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體旅游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安監、環保、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體旅游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獎勵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定:(1)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2)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或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九、文博會及其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五條“支持舉辦重大活動”:
1.對經市認定的文博會分會場,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2.對經市認定的文博會期間寶安區配套文化活動,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3.對經市批準的創意十二月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文化創意活動,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創意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單位。
2.申請獎勵的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承辦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以下簡稱“文博會”)寶安區分會場、配套文化活動或創意十二月活動。
(三)獎勵標準
1.對經市認定的文博會分會場,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2.對經市認定的文博會期間寶安區配套文化活動,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3.對經市批準的創意十二月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文化創意活動,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活動資助申請書》原件;
2.承辦活動的相關證明文件;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體旅游局按規定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體旅游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體旅游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體旅游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安監、環保、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體旅游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獎勵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定:(1)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2)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或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十、創意設計重大活動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五條“支持舉辦重大活動”:支持舉辦經區政府批準的全區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顯著推動作用的重大文化創意產業活動,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投入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承辦經區政府批準的對全區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顯著推動作用的重大文化創意產業活動的單位。
(三)獎勵標準和獎勵范圍
1.獎勵標準: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20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且不超過項目投入的獎勵。
2.獎勵范圍:勞務費、場地租金、設備租金、資料費、印刷費、差旅費、運輸費、餐飲費、住宿費、媒體宣傳費、布展費、策劃設計費、舞美制作費、音像制作費等。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活動資助申請書》原件;
2.舉辦活動的相關證明文件;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6.舉辦活動的費用開支匯總表、相關合同及付款憑證復印件。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體旅游局按規定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體旅游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體旅游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體旅游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安監、環保、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體旅游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獎勵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定:(1)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2)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或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十一、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六條“提升創意設計水平”:對內設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為國家、省、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和150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設立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
2.申請獎勵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企業設立的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為國家、省、市級工業設計中心。
(三)獎勵標準
1.企業設立的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給予300萬元的獎勵;企業設立的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給予200萬元的獎勵;企業設立的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為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給予150萬元的獎勵。
2.同一工業設計中心獲得以上多項認定的,按最高級別獎勵,只補差不進行重復獎勵。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申請書》原件;
2.工業設計中心獲得認定的證明文件;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體旅游局按規定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體旅游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體旅游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體旅游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安監、環保、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體旅游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獎勵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定:(1)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2)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或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十二、原創設計作品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六條“提升創意設計水平”:
1.原創設計作品獲得德國紅點獎(最優獎、優勝獎)、德國IF獎(金獎、優勝獎)、法國Janus工業設計獎金獎、美國IDEA獎金獎、日本G-MARK金獎、韓國好設計獎最高獎的,給予20萬元的獎勵。
2.原創設計作品獲得德國紅點榮譽提名獎、美國IDEA獎銀獎的,給予15萬元的獎勵。
3.原創設計作品獲得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金獎、中國紅星至尊金獎、中國紅星金獎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
4.原創設計作品獲得中國紅星銀獎、省長杯一等獎的,給予8萬元的獎勵;獲得省長杯二等獎的,給予4萬元的獎勵。
(二)獎勵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創意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企業;
2.申請獎勵的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設計作品獲得德國紅點獎、德國IF獎、法國Janus工業設計獎、美國IDEA獎金獎、日本G-MARK金獎、韓國好設計獎、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中國紅星獎、省長杯獎。
(三)獎勵標準
1.原創設計作品獲得德國紅點獎(最優獎、優勝獎)、德國IF獎(金獎、優勝獎)、法國Janus工業設計獎金獎、美國IDEA獎金獎、日本G-MARK金獎、韓國好設計獎最高獎的,給予20萬元的獎勵。
2.原創設計作品獲得德國紅點獎榮譽提名獎、美國IDEA獎銀獎的,給予15萬元的獎勵。
3、原創設計作品獲得德國IF和紅點其他獎(傳達設計獎、包裝設計獎、概念設計獎等)、美國IDEA獎銅獎、日本G-MARK優勝獎、韓國好設計獎其他獎項的,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原創設計作品獲得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金獎、中國紅星獎至尊金獎、中國紅星獎金獎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
5.原創設計作品獲得中國紅星獎銀獎、省長杯一等獎的,給予8萬元的獎勵;獲得省長杯二等獎的,給予4萬元的獎勵。
6.同一原創設計作品獲得以上多項獎項的,按最高級別獎勵,只補差不進行重復獎勵。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申請書》原件;
2.獲得獎項的證明文件;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體旅游局按規定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體旅游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體旅游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體旅游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安監、環保、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體旅游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定:(1)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2)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或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十三、工業設計成果轉化項目資助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六條“提升創意設計水平”:對工業設計中心或獲獎工業設計作品進行成果轉化的項目,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的資助。
(二)資助條件
1.基本條件:
(1)在寶安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工業設計中心或獲獎工業設計作品進行成果轉化的企業;
(2)企業內設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為國家、省、市級工業設計中心;或企業設計作品獲得德國紅點獎、德國IF獎、法國Janus工業設計獎、美國IDEA獎金獎、日本G-MARK金獎、韓國好設計獎、中國優秀工業設計獎、中國紅星獎、省長杯獎。
2.申請資助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內容屬于文化創意產業工業設計領域;
(2)項目自主創新,且擁有原創知識產權;
(3)項目已于當年度或上年度在寶安區完成成果轉化。
(三)資助標準
對工業設計中心或獲獎工業設計作品進行成果轉化的項目,經評估后按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的資助。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資助申請書》原件;
2.工業設計中心認定文件或設計作品獲獎證書;
3.項目相關的原創知識產權證明材料;
4.工業設計成果轉化證明材料(項目立項書、銷售合同和發票、合作開發協議等);
5.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7.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體旅游局按規定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體旅游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體旅游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體旅游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安監、環保、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體旅游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定:(1)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2)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或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十四、文化創意產業資金配套項目資助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根據《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第七條“文化創意產業資金配套獎助”:
1.獲得國家、省、市文化創意產業資金獎勵的項目,按照項目獎勵金額1:1的比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配套獎勵。
2.獲得國家、省、市文化創意產業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按照項目獲得扶持金額的50%,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配套資助。
(二)資助條件
1.基本條件:在寶安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從事文化創意產業開發、生產經營和中介活動的單位。
2.申請資助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獲得國家、省、市文化創意產業資金獎勵的項目(專指獲得政府表彰、認定或專業認證而獲得獎勵的項目);獲得國家、省、市文化創意產業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
(三)資助標準
1.獲得國家、省、市文化創意產業資金獎勵的項目,按照項目獎勵金額1:1的比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配套獎勵。
2.獲得國家、省、市文化創意產業資金資助的項目(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按照項目獲得扶持金額的50%,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配套資助。此項申報單位的總資助額度不超過其上年度納稅總額。
(四)申請材料
1.《寶安區文化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獎勵申請書》原件;
2.獲得國家、省、市文化創意產業資金獎勵、資助的證明文件和收款憑證;
3.已按時提交年度報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
5.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及申請日近三個月的國稅、地稅納稅證明。
以上材料用標準A4紙雙面打印并按順序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相關證件驗原件存復印件。
(五)審批程序
1.區文體旅游局按規定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2.區文體旅游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實質性核查,根據需要,組織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考察、費用審計和專家評審,需要評審的項目由區文體旅游局委托專業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項目審核;
3.由區文體旅游局就擬資助項目征求區安監、環保、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消防、社保、統計、稅務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的核查意見;
4.區文體旅游局在核查意見的基礎上對項目進行篩查,核定資助名單,并將符合資助條件項目的擬資助資金安排計劃在“寶安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定:(1)資金資助政策已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已明確安排具體項目和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2)資金資助政策未明確資助、補助金額或比例的,及年度收支計劃未明確安排具體項目或金額的,經區文體旅游局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報區宣傳文化體育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核定后并制發會議紀要;
6.資助項目按規定程序核定后,區文體旅游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三章監督與檢查
一、資金申報單位須按照資金申報相關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并保證所提交材料及數據的真實性;資金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控制制度,嚴肅財經紀律,確保資助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規范性。一經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等行為的,依法追回所得資助并列入企業誠信黑名單,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專項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同項目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項目和專項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和《深圳市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審計報告,造成專項資金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參與評審、評價、鑒證的專家利用工作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不再聘請為本辦法資助項目的評審、評價、鑒證專家;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本操作規程涉及的有關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一、本操作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由寶安區文體旅游局負責解釋。此前寶安區印發實施的有關政策與本規程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
二、本操作規程的實施細則、政策解釋及申報要求,由寶安區文體旅游局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予以制定,并通過寶安區政府在線、寶安區文體旅游局網站對外公布實施。
三、同一主體因同一事由已享受寶安區其他同類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復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
四、對同一申報單位的總資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其上年度地方財力貢獻,獎勵類和房租補貼條款除外。



寶安區文體旅游局關于文博會及其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評估及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寶安區文博會及其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的評估及獎勵機制,規范活動評估工作,細化量化活動獎勵標準,根據《<寶安區關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操作規程》,結合寶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文博會及其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是指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以下簡稱“文博會”)寶安區分會場、文博會寶安區配套文化活動、深圳市創意十二月寶安區活動及創意設計重大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寶安區文博會及其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評估及獎勵工作由寶安區文體旅游局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活動評估工作遵循客觀、專業、獨立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是指提供文化創意產業活動評估工作相關服務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科研院所、社會咨詢機構及其他有專業能力的單位。
第五條 寶安區文體旅游局按以下原則選定承擔寶安區文博會及其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評估工作的第三方專業機構。
(一)能力優先原則。優先考慮信譽良好、業務水平高的專業機構承辦活動評估工作。
(二)利害關系回避原則。第三方機構與被評估單位存在經濟利益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六條承擔寶安區文博會及其他文化創意產業活動評估工作的第三方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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